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7 针对康德的绝对命令,哲学家们从规范性构成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解读方案:黑尔基于非认知的规定主义,把康德绝对命令看作对行为的普遍规定而非描述;罗尔斯立于建构主义,把绝对命令看作行为原则的建构程序;奥尼尔从主体复数论出发,把绝对命令当作人类互动和交流的原则;哈贝马斯则从主体中心主义转向主体交互主义,把绝对命令由独白式的普遍化论证程序改造为对话式的普遍化论证程序。 但除此之外,绝对命令还可以从其规范性的来源角度理解,例如威廉斯和内格尔就把绝对命令与实践推理结合起来,对它进行了人称化的解读。威廉斯主张实践慎思是第一人称的,因为它是由内在于生活形式的“我的”决定,是“我”作为行动者在某种特定情境下的倾向性反应,而理论慎思是第三人称的,它建立在观察者视角之上;他认为康德绝对命令的慎思是第三人称的,把本来是实践规范的问题转变成理论解释的问题。(参见威廉斯,第82-83页)内格尔则主张实践推理是第三人称的,这种第三人称视角并非仅仅是观察者的视角,同时也是行动者的视角,只有第三人称的实践推理才是客观普遍有效的,因而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从第三人称视角做出的实践推理,它是客观普遍的实践法则。 威廉斯批评康德第三人称的理论慎思摧毁了第一人称的实践慎思,内格尔则攻击第一人称的实践推理必然陷入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中。如何走出绝对命令推理的这种第三人称困境?有无其他人称解读的可能性?科尔斯戈德和达尔沃分别提出了绝对命令推理的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版本,尝试克服第三人称版本的困难。 一、绝对命令与第三人称 绝对命令是对“我应当做什么”这个规范问题的回答,而这个答案是“我”通过实践推理得到的。但是我如何得出某种处境下应当做什么,我依据何种视角选择或决定行为的原则或理由?直觉地看,进入绝对命令的路径是第三人称视角:绝对命令是客观普遍的法则,而我们只有从客观视角才能发现客观普遍法则,而客观视角一般来说就是第三人称视角。 如威廉斯一样,内格尔否定康德的实践推理是第一人称的、视角依赖的、非反思的和内在于某种社会形式的,而认为它是第三人称的、视角独立的、反思的和外在于某种社会形式的。第一人称的非反思推理是基于内在观点的推理,是个人的、特殊的;第三人称的反思推理是基于外在观点的推理,而外在的观点使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寻求普遍性的理由和确证”,反思的自我将会“不可避免地被引导去对他所面临的信念和行动的问题寻求一个一般性的或者法则式的答案”。(内格尔,2010年,第235、236页)因为外在的反思与特定的个人视角相分离,拉开与原始非反思的自我的距离,从自我特定情境下的欲望和倾向后退一步,独立于自我作为其参与者和成员的内在生活世界,从“一个外部世界观察我们自己”,而我一旦获得反思的外部视角,就不再考虑“这个人就是我这一事实”,我的选择就“不仅意味着我、而且意味着这个人应当做什么”,我必定做“任何处在这种情景中的人”所应当做的事情。(参见内格尔,2010年,第235页;2013年,第124页) 内格尔认为,反思的态度使我们经验到了自由,因为当我们从原初的欲望后撤并客观地看待自己时,我们就不再受欲望的直接控制而作出不同的选择,而是独立于欲望支配而决定自己应该做什么。由此我们就通过后退而从第一人称立场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立场”,即第三人称立场,这种立场是自由的立场,它使我们作出并非源于“我”的观点的决定,而要求“我”的行为符合普遍的原则,因为自由要求自己决定自己,“从外在于我们自己的角度”、在行动中,为我们这样特定的个人选择一种非个人的普遍法则。(参见内格尔,2013年,第132-133页) 从直接欲求中分离出来的反思的理性行为者,是行为者中立的,他做的事情不仅是他个人应当做的,也是每个人都应当做的事情。如果一个人做的也是所有人应当做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独立于行为者个人欲望的行为,他按照任何人都应该服从的普遍法则行动。由此理性行为者的行为就是非个人性的行为。他不是作为个人关系中的个人而出现的,而是从个人关系里抽象出来,建立了和每个人同样的关系,因而作为一个理想化的行为者出现——“每一个他人同样是同类的非个人的价值的主体”(内格尔,2013年,第137页)。这样的理性行为者所确立的行为原则是不偏不倚的绝对命令,他不是作为某个特定的个人,而是作为所有人中的一个人,“在各种普遍性方面多少是相似的人群中的一个人”去行动,他能够以“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看待自身”,在所有人中没有任何特权,所有自我都是平等的。(参见同上,第136页) 威廉斯认为,康德实践推理的出发点是理性行为者,而理性行为者是第三人称的,他必须把自己作为行为者来加以反思,“这包括他把自己看作其他行为者中的一个”,由此他从自己的欲望和利益中后退一步,从并非“他自己”的欲望和利益的不偏不倚的立场来看待它们。据此理性行为者追求自由和理性就是“把自己视作在制定法则,制定将协调所有理性行为者的利益的法则”,这样的法则就是绝对命令,理性行为者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参见威廉斯,第82页) 从第三人称实践推理推出的绝对命令是一种实在的法则,它独立于行为者而存在,能够被认识,并且为每个行为者所遵循。这样的绝对命令类似于一种义务论的直觉主义原则。对后者来说,义务是独立于行为者而存在的道德法则,我们通过直觉可以通达它。然而,对绝对命令的这种第三人称解读并不是康德式的:如果绝对命令是客观实在的,不是理性行为者自己建立的,就必然会导致他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