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理想,中国共产党“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领导中国人民致力于人权保障,推动人权事业飞速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①中国人权事业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思想渊源和行动指南。在新时代,人民日益广泛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求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和实现人权,然而国内“依然突出”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及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②影响和制约着中国乃至世界人权事业顺利发展。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品格,有助于把握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指导,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实践。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多重品格,本文沿着“是什么”“属于谁”“怎么办”“靠什么”的逻辑理路,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品格归结为人本品格、人民品格、实践品格和法治品格四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人本品格 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③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具有科学性,它从“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出发,立足于“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的人本根基,针对资本主义制度使无产阶级“戴上彻底的锁链”的客观现实,把人的解放与无产阶级“不要求任何特殊的权利”联系起来,将“求助于人的权利”作为实现人类解放、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致力于“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实现“人的完全回复”。④由此,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蕴含丰富的人本精神,具有鲜明的人本品格。 1.人权根植于人的本性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产生是由人自身的本性或本质决定的”⑤,人的本性或本质是人权的人性根基,是将人与人权联系的纽带。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物而存在,维持生命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人的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人具有逐利性,往往基于满足物质需要、谋取物质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活动,“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⑥。人的活动的目的性彰显人的自由本性,自由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失去自由就失去做人的资格,“没有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⑦。人的逐利本性决定了“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是,“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⑧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⑨。正是在人们的“共同”劳动中、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平等观念逐渐形成,“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⑩。 人的本性决定了人对利益、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然而,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又具有现实的社会性,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人依其本性而实施的利己行为对于人的“类存在”而言是一种离心力,若不加控制则可能导致人“类”分崩离析,最终损害每个人的利益、自由和平等。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产生兼顾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要求,人权恰正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维护人的自由平等的有效方式。(1)人权是对人的逐利本性的控制。人权在本质上是人的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对人的逐利性的肯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各种利益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11);但人权肯定的利益具有正当性,人权将人的利益关系道德化,要求人们所追求的利益是既有利于自己又无害于人的,倘若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背离则应该自我舍弃。(2)人权是对人的自由平等本性的维护。从现实看,“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特权是与人的自由、平等之“类特性”相背离的,而人权是人的普遍权利、一般权利,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不论身份和地位有何差异都拥有人作为人的同等价值和尊严,赋予所有社会成员“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12)(3)人权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肯定。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人权恰正是消除暴力、建立秩序的良方。人权承认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求“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13),建立在平等的人际关系上的社会秩序必然和谐稳定;人权是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人权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为人们划分行为的合理分界,从而消除社会混乱的根源,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宁。 2.人权是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手段 人与动物一样都是有生命的存在,但人的生命以有意识的活动区别与动物的生命。人的生命不仅表现为人体的存续,而且表现为体力、脑力、心力以及道德力的发展。人既是个体存在,也是“类”存在,“人把自己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而人的发展可以分为个人发展和人“类”发展两个方面,个人发展受到人“类”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4)从历史看,人的发展是一个从“非人”到“人”、从“人”的片面发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历史的产物。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人权发挥着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功能。人权观念和制度是顺应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完善的,而人权观念和制度一旦形成反过来又成为维护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重要手段。正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人的发展向着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