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21.04.014 在有关上帝存在的各种证明中,本体论证明是最著名和最有影响的一种,也是康德在批判先验神学时首先瞄准的对象。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从思辨理性出发证明上帝存在的方式,只有自然神学证明、宇宙论证明和本体论证明三种。其中,本体论证明采纳“先验路径”,它是先天地通过单纯概念对一个必然存在者的存有(Dasein)①所作的证明,即从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概念推出该概念对象的存有,或者从一个最实在的存在者理念推出该存在者的绝对必然性;自然神学证明采纳“经验路径”,它从特定经验、即对当前世界上各种事物的经验出发推出一个最高存在者的存有;宇宙论证明是从某个“一般存有”的经验推出一个最高存在者的存有,它表面上采纳“经验路径”,但实际上以隐蔽的方式依赖于本体论证明。康德认为,对一切由思辨理性而来的神学的批判,首先应该针对“不幸的本体论证明”,“它既没有给自然的健全知性,也没有给严格系统的检验带来满足”(A604/B632)②。 本文对《纯粹理性批判》先验辩证论第三章“纯粹理性的理想”第四节“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作详细解读。这方面的研究汗牛充栋,笔者在此背景下撰写此文,主要是鉴于人们对康德原文的解读还有待商榷。例如,不是从先验角度把实在谓词当作分析命题的谓词,而是从经验角度将之当作综合命题的谓词,就不合康德原意。实在谓词是一种“先验谓词”,指上帝概念已包含的先验实在性,或“上帝是全能的”这类分析命题中的谓词,它与必须包含经验内容、超出主词概念的实存谓词是完全异质的。但流行解读却同时从经验角度把它们都当作综合命题的谓词,这种同质化理解导致了对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严重误解,导致了康德的表述显得自相矛盾,导致了“Sein不是实在谓词”与本体论证明的小前提失去关联,也导致了“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遭到忽视或曲解。 本文首先概述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说的本体论证明之强化版,然后有针对性地阐释康德对这一证明的系统批判,最后对一种流行解读作出评析。本体论证明之强化版出现在“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一节第7段,本节第8-13段是康德对它的系统批判。引发争议的第9-10段是本文考察的重点,前6段的证明和康德的反驳没有引发争议,故本文只简略论及。 一、强化版证明及其三段论推理 在“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一节前6段中,康德首先叙述了普通的证明形式,并提出自己的批判。该证明是从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概念推出绝对必然存在者的存有(Dasein),认为一旦否定其存有,就会导致该概念自相矛盾。人们仅仅从名义上解释“绝对必然存在者概念”,把绝对必然存在者说成是“其非存在是不可能的某种东西”(A592/B620)。人们(如笛卡尔)还举例表明:上帝的存有就像三角形有三个角一样是绝对必然的。康德的反驳是:“判断的无条件的必然性并不是事物的绝对必然性。”(A593/B621)虽然在存有三角形的情况下它必然有三个角(逻辑必然性),但并不意味着有三个角的三角形必然存有(事实必然性)。同样,如果我把存有事先设定在一个概念中,则取消其存有会导致该概念自相矛盾,但如果我把主词本身也随同谓词一并取消,就没有矛盾了。设定一个三角形而又否定其三个角,是自相矛盾的,但在取消三角形的同时取消三个角,则没有矛盾。同样,一个绝对必然存在者的概念包含了绝对必然的存在,但同时取消这个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连同其绝对必然的存在,便没有矛盾。结论是:把一个判断的谓词连同其主词一起取消,不会导致矛盾,不论谓词是上帝的“全能”,还是其“存有”。概念内部主谓词之间的必然关联,不等于包含这些谓词的主词的必然存有。由于在取消上帝主词的同时取消谓词不包含矛盾,因而不能单凭纯粹先天的上帝概念发现其不可能不存有的任何标志。 康德通过区分逻辑可能性与事实必然性,对普通本体论证明作出了有力批判,他深信人们难以拒绝其推论。但他在第7段中谈到了一个强化版证明,这就是把“最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allerrealste Wesen)③当作一个包含必然存在的概念,认为其对象的不存在或取消会导致矛盾。他写道: 针对所有这些普遍的推论……你们通过一种情形来反诘我,你们把这种情形当作一种有事实根据的证明提了出来:确有一个、且仅有这么一个概念,在它那里,其对象的不存在或取消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这就是最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你们说,这个存在者具有一切实在性,你们也有权假定这样一个存在者是可能的(这一点我暂且承认,尽管这个不自相矛盾的概念还远未证明该对象的可能性)。现在,在一切实在性中也包含了存有:因而存有寓于一个可能事物的概念中。那么,如果该物被取消,则该物的内在可能性也会被取消,而这是矛盾的。(A596-597/B624-625) 这一证明试图论证:“最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是惟一一个包含其对象的必然存在,即其对象的不存在或取消会导致矛盾的概念。由于不再仅仅从绝对必然存在者的概念出发,而是通过引入最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来进行论证,因而在指出取消存在会导致矛盾之前,还增加了一个三段论推理: A.大前提:“你们说,这个存在者具有一切实在性,你们也有权假定这样一个存在者是可能的(这一点我暂且承认,尽管这个不自相矛盾的概念还远未证明该对象的可能性)”; B.小前提:“现在,在一切实在性中也包含了存有”; C.结论:“因而存有寓于一个可能事物的概念中”。 这个推理可以作如下简化表达: 大前提:最最实在的存在者具有一切实在性,而且是可能的; 小前提;现在,在一切实在性中也包含了存有; 结论:因而存有寓于一个可能事物的概念中。 对此三段论推理,需要做两点说明:这个三段论并不“标准”,因为大前提和结论有角度切换。按照大前提的叙述角度,结论的标准说法应该是“因而最最实在的存在者也具有存有=存在”,但结论却从“对象”转到了“概念”方面:“存有寓于一个可能事物的概念中”。但对康德而言这不是问题,因为大前提中的“最最实在的存在者”,原本就是按照“最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来思考的,是该概念的可能对象。因而说最最实在的存在者具有一切实在性,等于说一切实在性都在“最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即一个可能事物的概念中。这一推理的实质是:一切实在性都在上帝概念中,如果存有也是一种实在性,则存有也在上帝概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