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为加速城市的工业化发展进程,可能采取压低农产品相对价格,拉高工业产出品相对价格的剪刀差制度(陆铭,2011)。林毅夫、余淼杰(2009)基于1949-1992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指出,在政府目标函数中农民的权重的确低于工人,农民福利权重也低于资本积累,证实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客观存在。作为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农业剩余的获取依赖于一系列的制度管制:一是统购统销与产品管制。1953年启动的统购统销制度,一方面政府垄断了全部农产品的收购与储备,另一方面通过城市票证制度控制了食品和其他农产品的销售。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被低估,而消费的工业品价格被高估,所以农民既需要缴纳“公粮”,又需要承担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二是人民公社与劳动管理。低价垄断农产品市场可能会导致农民从农业领域的退出。为此政府于1958年开始实施人民公社制度,并以土地集中为核心,形成集体产权的生产管制,农民没有自主种植的权利,造成了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三是户籍制度与人口管制。由于控制劳动力流动是推行重工业发展战略的关键,而控制农民自由流动的成本又是高昂的,所以一个旨在降低政府管制成本的户籍制度于1958年得以建立并延续到今天。户籍制度通过划定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确立户口迁移的事先审批制和凭证落户制,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并按照户口来执行居住、教育、医疗与就业政策,从而取消了农民的自由迁徙权与择业权(罗必良,2020)。 统购统销、人民公社以及户籍制度作为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制度安排,也逐步生成并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安排使得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迅猛发展,不仅带动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资源的显著改善,而且促进城市居民福利的显著增长。但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小农经济则逐步陷入“内卷式”发展困境,密集的农业劳动力聚集于狭小的农业生产空间,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报酬均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计划经济时期,农村资金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转移至城市,而市场经济确立后,农村资金则经由财政系统转移到城市(周振等,2015)。2002年起实施的分税制,使得地方财政的重心由增值税转向营业税,所以原先兴办乡镇企业的热潮退却,取而代之的是城市土地建设与开发。于是,大量的农业用地被征收为国有用地,使得农民土地权益遭受大规模、深层次损失(肖屹等,2008);此时,城市化进程也因土地占用得以加速,并带动城市人口规模快速扩张(孙秀林、周飞舟,2013)。 农业劳动力方面,为摆脱人民公社制度的低效率弊端,家庭经营制度逐步替代集体经营制度,从而释放出大量劳动力。为满足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发展需求,户籍管理制度逐步被放松,“农转非”指标控制放宽,农业劳动力非农转移与跨区域流动兴起,城门被打开。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中的优质生产要素向城市集中,造成城乡两极化趋势明显。特别是农业劳动力密集的非农转移导致“空心村”现象普遍,大量耕地被抛荒,留守劳动力则呈现出“老龄化”和“妇女化”趋势。与此同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农用地用途管制严格;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禁止向包括城镇居民在内的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集体产权的封闭性与成员身份的排他性,构筑起现代要素进入农业和农村的高壁垒,使得村庄呈现出高封闭状态,城乡的分割由此进一步加深。如何突破封闭的桎梏,以打开村门、开放村庄为突破口,引导城市反哺农村,重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难题。 二、打开城门:农民择业与经济增长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高贫困率所形成的推力和城市高工资率所形成的拉力,是促进人口迁移的重要动因(Grigg,1977)。同样,在我国由人民公社制度所隐含的低效率造成农村居民的普遍贫困,与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布局则使得务工相对务农有着更高的工资率,也构成了人口流动的推力与拉力,两种力量所形成的势能,尤其是因户籍制度所设定的城乡人口流动限制一旦被放松,城门逐步向农村打开,由此形成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转移,不仅促使工业和服务业得以快速发展,而且创造了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奇迹。 (一)释放剩余劳动力:家庭承包制形成的推力 我国农业经营制度从人民公社制度开始,历经“生产队、非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演进历程,逐步实现由集体经营模式向家庭经营模式的变革(张红宇,2002)。该过程被普遍认为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变革的动因在于生产队“集体劳动、统一分配”所隐含的效率弊端和公平问题持续暴露和发酵。而新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户和基层组织自发选择的结果,其根据农业产出考核承包主体的经营绩效,同时赋予农户和集体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从而极大激发其开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得以大幅提升(蔡昉,2008)。 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明确肯定家庭承包制,而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将该制度确立为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制度变革带来的农业产能提升,一方面使得农民的贫困问题得以明显改善,另一方面使得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物资保障水平得以显著提升(周振、孔祥智,2019)。与此同时,伴随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有限的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降低,农村中出现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马晓河,2009)。1949年至199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由18243万人增加到42010万人,平均每年激增579万人,庞大的劳动队伍与日趋稀缺的人均农业资源,使得本来有限的农业就业空间越发狭窄。以稀缺资源容纳巨量劳动人口的资源配置战略,在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就已经走到了尽头。于是,在农业系统内部,农业经营项目从普遍的粮食作物种植部分转向经济与园艺作物种植甚至是畜禽养殖,使得农业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与转型;而在农业系统之外,以非农产业为代表的乡镇企业开始蓬勃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就明确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尤其是1984年的中央4号文件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之后,乡镇企业的企业数量、就业人数、总收入分别以年均52.8%、20.8%和58.4%的增长速度快速扩张,到1988年乡镇企业数增至1888万个、就业人数9546万人、总收入4232亿元①。乡镇企业作为中国工业化的生长点,不仅改变了农业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态,抑制了农业的内卷化趋势,也开始强烈地冲击着二元经济的刚性格局。农业不再是国家工业化的“蓄水池”,农民也成为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积极参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