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共有小微企业①1 807万家,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8.5%,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纳就业的主体(国家统计局,2019)。同时,在大城市去工业化发展及促进县域经济繁荣的政策背景下,大量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至环境治理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赵祥、谭锐,2016)。中国农村地区污染型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其中背离农村技术和农业资源优势的小型、微型企业占绝对比重,加之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环保设备旧、技术水平低、环境管理滞后等问题,其产生的污染不仅面广、量大,且增长迅速,是农村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李玉红,2017)。因此,防治小微企业污染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和难点。 企业是环境破坏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因此,也是环境政策的重要对象(洪大用,2017)。已有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政策以行政管控(马小明、赵月炜,2005)、强制性命令和控制(彭海珍、任荣明,2003)方式为主,过于依赖政府的行动(李万新、Xavier,2010),由此产生两种相反且不利于约束企业环境行为的政企关系,即政府与企业长期处于非合作状态,以及基层政府与地方企业共谋或“合谋”(黄冬娅,2014;聂辉华,2020)。在这两种状态下,环境政策难以有效遏制企业的负面环境行为,最终导致在环境政策(含制度、法律)体系建设投入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国家每年的环境治理目标达成困难(Rui,2018)。 在现实层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等一系列制度强化了政府的环境管控力度,并进一步彰显了自上而下的环境政策的强制性。然而,基层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或施加“隐形压力”,采取“先停后治”“一律关停”“以停代治”等环保“一刀切”方式规制污染型企业,不仅未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带来负面的经济社会影响(吴舜泽,2018)。那么,在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变革中,基层政府与地方企业之间的关系会产生怎样的变化?这一转变对农村小微企业环境行为规制有何影响?它的作用机制是怎样的?这是本研究尝试回答的主要问题。 二、文献述评与研究思路 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制是企业环境行为研究的重点(孟庆峰等,2010)。国内外研究表明,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因素大致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类,其中,外部因素包括环境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等)(薛求知、伊晟,2015)、社区的环境诉求(He et al.,2016)、消费者的环境取向(Junquera,Brio & Fernandez,2012)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Gerstenfeld & Roberts,2017)、所有制(贺灿飞等,2010)、管理人员或工人的环保意识(Mark et al.,2010)等。由于环境的公共性以及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环境制度被认为是约束企业环境行为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如前所述,既有研究对环境政策规制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各方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自上而下的环境执法或监督力度不足,促使基层政府与企业形成“合谋”或共谋关系,导致企业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当经济增长的好处超过环境保护,且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环境执法强度不够或缺乏持续性,抑或是信息不对称、采取选择性执法策略时,为获得经济上的财政税收收益、政治上的升迁机会乃至寻租权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或鼓励企业选择“不环保”的生产方式,并躲避各种管制政策以发展本地经济,这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聂辉华、张雨潇,2015;周雪光,2008)。梁平汉和高楠通过分析2004—2011年我国287个城市的市长和城市的匹配数据,发现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之间的政企“合谋”是导致环境污染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而产生政企“合谋”的重要原因包括较差的法制环境(梁平汉、高楠,2014)。 第二类观点指出,强制性环境政策将基层政府与地方企业置于角色对立状态,由于缺乏有效合作,难以推进企业的污染防治或产生过度执法的问题。在博弈分析中,一方面,政策规制过严或过死,企业难以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和积极性,限制了治理创新和制度建设(Liu,Dai & Cheng,2011);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的非法行为会导致环境政策整体更趋紧,合法企业可能成为政策陪绑对象,并进一步恶化合法企业的生存环境(马小明、赵月炜,2005)。当中央政府坚决执行最严厉的环保法,派出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时,为应对自上而下的环保政策压力,部分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采取“先停再说”“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敷衍应对的做法即是例证(吴舜泽,2018)。 第三类观点介于以上两者之间,其认为有效规制企业环境行为需要较强的环境执法。政府的环境激励政策(指提供环境知识、技术和社会认可支持)能推进企业实施积极环境管理行为;而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强硬的环境保护措施则可强化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控制(Hart,1997)。格雷(Gray)等对41家美国钢铁企业环境行为的研究也表明,政府较强的执法力度能迫使企业更好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Gray & Wayne,1996)。但是,有研究者分析美国多个行业的企业环境行为发现,大多数公司采取环保合规行动,并不是出于对高威慑性的正式法律制裁的恐惧,相反,积极环境行为更多地源于对非正式制裁的恐惧,比如对公司声誉、环境管理者工作或专业地位的损害(Thornton,Gunningham & Kagan,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