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化时代凸显人的“数字属性” 二、权利保障: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确立数字人权的法律权利形态 三、义务保障:以数字人权为依据构建数字人权的法律义务体系 四、余论 自石器时代到信息时代,人类每一次重大技术革命都是其心智与脑力延展、肢体与体力解放的过程。①在技术革命的冲击之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一次又一次被科技赋强与重塑。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一系列信息科技纵深发展,已然呈现出虚实同构的双层社会表征,人们也由此开启了数字化生存模式。但正如麦克卢汉所说:“我们塑造了工具,此后工具又塑造了我们。”②在信息科技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数据和信息也逐渐变成了每个人不可分割的构成性要素,表达与建构着人的自然本性、社会角色与个性特征。③越来越多的人观察到,人类从创造技术、利用技术、依赖技术,到现在脱离技术寸步难行的现象,以至于有学者提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人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将可能成为接下来20年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④在此背景之下,张文显教授提出了“无数字,不人权”的数字时代人权理念,⑤引人深思。作为人权研究者,应对不同时代下人的本性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数字化时代,人的本性会发生何种变化、是否拓展到人的“数字属性”,则是一个关乎数字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人权理论研究拓展至数字空间的逻辑起点,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数字化时代凸显人的“数字属性” 数字化时代造就了数字社会。人类利用信息、数据与代码等“原材料”搭建起一个与物理世界平行存在的虚拟空间,这个空间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战略空间。⑥当人类进入到这个虚拟空间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时,正如吉登斯以“脱域化”形容工业社会取代农业社会那样,数字化生存使得人们的生活除了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之上,同时也跳出了物理场域,打破了地域、领域以及族阈的界限。⑦而作为城邦政治动物的人,在这个虚拟的数字社会中的存在形式也凸显出了全新的“数字属性”。 (一)从生物人到“信息人”:人的存在形式具有“数字属性” 无论是在以土地为依托的农业时代,还是以工厂为依托的工业时代,人们都是以“血肉之躯”存在于社会之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生物人”的存在形式成为千百年来人类认知中的唯一形式。 进入数字化时代,面对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人们很难理解“行为人在地球的一个角落实施操纵,而该行为通过数据联接会同时在一个或几个国家产生后果”。⑧并且随着“数字化越普及,数字力量所能影响的领域就越多,个人面对的与数字化及个人身份有关的挑战就越多”。⑨于是,有学者开始审视信息科技对人的本体论与认识论观念的冲击,技术哲学大师唐·依德教授曾在《技术中的身体》中明确提出了身体理论三分法:一是从物理维度出发,认为人的身体是具有物质属性的血肉之躯;二是从政治维度出发,认为人的身体是社会与文化意义上后现代话语身体;三是从技术维度出发,认为前两种身体会在科学技术作用下呈现出新的身体状态。⑩正如依德教授所认为的,在信息技术维度下人的存在形态并非还是传统的“生物人”,而是成为具有“数字属性”的“信息人”。 从存在形态来看,在数字空间中具有“数字属性”的“信息人”主要以静态与动态两种形式出现。 静态的“信息人”是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属于一种信息身份。具言之,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除了在物理空间中存在一个“生物人”之外,在虚拟空间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也在不断累积,直至形成一个虚拟世界的“信息人”。(11)这种静态的“信息人”有助于其他网民了解与辨识特定的生物人。例如针对近年来频发的证明“我是我”等一系列问题,部分地区施行了“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模式,以虚拟空间中的“信息人”来证明生物人的身份。而在影视圈,“流量明星”通过上传生活细节营造“人设”提高知名度,甚至在婚姻大事上男女双方都可以通过相亲软件对性格与兴趣爱好进行匹配,实现“大数据帮你找到另一半”。(12)此外,近年来出现的“大数据画像”,即利用大数据分析特定的目标人物在数字社会中各种行为,对其外貌、爱好、性格、习性等各种特征进行汇总画像,也属于静态“信息人”的直接表现形式。 而动态的“信息人”则是静态“信息人”的升级,属于具有“数字属性”的社会人。与静态的“信息人”功能不同,人们不再满足于将生物信息映射在数字社会中,而是要在数字社会中进行沟通交流、买进卖出、生产生活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于是便出现了动态的“信息人”。所谓动态的“信息人”,是指线下生物人利用信息技术,操纵静态“信息人”实施一系列社会行为,由此便达到了行为与物理身体相分离的效果,在哲学上被称为“离身性”(13)。动态的“信息人”最大的特点在于会产生合法或违法、盈利或亏损、道德或不道德等一系列结果,对物理社会中的生物人产生影响,这是仅具备身份属性的静态“信息人”无法做到的。并且由于数字社会的有痕化特征,各种行为更容易记录量化,例如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网络诽谤转发500次,点赞5000次“积量构罪”的标准。(14)因此,动态的“信息人”与静态“信息人”区别在于能否实施行为与产生社会后果。 (二)人的“数字属性”来源:人的社会活动数字化进阶 考察人的“数字属性”来源是对其进行理论定位的前提与基础。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据化实现了数据资源的获取与积累,网络化实现了数据资源的流通与汇聚,智能化实现了数据资源的配置与整合转型,基本完成了由“办公数字化”到“社会数字化”,开始迈向“万物数字化”的终极目标。(15)“社会数字化”形成物理世界—数字世界、现实生活—虚拟生活、物理空间—电子空间的双重构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嵌入、相互塑造,(16)使得“数字社会”在这一时期成为较为稳定的概念。我们认为人的“数字属性”诞生于“社会数字化”时期,在“万物数字化”时期因人的社会活动数字化加深而得到巩固,并稳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