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境外经营人权合规的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企业可以通过全球供应链对世界范围内不同群体的权利产生影响。一个大企业的健康发展能给数以万计的人带去福祉,但一个大企业恶劣的工作环境、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自身的崩盘破产也可能给数以万计的人带去痛苦和伤害。2008年,联合国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调查了320起工商业侵犯人权的案例,“在绝大多数案例中,超过100人的权利受到了影响……在一些案例中,一起侵犯人权的事件甚至可能影响60,000人的权利”①。也正因如此,与工商业与人权有关的国内外规范与标准快速发展起来,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境外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在人权方面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及合规义务。 在实践中,中国企业所遇到的人权风险越来越日常化、复杂化。2021年初,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侵犯人权为由对新疆棉花贸易进行打压,这标志着对中国而言,人权议题将不再仅仅是政治议题,还是深刻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在境外,中国企业面对此类风险的可能性更大:2011年,南非境内多家中国纺织工厂因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遭受数百万人民币罚单。②2017年,位于美国塞班岛的四家中国承包商和分包商因非法使用劳工、工伤、拖欠工资等问题承担了一系列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支付了数千万美元罚款和赔偿金。③2018年,一位在肯尼亚经营摩托车业务的中国高管在私下谈话中辱骂当地人,这一事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并引起了当地民众的严重不满,该男子也因此被肯尼亚移民局驱逐出境。④ 中国企业在境外经营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人权风险,将随着中国加快“走出去”的步伐而变得越来越不可忽视。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连续八年居全球前三。“已有2.75万家中国企业在境外188个国家(地区)设立4.4万家境外分支机构,年末境外企业员工总数374.4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226.6万人,占60.5%,较上年末增加38.9万人。”⑤在中国深度参与对外投资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必须加强境外经营人权合规建设,“否则将面对不可预计的经济和品牌风险,并有可能使企业的人权责任问题上升为国际关系事件”⑥。 目前,关注中国企业境外经营人权影响的研究多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并指出中国企业在境外经营的社会风险和道德责任。⑦但随着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发展,企业尊重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社会责任,而是成为了得到普遍认可的国际规范,落实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政策之中。因此,有必要梳理中国企业境外经营人权合规所需要遵循的国际规范与标准、问题与现状,以及加强此方面建设的方案与举措。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背景下,研究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人权合规问题显得十分有意义。这个议题的背后,既有出于国家利益博弈的斗争考量,也有企业必须关注的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发展对其提出的新要求。遗憾的是,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家既不了解这种国际斗争形势的复杂性,也不了解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基本理念和知识。 二、中国企业境外经营人权合规的国际规范及实践 20世纪90年代开始,“工商业与人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人权的影响得到了广泛关注。⑧管辖与跨国执法不便所导致的治理真空,使得工商业对人权的负面影响在企业海外投资、境外经营活动中尤为突出。⑨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国际社会开展了数十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一个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既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动制定的国际规范与标准,也有各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而这一领域跨国争议解决的实践也在不断丰富。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深入了解当前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治理格局十分必要。只有了解了这一格局,中国企业才能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人权合规义务与责任,并迈出加强人权合规建设的第一步。 (一)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国际自愿性规范 关于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已经推动形成了丰富的国际标准,并得到了广泛支持和应用。对于境外经营的企业来说,这些自愿性规范是国际社会针对工商业与人权议题达成的最大共识,而且已经被部分国家吸纳、转化为其国内法,因此需要对此有充分了解。 1.“全球契约”和《指导原则》:联合国推动自愿性规范的发展 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联合国推动制定了两项重要的自愿性规范。1999年1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提出“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计划,呼吁全世界的商业领袖遵守一套共同价值和原则。⑩2000年7月,“全球契约”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其内容由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组成,第一项原则就是“企业应支持和尊重对国际公认的人权的保护”。(11)2011年,联合国进一步推出了更加完善的《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受到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核可(12),并经人权理事会投票一致通过(13)。根据《指导原则》,“公司有责任尊重人权”(14)。这一责任的履行不仅要求企业采取《指导原则》所列的措施,也意味着国家应当履行国际法上保护人权的义务,包括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机制,敦促企业采取必要措施。 联合国主导的这两项国际自愿性规范都具有广泛影响,受到了各国政府、企业的欢迎与支持。截至2021年5月,“全球契约”已有来自160多个国家的17,426个参与者,其中有13,606家是企业。(15)“全球契约”还建立了69个地方网络(16),中国地方网络的运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负责(17)。而《指导原则》的影响则更为广泛和深远。国际雇主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等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均借鉴了《指导原则》,欧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也在地区性倡议中采用了《指导原则》。(18)截至2021年5月,59个国家已经公布或者正在制定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19)中国也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表示支持《指导原则》,同意“在商业活动中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企业、司法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各负其责”(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