“實用主義”是一個人們知道太多同時也知道太少的西方哲學流派。關於它是什麽,人們似乎耳熟能詳,但論及對它的理解,卻又充滿了各種的無知和偏見。當代實用主義代表人物普特南(H.W.Putnam,1926-2016)曾經感嘆說,他的時間一大半花在了澄清誤解上①。這種情形自20世紀末以來,在西方學術界已有根本好轉,以至於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宣稱,“實用主義”已經由一個貶義詞變成了一個褒義詞②。但在中國,距離哈貝馬斯所說的情形還很遙遠。很多人,包括學界的一些同仁,想當然地將各種不相干的東西加在實用主義頭上,諸多誤解至今仍在坊間流行。本文旨在通過討論幾個有代表性的誤解,爲改變這種現狀做些力所能及的嘗試。 一 “實用”不是“有用” 很多人並不瞭解實用主義,一看到“實用”二字,馬上便想到了“有用”。這大概是最容易也是最低級的混淆了。其實,在實用主義那裏,“實用”(pragmatic)與“有用”(useful)毫無關係。最早提出“實用”概念的是皮爾士(C.S.Peirce,1839-1914,一譯皮爾斯)③。如果要在實用主義家族中找出對“有用”感興趣的人,皮爾士大概最不可能被選中。那麽,爲什麽他要用“實用”這個詞呢?皮爾士答道: 對於這種學說,我想提出“實用主義”(pragmatism)這個名稱。一些朋友希望我稱之爲“實踐主義”(practicism,practicalism。也許,根據希臘文,praktikos比pragmatikos好一些),但是,對於像我這樣一個從康德那裏學習哲學並習慣於以康德學說的術語來思考的人來說,“實踐的”與“實用的”之間相距十分懸殊。……“實踐”適用於這樣的思想傾向,在那裏,實驗科學家根本無法爲自己建立堅實的基礎,而“實用”則表達了與人的特定目的的聯繫。這種嶄新的理論的最爲令人矚目的特徵,正在於它確認在理性認識與理性目的之間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正是這種考慮,決定了我對“實用主義”這個名稱的偏愛。④ 皮爾士深受康德(I.Kant,1724-1804)的影響,而“實踐”與‘實用”這兩個詞在康德那裏的意思是大不一樣的。“實踐”主要用於道德先驗領域,指的是理性按照自己頒佈的道德法則行事,而“實用”纔是與合目的性的經驗活動相關的。在提出“實用主義”時,皮爾士並沒有顯示出對道德先驗哲學的任何興趣。他“從六歲起直到成年後很久差不多一直在實驗室裏度過”⑤,他的興趣主要聚焦於科學實驗方法所帶來的哲學啓示。同時,他又一輩子對康德景仰有加。因此,遵從康德的術語區分,他選擇了“實用”而不是“實踐”作爲自己的哲學標簽,便是再自然不過了。後來,因爲與詹姆斯(W.James,1842-1910)的分歧以及不滿於一些報刊的濫用,他又用“pragmaticism”(實效主義)取代“pragmatism”,那是後話了。不妨設想一下,如果皮爾士當年選用的是“實踐”而不是“實用”,還會不會出現後來因爲將實用等同於有用而產生對實用主義的望文生義式的誤解呢?或許不會,畢竟,實踐哲學已經成爲20世紀後半期以來國內外學術界的共同關注了。 那麽,皮爾士爲何要提出這麽個“實用”概念呢?他想用它做什麽呢?一句話,他要用它作爲澄清概念意義的方法,解決語義學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實用”比“實踐”更爲妥帖。因爲,就語義學話題而言,“pragmatic”還可以更恰當地翻譯爲“語用的”。也就是說,皮爾士的“實用主義準則”其實應該更恰當地翻譯爲“語用學準則”⑥。衹要看看他提出這個準則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會發現,它與“有用”毫不相干。 1868年,皮爾士發表《關於所謂人所特有的某些能力的質疑》《四種無能的某些後果》,開始對西方“近代哲學之父”笛卡爾(R.Descartes,1596-1650)發起挑戰,拒斥笛卡爾所開創的內在心理主義哲學路綫,認爲思想不是內在的觀念,不能從無前提的直觀開始;思想是符號系列,衹能在推論的符號鏈條中獲得理解;不是思想在我之中,而是我在思想之中。皮爾士開啓了現代哲學的符號轉向或語言轉向,提出了一套類似今天所說的推論語義學的主張。⑦這套主張後來由於塞拉斯(R.W.Sellars,1880-1973)對“所與神話”的瓦解又以新的形式復活,並在布蘭頓(Robert Brandom)那裏發揚光大,產出了豐碩的成果。⑧但在皮爾士提出這套主張時,他面臨着一個困難,那就是語義解釋的無窮倒退問題:如果說思想等同於符號鏈的話,那麽,一個符號的意義便需要另一個符號來解釋,而另一個符號的意義又需要新的符號來解釋,這個過程可以無休止地延續下去,最終沒有一個終點。於是,意義的解釋便懸在空中沒有着落了。經過大約十年的沉思,皮爾士在1878年發表《如何使我們的觀念清楚》,正式提出了他的“實用主義準則”又稱“皮爾士準則”。它是實用主義的出生證,宣告了實用主義的誕生。⑨ 提出實用主義準則,是要解決符號意義的解釋項問題。皮爾士不再從符號序列中尋找意義解釋項,而是用“行爲習慣”或“實際效果”作爲符號意義的解釋項。換句話說,一個概念、一個判斷或一個信念,它的意義就等於一個與它相關的行爲習慣或由它引起的實際效果。你要想理解一個概念,就要弄清這個概念在經驗層面所造成的行爲上的差別。皮爾士指出: 考慮一下我們認爲我們概念的對象具有一些什麽樣的效果,這些效果具有一些可以想象的實際意義。這樣一來,我們關於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們關於這個對象的概念的全部。⑩ 我把實用主義理解爲一種用以弄清楚某些概念的意義的方法,不是所有概念的意義,而僅僅是那些我稱之爲“理智的概念”(intellectual concepts)的意義……(理智的概念)從本質上說,具有某種涉及有意識的生物或者無生命的對象的一般行爲的意義,因而傳達某種不衹是感覺的東西,而是傳達某種比任何存在事實更多的東西,也就是傳達習慣行爲的“would-acts”(將會如此行動)、“would-dos”(將會如此行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