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21)03-0077-10 合理的工资制度,对于调动工人生产积极性,保障工人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工资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工人购买力与生活水平的高低。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政部门对工资政策进行不断探索,并逐渐形成了“既不可不增,亦不可多增”,“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使工资福利适当地逐步增加”的工人工资政策①。与此同时,基于国家工业化目标的形成与计划经济体制对资源的约束,国家没有充足的资本以大幅度改善工人生活,以致工人的生活水平仍处在相对较低的状态②。在1956至1957年的第二次全国工资改革中,党政部门对工人工资水平的政策,从提高转向限制。工人工资政策从“提高”到“限制”的转折与张力,成为探讨新中国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建立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的良好切入点。 对于工人生活水平问题,宋学勤认为1956至1966年民众的物质生活质量整体上呈现出“两头稍高,中间较低”的波状发展态势③。朱云河认为1956至1966年间北京产业工人的生活比1949年前有大幅度提高,且相较于全市居民处于较高水准④。林超超并不否认1949年后工人生活的改善,但其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上海工人家庭生活水平进行实证性研究,认为受工资标准调整、供养人口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上海工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实现与工业生产的同步增长⑤。20世纪50年代的两次工资改革均将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作为主要工作之一。郑京辉以河北省为例分别讨论了工资改革中各省之间工资数额的分配与改革后工资、实际购买力所出现的非对称性增长⑥。既有研究或讨论工人的生活水平,或研究第二次工资改革中各方利益的博弈与改革后的影响,但对工资改革运行机制的研究则仍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本文以北京市的第二次工资改革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工资改革期间国家提高工人工资与平衡供求关系的实践,以求推动学术界对新中国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建立以及20世纪50年代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 一、第二次工资改革的提出与北京工人工资的提高 自1951年第一次全国工资改革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至1955年,工资制度已出现部分问题,重点表现在工资增长滞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资分”制度保障工人生活的作用失效、工资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等方面⑦。如此,既有工资制度有了进一步优化的必要。与之同时,1955年7月,国家机关人员全部先行废止供给制和“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⑧,加之1956年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与国家工业的初步发展,为再一次进行全国工资改革提供了可能。 1956年2月至4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工资会议,讨论新一轮工资改革的内容、步骤与原则。会议期间,周恩来指出,“生产力发展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但是,几年来职工工资增长却比较缓慢,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还有所下降。作为总理,我是有责任的”⑨。而在工资制度上,“平均主义”倾向等问题突出,“非解决不可了”⑩。由此,周恩来明确阐释了工资改革的必要性,并强调了工人工资“补涨”和调整工资制度的重要意义。李富春则报告了工资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工资改革中,要吸收工资工作诸多教训,要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且照顾地区间的差别(11)。 针对既有工资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会议在“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使工资福利适当地逐步增加”方针的基础上,指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必须高于工人工资增长的速度,国家才能有积累,同时又必须通过物质鼓励的作用,刺激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李富春强调,提高工资水平方面要避免“要么不增,要么多增”的波浪式增长,通过制定两年工资规划的方式,使增资工作更具长远性(12)。关于第二次工资改革的具体安排,在增加工资方面,会议依照1955年原有职工1571万人计算,提出增加工资13.37亿元的控制数字,并确定分两年实现增长指标的计划,以免造成年度间工资增长过度不平衡的现象。其中1955年使用11.23亿元。对于工资制度,会议计划取消“工资分”,建立有伸缩性、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度;在行业和地区间,进一步调整“产业顺序”和“地区关系”;在企业内部,进一步完善八级工资制,进一步对计件工资制进行推广,调整奖励制度(13)。此外,会议也指出,这次工资改革希望在大幅度增资的基础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破除既有工资制度中的不合理、不统一方面,建立起较为合理、统一的工资制度(14)。 全国工资会议后,各地区、部门又依据自身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与必要测算。由于部分省份与部门要求采用较高的工资标准,控制总数被提高至14.13亿元。五六月间,在周恩来的主持下,国务院召开全国工资改革方案平衡会议,再次对工资改革的具体方案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增加工资14.08亿元,仍分两年完成,并计划1956年先用12.55亿元(15)。新的工资标准计划自195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全国共增加工资总额12.55亿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人均增资80元左右(16)。 通过讨论、研究与平衡,国务院形成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17)等文件,并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与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从1956年7月开始,覆盖全国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第二次全国工资改革,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