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750/j.adge.2021.09.007 一、研究背景 近四十年来,中国博士生教育迅猛发展,并已成为世界博士生教育最庞大的组成部分之一[1]。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尤其是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2]。在博士生数量与日俱增的同时,博士生培养质量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3]。当下,不断改革和完善博士生教育体系成为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其中,招生方式的改革成为一系列改革的“起点”,同时也是“重点”。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传统的统考评价带来的片面性和终结性,新的博士生招生方式“申请—考核”制应运而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模式不需要申请者参加入学考试,院系专家组通过审核申请者的相关材料以及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实现对申请者的综合考核,进而确定博士研究生录取名单[4]。 在我国,“申请—考核”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缓慢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稳步发展阶段[5]。缓慢发展阶段发生在2007年到2012年,彼时只有北京和上海的少数高校开始试行“申请—考核”制。快速发展阶段发生在2013年至2016年,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博士生选拔“申请—考核”制,为“申请—考核”制的实施提供了依据;2014年国务院原副总理刘延东对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指示,要求探索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突出对专业背景和科研能力方面的考察。以此为契机,国内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掀起了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热潮。稳步发展阶段从2017年起步,2017年,教育部正式提出要推进完善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改革,由此,“双一流”建设高校开始广泛采用“申请—考核”制作为博士生招生的主要方式[6]。 “申请—考核”制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的重点,其实施成效与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密切相关[7]。那么,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成效如何?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本研究基于某“双一流”建设高校博士研究生学习经历调查数据,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来对此进行探究。 二、文献综述 我国现阶段推行的“申请—考核”制建立在美国、德国等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的基础上,其中尤以美国博士生招生制度更为成熟,经验更具借鉴意义[8]。美国博士生招生采用“申请制”,申请者需提供个人陈述、本科和硕士阶段成绩单、GRE成绩和专家推荐信。申请者的材料首先经由学院审核,通过后再由教授组成面试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取[9]。 目前,国内外学者围绕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进行了相关研究。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已有研究主要从公平性或效率性视角来对“申请—考核”制的实施成效展开分析。在公平性方面,有学者指出:受资格限定和资本博弈问题的影响,“申请—考核”制在扩大院校、导师自主权的同时,加速了权力私化、权钱交易,造成了精英淘汰机制的不平等[10];有学者对“985工程”建设高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进行文本分析,发现“申请—考核”制对申请者的本科和硕士毕业院校背景存在一定的歧视现象,且“申请—考核”制的选拔标准不够清晰,导师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和管理,这些因素均为高校公平公正选拔人才带来了挑战[11];有学者认为“申请—考核”制是多重制度逻辑下的组织挑战和政治博弈,其公平性受到各种情境因素的制约,相较于“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高校更应注重保障“实体公平”[12]。尽管美国博士生招生制度已较为成熟,但“申请制”的公平性在美国也同样饱受质疑,有研究发现博士申请者的性别、种族、国籍等因素对申请成功产生显著影响,男性[13]、白人[14]、当地居民[15]更有可能被成功录取。 在效率性方面,有学者指出“申请—考核”制将申请者的英语水平、科研经历等作为考核标准,提高了博士研究生的准入门槛,从而极大地保障了博士研究生选拔的有效性[16];有学者指出“申请—考核”制通过加强对申请者的资格限定、能力考察,赋予导师招生自主权等方式选拔出了具有更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17];有学者指出“申请—考核”制能帮助院系专家组从更长期、更全面的角度考察申请者的默会知识和发展潜力,因而选拔出的博士研究生具有更扎实的科研基础和更强的创新能力[18]。然而,实证研究者却对此提出了质疑,有学者采用最小二乘法(Ordinary Least Square,OLS)比较了“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与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生在科研产出、学术激情等方面的表现,发现二者并无显著差异,且“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增值要低于普通招考录取的博士生[19]。 已有研究为本研究深入探讨“申请—考核”制的改革成效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但已有研究多为思辨性研究,较难避免主观性,围绕“申请—考核”制的实证研究还有待补充。同时,已有研究侧重于基于公平性或效率性视角来对“申请—考核”制实施成效进行分析,研究视角较为单一。针对以上不足,本研究结合公平性和效率性视角,采用Logit回归、Tobit回归和倾向值匹配法来评价“申请—考核”制改革的实施成效,尝试为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提供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