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5 亚历山大·柯耶夫(Alexandre Kojève)基于对《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主宰与奴役”一节的解读,而提出的“主奴辩证法”理论(cf.Kojève,S.62ff.),在社会历史学界、哲学界具有广泛和持久的影响。正是藉由柯耶夫的这一创造性解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关于“主奴关系”的思想才不断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与关注。至今,学者大多已不将“主奴辩证法”理论与黑格尔关于主奴关系的“思想原本”作出明确区分。①(参见刘同舫,第16-17页;王凤才,第107页;仰海峰,第40-43页;张一兵,第72-75页;cf.Sandkaulen,S.430;Bonsiepen,S.20;Morgan,p.39;Miller,p.121)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赋予“辩证法”概念以明确的“规范性规定”:“辩证的环节是此诸有限的规定之本己的自身扬弃及其过渡到其对立中”。(TWA 8,S.172)(本文对黑格尔著作的引用仅标注著作缩写)可见,在“辩证法”一词的严格概念的规范下,有限的对立规定以它们“本己的自身扬弃”并最终“过渡到其对立中”是它们之间的辩证机制的典型模式。据此,对立着的主奴之间的辩证机制就必然导致他们的自身扬弃并过渡到其对立方,也即他们的易位反转(Umkehren)。但因为柯耶夫对辩证法的概念使用并非严格遵从这一典型模式,而是将其把握为一种宽泛意义上“能动的”“交互作用”的机制(cf.Kojève,S.62),所以他在其“主奴辩证法”理论中并未明确指认主奴双方的反转易位。尽管他明确写道:“奴隶通过其劳动[……]达到与主人通过在斗争中投入其生命所已达到的、同样的结果”。(Kojève,S.67)但这一结果却非奴隶的“翻身做主”,因为他后来明确指出奴隶意识虽然“提高到了其自由的抽象理念”(ibid.,S.71),却不能最终“着眼于[自由的]这一实现来行动”(ibid.),所以奴隶并未真正反转为具有自主行动权限的主人,而主人也一直保有其身份:“[主人]一直停留于其已经所是的东西,也即主人”。(ibid.,S.69)② 与柯耶夫不同,让·伊波利特(Jean Hyppolite)则遵循黑格尔“辩证法”概念的规范性,对主奴间的辩证反转加以明确指认:“主宰和奴役的辩证法已经频繁地被阐释。[……]主人的真理显示出他是奴隶的奴隶,并且奴隶被揭示为主人的主人”。(Hyppolite,p.172)这种反转同样存在于伽达默尔对“主奴辩证法”的理解中:“[……]存在一种主人对奴隶的依赖性。它证明主人的自我意识的虚假,也即它事实上的奴役”。(Gadamer,S.232f.)与伽达默尔一致,路德维希·希普(Ludwig Siep)也认为主奴关系中存在“主奴辩证法”的反转易位的规定:“主宰在真理中是奴役”。(Siep,2000,S.104)邓晓芒虽然未明确用“主奴辩证法”这一概念来规定黑格尔的主奴关系,但因为其一,他认为:“[……]主奴关系[……]里面已经显示出了它的这种辩证关系,即双方的辩证转化[……]的关系”(邓晓芒,第144页);其二,他又将这种辩证转化关系明确理解为主奴意识的反转易位:“[……]奴隶翻身做了主人,而主人成了奴隶,他们双方都发生了颠倒”(同上,第207页)。所以,邓晓芒也是以“主奴辩证法”的理路来把握黑格尔的主奴关系的。 与上述“主奴辩证法”的阐释路径针锋相对,赫莱莫·布戴(Remo Bodei)则断言:“不存在黑格尔意义上的“主人-奴隶(Sklave)-辩证法”,尽管“人们总是一再将黑格尔视为‘主奴辩证法’的发现者”。(Bodei,S.243)虽然“主奴辩证法”的质疑者或反对者相对势单力薄,但因为黑格尔在其文本中的确从未明确使用“主奴辩证法”这一概念来规定“主奴关系”;其次,《精神现象学》又确属“创造性误读”的汇集地。③所以,如下问题就是一系列虽罕有探问、却有理由去探问的重要问题:第一,蕴涵主奴易位这一规范性的“主奴辩证法”概念,是否可以切实述谓“非对称性承认”中的“悖反机制”?第二,如果说它不能对其进行精确述谓,那么究竟应该使用哪一概念来把握并呈现其确切内涵?第三,这一不能为“主奴辩证法”所述谓的辩证机制,在“真理是整体”的意义上作为黑格尔宏观体系整体的一个必要微观环节,到底承担何种具体功能以成其“真理性”? 二、“主奴辩证法”理论的文本误读与概念悖论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虽指出了主奴关系里看似可以用“主奴辩证法”加以概括的悖反机制:“[……]像主宰曾展示(zeigte)其本质是其想要成就的东西的颠倒一样,奴役也确然将(wird)相对地在其实现(Vollbringung)中成为其直接所是的东西的对立面”。(TWA 3,S.152)但严格来讲,黑格尔在此并未明确地、直接地将上述辩证机制定位于主奴之间,而是定位于双方各自的原初“目的诉求”“原初状态”(“想要成就的东西”“直接所是的东西”)和最终的“结果实现”(“在其实现中”)之间。此外需注意,黑格尔在此用“zeigen”的过去时态,以及“werden”的将来时态分别表述主奴双方各自的悖反机制。这一“时态”差异,一方面凸显出黑格尔对主奴各自的辩证运动加以分别陈述的思路(“主奴辩证法”概念规范下的“反转易位”则要求一种“共时性”);另一方面将主宰一方的辩证运动,置于行文思路的“过去”而非“当下”。黑格尔在已然揭示出主人的悖反机制之后(cf.TWA3,S.150f.),试图在接下来的两个段落,完成从对主宰一方的陈述到对被奴役一方的陈述的过渡。基于此动机,黑格尔指出主奴关系的“非对称性承认”实质,并在此“片面和不对等的承认”(TWA 3,S.152)中紧接着指出:“[……]他[主人]的真理毋宁是非本质的意识及其自身的非本质的行为”。(ibid.)由此,黑格尔最终转入对奴隶意识这一“非本质的意识”的分析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