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742(2021)04-0082-11 doi:10.3963/j.issn.1672-8742.2021.04.009 近几年中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事件频发,导致高等教育公信力有所下降。2018年11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1]。2019年6月,北京市教委相继出台了《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2020年5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加大对失德教师的惩戒力度,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和长效化[3]。可见,明确中国高校教师专业伦理要求和高校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制定规约高校教师职业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程序,重塑中国高校教师的“师道尊严”必要而且紧迫。 一、多重治理逻辑下的角色定位 本文的“多重治理逻辑”分析框架是基于斯坦福大学周雪光教授提出的“多重制度逻辑”而建构的组织分析工具。“多重制度逻辑”认为不同主体的行动方式可以反映不同的制度逻辑,只有在多重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中才能恰如其分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和影响。“多重治理逻辑”用来解释不同治理行动者的行动方式以及支配此种行动方式的信念系统,为深度透析不同行动方式的“联动性”和“冲突性”提供了分析视角[4]。在多元治理逻辑的框架下,美国高校、专业协会、联邦政府和法院之间形成了明晰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合作,构成了高校教师职业失范行为的治理体系。 (一)高校逻辑:管理规制 高校在教师惩戒中是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主体。高校作为教师直接的管理者和规制者,在教师职业伦理建设和规范教师行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代表学术共同体利益的高校学术委员会和代表管理层利益的高校行政系统长期共存和相互制衡,导致美国高校形成了“二元结构”的内部治理模式[5]。基于此,美国高校在对教师失范行为的治理过程中遵循着管理和学术两套逻辑。首先,管理逻辑实际上植根于大学自治的传统,其规制主体为大学行政管理系统和大学董事会。他们期望通过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管理在高校内部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惩戒规则和惩戒程序,并基于这套规则体系和程序标准来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和怎么教”,这充分体现了美国高校在教师管理这一大学内部事务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次,学术逻辑源于学术共同体对学术自由理念的捍卫。除了对教师个体的正当学术自由权利的保护之外,美国高校在治理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作为一个专业的学术机构通过同行评议的制度设计对教师进行专业判断,这也成为高校认定教师教学和学术“是否胜任”的权威性判断标准。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美国高校的学术自由传统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这导致在高校教师失范行为的治理过程中,美国高校的管理逻辑不断被强化,而学术逻辑则日渐式微[6]。 (二)行业逻辑:规范监督 作为全美最大的教师专业协会,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c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不直接干预教师不当行为的惩戒事宜,而是从整体上把握教师职业伦理建设和规范教师行为的大方向,并通过制定高校教师职业伦理标准,向高校提供内部行业规范的指导意见,供各高校参照。AAUP在2009年重新修订的《教师专业伦理声明》中对高校教师应承担的各类责任提出了普遍责任标准,呼吁高校教师应该对学术、学生、同事、所在的学术共同体以及社会负责,具有较好的概括性和代表性。其中的责任标准涉及:要在学术上探寻和陈述事实,促进自由质疑以及公众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在学生面前展现最佳的学者风范和职业标准,尊重学生,做学生知识的引路人;平等地评价学生;培养诚实的学术行为;避免利用、骚扰、歧视学生;保护学生的学术自由;客观评价同事,禁止骚扰和歧视同事等[7]。 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各类专业协会和学者团体逐步意识到高等教育教师在专业教学中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并提出了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教师职业行为标准和教学实践标准,旨在唤醒教师的职业道德良知。比如,美国化学协会声明教师作为学术的教育者和监管者,是被社会所信任的角色,理应在学生专业学习发展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8];美国心理协会提出高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剥削利用学生,谋取不当利益[9];美国国家社会工作协会则提出教师应该公正对待学生和同事[10]。 (三)联邦政府逻辑:立法监督 基于教育的地方分权制,美国联邦政府较少直接干预高等教育事业,而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手段间接施加影响。因此,联邦政府在教师失范行为的治理过程中主要发挥着立法监督的作用,通过颁布一系列法案来防范高校教师科研不端和性骚扰这两种严重失范行为。 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发生了几起重大科研不端行为,迫使作为高校科研经费主要提供者的联邦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政策法规,成立专门的机构和采取行政监管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项目促进科研诚信。比如,1985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健康研究附加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及其修正案,要求申请联邦资助的高校建立一套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诚信管理部门,并向联邦政府提交报告。1992年,联邦政府成立了著名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主要负责审核各高校科研不端的调查报告并对这些行为采取行政处罚。2003年,联邦政府颁布了科研不端的数据共享政策和指南[11]。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集监督、管理、教育、研究相结合的科研不端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