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期:2021-08-01。 中图分类号:D8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21)08-0012-11 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1.08.002 邓超:“‘英美霸权和平转移论’的底层逻辑”,《太平洋学报》,2021年第8期,第12-22页。 DENG Chao,"The Underlying Logic of 'the Theory of Peaceful Transition of Anglo-American Hegemony'," Pacific Journal,Vol.29,No.8,2021,pp.12-22. 近年来,由于对中美之间是否将陷入“修昔底德陷阱”①的日益关注,国内学术界涉及国际关系史上霸权转移案例的相关讨论不断增多。其中,一种几成定论的观点认为,英美之间的霸权转移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下文简称“英美霸权和平转移论”)。也有论者指出,美国是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个以和平方式获得霸权地位的国家。②此外,还有一些衍生的观点,如英美在美洲和海上进行了权力的和平转移等。以上观点的流行主要源于西方学界“权力转移理论”的传播和影响。尽管它还算不上完善和成熟的理论,学界对其缺陷多有批评,③然而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的“英美霸权和平转移论”却得到了广泛的接受。拙文无意全面评价这一理论,只想立足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揭示其底层逻辑中隐含的意识形态。 基于以上考虑,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包括:第一,即使英美之间没有发生直接战争,其霸权转移过程就一定是“和平”的吗?第二,作为霸权转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分别与其他列强之间的战争应该如何理解?第三,这种英美霸权和平转移的观念为什么产生并得到传播?对以上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反思美国主导的国际关系话语体系。在当前构建中国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语境下,对“英美霸权和平转移论”这一重要观念的重新审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没有直接战争就是“和平”吗? 纵观国内学界自2000年以来的相关研究,持英美霸权和平转移论者的主要理由是,崛起国与霸权国之间无直接战争或大规模的争霸战争。那么,最先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没有直接战争的状态就一定是“和平”吗? 首先,有必要指出,“和平”(Peace)概念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一直随着时代、文化和地域等因素的不同而变化。将这一概念置于全球视野下,我们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在中文里,“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状态”与“温和”的意思。④在英文中,“和平”除了意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战争或暴力的状态或时期”,另外还有“平静”与“和谐”的意思。⑤很明显,两者的主要差异在有关“暴力”内容的理解上。其实,不同文明对“和平”的理解和解释都不太一样。根据挪威著名和平研究者约翰·加尔通(Johan Galtung)的比较研究,希伯来语的Shalom、阿拉伯语的Salaam、罗马语的Pax、希腊语的Eirene、印地语的Shanti和日本语的Heiwa(平和),大致都是英文“Peace”的同义词,却又皆有一些不尽相同的细微之处。⑥如果再考虑时代的变迁,就可以看到更多差异。例如,古罗马诗人曾将沙漠称为“和平”⑦,而在冷战时期,“和平”曾一度被资本主义国家赋予了“颠覆”的意味。⑧此外,女性主义学者、活动家和实践者们一直对“和平”的概念和理念存在独特理解。这一类学者认为,“虽然和平是一种普遍的追求,但它并不符合普遍的理解、一致的定义或单一的现象;它不能被表示为一个固定的或整体的概念。相反,争取和平的努力是全球愿望和具有不同想象力的世俗实践的具体表现”⑨。因此,乔治梅森大学的克里斯托弗·米切尔(Christopher Mitchell)教授在《历史与文化中的和平阐释》一书的前言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对于任何在北大西洋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实践的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和平与冲突研究者来说,‘和平’一词本身在各种文化和传统中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⑩。 我们知道,孤立的个体无所谓和平,和平总是指涉至少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中,“和平”(Peace)一词常常用来描述双边或多边关系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所涉及的行为体可能是不同的个人、组织、政府、国家、地区甚至文明。一般而言,两个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消极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天堂是对方的地狱,完全是零和博弈。第二种类型是冷漠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荣枯与对方的好坏没有直接联系。第三种类型是积极的关系,即双方处于和谐状态,一方的命运与对方的福祉俱荣俱损。仅凭经验判断,在第一种关系类型下,即使双方没有发生战争,将这种状态称之为“和平”无异于只顾表象而无视本质的形式主义,就像“冷战”实际上是假和平一样。 对于和平的重要争议正是源于此处。二战之前,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念是,和平就是战争的缺失。二战后,和平理论、和平研究及和平运动产生了许多新的方向和观点。例如美国学者诺曼·卡曾斯(Norman Cousins)就认为,和平可以是奴役,也可以是自由、征服或解放,而真正的和平意味着朝向一个更加自由和公正的世界前进。(11)这一时期,和平研究的一个重要进展是,许多学者开始区分积极和平与消极和平。日本学者阿依古丽·库利纳扎罗娃(Aigul Kulnazarova)指出,将和平分为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欧洲学者提出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北美学者仍然强调直接暴力、战争、强制力量等形式。(12)约翰·加尔通等人对“积极和平”和“消极和平”进行了明确区分。“积极和平”指的是许多理想的精神和社会状态的同时存在,如和谐、正义、公平等。“消极和平”在历史上指的是“没有战争”和其他形式的广泛的人类暴力冲突。(13)“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之间区别之大,就好像身体的表面健康(缺乏明显的病理症状)与实质健康一样。事实上,消极因素和积极因素之间的区别以及两者对于和平的必要性在早期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著作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如简·亚当斯(Jane Addams)和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14)不过,作为集大成者,约翰·加尔通成为积极和平观的主要代表人物,以他为首的北欧学派对传统和平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他所提出的“结构暴力”概念上。 加尔通认为,我们要想弄清楚和平概念,就必须先了解暴力。和平与暴力的概念是相互依存的,暴力概念扩大,和平概念就要扩大。(15)暴力可以分为直接暴力和结构暴力。直接暴力是指造成人的肉体伤害和痛苦的战争或冲突,即一般所指的暴力。直接暴力看得见,往往给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施加暴力的主体可能是任何行为体。结构暴力是指社会结构的不公正、不平等所造成的人类基本需求的缺乏等非故意的、间接的伤害,实施暴力的主体不易察觉。(16)结构暴力常常无声无息地剥夺人的重要权利,如政治上的平等、经济上的富裕和精神上的压制等。当有人因饥饿而死,有人遭受能够预防的疾病之苦,有人因教育、住房、婚姻和宗教信仰等权利遭到剥夺之时,尽管没有人挥舞大棒,结构暴力已经真实地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