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日期:2021-03-25] [修回日期:2021-05-06] [中图分类号]D815.5;E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4X(2021)05-0003-36 [DOI]10.14093/j.cnki.cn10-1132/d.2021.05.001 一 导论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核武器数量与核威慑有效性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一)问题辨析与论文主要观点 核武器数量与核威慑有效性之间有何关系?这个问题与“多少枚核武器才能实现有效核威慑”这个经典问题存在微妙但重要的区别。①后一个问题有一个先验预设:存在一个核武器数量门槛,没有达到这个门槛无法实现有效威慑。同时,后一个问题只提示核武器数量达到多少时有可能实现核威慑,至于是否一定能实现核威慑、如何才能确保实现核威慑,不属于后一个问题的研究范畴。与之相比,本文的研究问题不预先假定存在上述门槛,研究本问题的目的之一就是确定是否存在这个门槛。此外,本文的研究问题不仅关心多少核武器才能满足实现有效核威慑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是充分条件的话),更关心不同数量水平下核武器实现威慑功能的具体原理和所需条件。 本文的研究问题源于对“确保摧毁”原则的质疑。现有几乎所有关于核威慑的理论和政策研究都认为,核武器数量是否达到确保摧毁门槛,对核威慑有效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确保摧毁不是实现有效核威慑的充分条件,就是实现有效核威慑的必要条件。该原则对学界的影响已达到范式级程度,以至于学者们在争论中国核武器数量够不够这个政策问题时,尽管观点各异,但均自发地从“确保摧毁”原则出发论证各自的主张。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反对如下观点:如果核武器数量未达到确保摧毁门槛,则无法实现有效威慑,此时增加核武器是必要的;而一旦达到该门槛,继续增加核武器则是无意义的或者不必要的。②本文的目的是从理论上揭示“确保摧毁”范式的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揭示被该范式所遮蔽的不同核武器数量水平下核威慑生效的所有可能的逻辑和机制。 本文认为,“确保摧毁”范式忽视了承诺可信度在核威慑生效过程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特别是未能充分意识到核武器数量变化对承诺可信度的反向影响,以及这种反向影响对核威慑生效机制的影响。这是导致现有研究普遍错将“确保摧毁”作为判断核威慑有效与否唯一标准的根本原因。通过剖析核武器数量、承诺可信度与核威慑有效性三者的作用关系,本文指出,“确保摧毁”既不是核威慑有效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核武器数量达到确保摧毁门槛,不意味着核威慑一定有效;未达到该门槛,不意味着核威慑一定无效。不同核武器数量水平下的真实核威慑原理的推论与现有共识恰好相反:如果核武器数量未达到确保摧毁门槛,那么维持该数量水平同样有可能实现有效核威慑;如果已经达到,则反而需要为确保威慑有效而(继续)增加核武器数量。 (二)对所使用概念的说明 威慑是本文讨论的核心概念,它包括一般威慑(general deterrence)和即时威慑(immediate deterrence)两类,前者指在和平状态下一国对可能遭受的进攻进行惩罚的宽泛性威胁,后者指在危机状态下一国在对手已经在考虑并准备发动进攻时向其发出的威胁。③这两类威慑在作用机制上存在深刻区别。④本文仅讨论即时威慑,文中提及“核威慑”时均特指即时核威慑。 这种限定主要是基于现实相关性的考虑。核威慑的根本目的是慑止战争,而战争包括了预谋性战争(premeditated war)和意外战争(inadvertent war)两类:前者爆发前通常没有危机,且至少有一方从一开始就有发动战争的意图;后者一般由危机引发,且战争各方至少在危机初期均无意直接发动战争,是危机的延续和升级使各方逐渐认为为了实现既定目标或避免进一步损失而不得不诉诸战争。⑤从这个分类不难看出,一般威慑的慑止对象是预谋性战争,即时威慑的慑止对象是意外战争。 1945年之后,由于国际体系的进化、国家间领土规范的强化、对世界大战的负面历史记忆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一个大国在没有发生危机的情况下蓄意向另一个大国直接发动大规模战争已经越来越难以想象。⑥鉴于核武器对使用者自身的巨大成本以及核禁忌规范的存在,一个有核国家在和平状态下突然向另一个国家发动核打击同样不可想象。⑦就中美两国而言,在和平状态下美国向中国首先发动大规模核打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其不可能发生的事件。⑧即使是宣称中美可能陷入“修昔底德陷阱”的格雷厄姆·艾利森(Graham Allison),也承认和强调中美战争风险“通常始于意外事件或事故”。⑨换言之,预谋性战争这种战争类型在大国群体中已经(近乎)灭绝,因此对当今时代的大国来说,核威慑(以及其他所有形式的威慑)的主要任务是慑止意外战争,即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防止危机升级为大规模常规战争或者核战争,这正是即时威慑的任务。 此外,由于不影响论述的总体逻辑,本文不区分“确保摧毁”(assured destruction)和“确保报复”(assured retaliation),它们在文中均指一国在遭到对手首次核打击后所剩核武器能够给对手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⑩相应地,本文也不区分“二次打击能力”和“核报复能力”,它们在文中均指确保摧毁(或确保报复)的能力。最后,考虑到美国是中国主要(甚至唯一)核威慑对象国,而美国核武器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有核国家都能“确保摧毁”,这意味着如果中国核武器数量达到了确保摧毁美国的标准,那么中美之间就自动构成了“相互确保摧毁”,(11)因此在本文中“确保摧毁”和“相互确保摧毁”所指涉的实际情形是相同的。为叙述简便起见,笔者有时会混用这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