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概念是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与社会行动相关的理论构成了经典社会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互联网和各种新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带来社会全面的变革,这一变革意义之深远,体现在人类社会的诸多方面。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我国正式提出了建设数字社会的长期发展规划。数字社会、网络社会和信息社会的概念在指代对象上没有本质差异,都是指信息技术革命后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人类社会形态。网络社会更加强调当时信息技术中网络技术的影响,以及全球网络对社会的塑造作用。而数字社会提出时,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的影响进一步凸显,意味着网络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 迄今为止,国内外社会理论界已经对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社会的到来进行了基础理论层面的回应,其中翘楚包括韦伯斯特的信息社会理论综述(韦伯斯特,2011)、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理论(卡斯特,2000)、迪克从新媒体的社会层面对网络社会的理论概括(迪克,2014)。刘少杰、何明升、黄少华等学者围绕网络社会的本质、网络社会的结构和演化趋势、网络社会学的基本议题等问题,对网络社会的到来进行了宏观理论层面的探索(刘少杰,2019;何明升,2008;黄少华,2013)。然而,现有的网络社会理论并未对传统社会理论的基本行动概念和理论体系进行深入反思,并未从更加基础性的概念,重新审视未来社会中的行动者、行动的性质、行动的情境等问题。 一、信息行动的概念提出 随着新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可以直接经验到的现实是:社会行动越来越多地在网络空间中展开。行动展开的方式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传统社会空间中的商品交易、社会交往、群体聚集、抗争、学习、娱乐、慈善等活动逐渐也发生在互联网空间之中。已有学者从在场-缺场的角度,将网络社会情境中发生的行动定义为缺场空间中的行动,将传统社会中的行动定义为在场空间中的行动(刘少杰,2013),但是这些论述并不足以概括网络社会中的行动的实质,仅仅抓住了信息行动的一项特征。 从行动的本质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中的行动在本质上以信息流的形式存在,是一种将传统行动进行编码转化为信息流,再通过信息流的传输还原信息流的影响的行动,可以将其称为信息行动。在网络空间中,行动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流。因此,可以比照麦克卢汉的“媒介即信息”(麦克卢汉,2011),将信息行动概括为“行动即信息”,意指在不同于现实社会地理空间的网络空间中,社会行动被物理性地编码和还原为一种信息,社会行动的实现通过信息流的编码、传递和还原来实现。从这一角度来看,人类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趋势,以及所谓的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正是将传统行动转化为信息行动的过程。本文将从社会理论中的行动理论传统、网络社会行动情境变化、信息行动的结构、信息行动的解释意义等几个方面,尝试拓展与网络化、数字化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基本行动理论。 二、信息行动的社会行动理论溯源 在社会学的理论传统中,韦伯是最早将社会行动界定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学者。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行动是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社会学就是“要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韦伯,2005:3)。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关注和其对社会的本体论认定,以及社会学的基本认识论问题密切相关。在他看来,社会这一事物最终仍然是人行动的产物,研究社会从根本上应当以理解和解释的方法研究人的社会行动。他将行动界定为“个体对于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者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将社会行动界定为“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韦伯,2005:3)。 (一)社会行动的主观层面 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代表着方法论个体主义流派从社会行动层面构建社会理论的传统。同样的理论构建路径还可见于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以及经济学中以经济人为基础构建的种种理论模型(科尔曼,2008)。从另一维度来看,韦伯也开创了注重主观意图、理解人类行动意义的研究取向的人文主义社会学流派。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定义和对社会行动在社会理论中的定位,对于我们重新理解互联网时代的信息行动问题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韦伯将社会行动和行动进行了区分,表明对于构建社会这座大厦的有意义的单元行动,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行动,而非孤立的行动。这种对行动社会意义的强调,表明具有社会意义的行动不仅仅涉及人对自然的改造和行为,更是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指向问题。这与后来的学者,诸如舒茨、哈贝马斯等强调主体间性一脉相承。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动,无论是相互理解还是指向对方的策略行动,都涉及符号与信息传递的本质问题,这就为互联网时代将人与人之间的行动还原为符号流(信息)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 其次,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行动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行动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就在于主体将自身意愿倾注于行为之上,离开了主体的行动就不能被称为行动。因此,认定社会行动时,意向性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正是基于此,韦伯乃至以后的追随者认为行动一定是具有可理解性的,因为行动背后一定有人的意图所在。这种对行动的界定方式,将行动与人的意图进行了绑定,排除了一切机械性、无意识的、非人类的行为。对于行动意向性的认定,正是人类进入到信息化时代后所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人工智能出现后,机器有着越来越接近人的行为能力,机器和人类的协同行动,乃至未来的机器独立行动,都需要重新对行动的主体问题,以及行动主体的意向性判定问题进行突破性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