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在关于人权的理论纷争中,特别是涉及国际人权争鸣时,经常会追溯人权的根源;而以人权为焦点的分歧,在当今的国际政治关系中也广泛存在。例如,当中国主张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时候,①很多西方学者认为人权不应当区分先后,②甚至生存权和发展权到底是不是人权也受到质疑。而在人权讨论中表现出的文化不理解、不宽容、不信任,在世界舞台上仍然频繁显现。③尽管呼吁人权、倡导人权在人类社会中已有数百年的历史,④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权制度和理论也在各国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存在了几个世纪,⑤国际社会对于文明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同人权观也关注甚久,但是仍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人权领域达成了文明之间的差异理解,以及相互之间的尊重。⑥如同政治和法律的其他领域,人权思想中广泛存在各种成见。⑦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文化中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集中体现在人权问题上。⑧以某一种人权观为真理去否定和怀疑其他人权思想观念、制度实践的情况,在评论国际事务和推进国际关系时屡见不鲜。⑨故而在人权的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必须经常面对的路标是人权哲学领域长期以来所坚守的人权理论和论证模式,也就是将人性(人之为人)、人的尊严作为一种无须论证的、理所当然的前提和基础,⑩从而使人权超越时空条件,成为一种绝对的主张和律令。(11)这种对于实体人权问题的观点也影响到人权的认识方式和探讨方法,(12)进而与人权交流产生密切联系。这种观点和态度阻碍了人权认知和实现方式的差异化发展道路,也阻碍了人权学者之间平和和建设性的沟通。 上述情况的广泛存在,凸显了进一步观察、思考和阐发人权本质(特别是其历史属性、社会属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3)具体而言,人权可以理解为人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在制度上的映射,即身处特定社会场域中的人们对资源掌控者提出的资格、利益要求和主张。由此可见,作为社会对上述要求予以支持、认可和尊重的文化和制度,人权具有显著的时空条件特点。只有形成了这样的基本认识,才能够在跨文化的维度下更好地促进人权的发展。在将人权的本质认识清楚之后,还需要我们更加明晰地展开阐述人权的实现途径(14)——不仅从人权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去看到其所存在的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而且需要从人权观和方法论的维度,确立历史时间、社会空间差异这一对时空范畴在人权的理论展开、学术研讨以及政策分析、国际合作之中所蕴含的方法论意义。 二、人权历史维度的内涵与指向 虽然遮蔽人权的来源与基础,单纯从法律角度认知人权也并非不可能;(15)但是,若想真正走入生活、并且将人权内化为社会理解的一部分,就必须把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而非耽于纯粹的逻辑推演。关于人权的深度追问还是需要在法律背后找到其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存在理由。(16)在观察和思考人权的基础与原因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其历史观念)对于我们的探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这是因为,持续发展和更新的世界观、方法论等在内核上对于历史的高度重视、对于社会环境的整体关切,有助于我们超越猜想,更加明晰和可靠地认识人权问题。人权的历史维度,与那些以“直观”“抽象”“超历史”“非历史”的方式看待人与世界关系的立场有显著差异。以“历史”即“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观点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17)注重并倡导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人权。质言之,认识和理解人权,首先应当尊重人权的历史性;思考人权的理论与制度,探寻人权的起源与发展,必须结合历史事实。(18) (一)人权发端于人类历史进程之中 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项制度,人权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人类的社会生活史。(19)人权有其思想发端的历史、理论成长的历史、制度发展的历史、观念拓展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20) 人权是一个涵盖观念、理念、思想、意识、理论、制度、实践、权利、价值等各种层次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是权利,也就是资格、利益要求(主张)——没有这种要求,也就不可能呈现相关的思想、理论和制度。从其最核心的内涵来看,人权可以被理解为“人对某种生活状态的要求”。通俗地说,人权就是一个人主张“我起码应该拥有这样的生活”。如果对这样一个命题进行探索,就不难看出,人权必然与人类生活史紧密联结。(21) 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具有法哲学意味的问题。那就是,究竟是人权观念居于人权实践之先,还是人权实践居于人权观念之先。有很多人会认为,如果没有人权的观念,就不可能推进人权的实践;另外有一些人则会主张,如果没有人权的实践,就不可能出现人权的观念。这就回到了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甚至类似于“鸡生蛋”和“蛋生鸡”的问题。在这里,我试图提出一个循环渐进互构的观点,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完全脱离于实践的人权空想。即使在历史上的某一个时期,某一位学者有类似的设想,也最多只能算是远古的人权断想的遗存,而不能直接视为主流人权思想。反之,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也绝不能简单地被理解成是人权实践、人权制度的映象,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人权思想和理念会引导人权的实践。这就进一步推论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社会产生出一种可以被视为人权的要求,而这个要求之所以后来演变成为人权,是因为这种要求在思想上被理论化了、在实践上被制度化了。理论形态的思想与制度形态的实践彼此促进,形成一种“滚雪球式”的良性循环,从而使得人权越来越显著,在国家治理的话语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