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5年以来,我国政府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后,关于大学治理的理论建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探讨不断深化。进入新时代,迫切需要通过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的完善,不断提升大学治理效能。“大学制度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建设转化为治理体系,并使得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1]李立国指出大学治理的制度逻辑关键在于“大学之制”与“大学之治”的融通,并基于对“治理与制度”作用关系的阐释,提出了完善大学治理体系和强化其治理能力的制度基础,并指出制度供给和治理能力并非总会是好的组合,实践中会遇到多种困境。那么,进一步衍生的问题则是:在大学治理体系的完善中,何种制度建设有益于提升其治理效能?治理效能好的大学治理制度建设包括哪些关键的治理要素?以上问题促使笔者尝试对大学治理的相关理论和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回溯[1],并期望能够从实践探索中获取大学治理的真知。 回溯大学治理的原点[2],张应强指出大学由于其特殊的组织特性和文化特性——作为社会的学术和文化组织,其治理从本质上就异于企业治理、政府治理等概念。研究型大学学术积淀深厚,学术组织特征鲜明,亦因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应对社会需求而衍生出多种功能,致使大学的组织结构复杂、权力体系错综交织,在大学决策时需要兼顾其“保守性与先锋性的两重性”和“权力的二元性”等组织特性[3],大学治理凸显了复杂的矛盾。从另一角度思考,大学组织体系也确实体现了它是以权力为基础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能布局和权力配置[4]。 对于“大学治理”的研究起源于西方学术界,较早研究大学治理的专著是美国学者科尔森的《大学与学院的治理》[5];1973年,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将大学治理定义为“作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从而区别于行政和管理”[6];亦有研究者对比管理的概念,指出大学治理就是大学的组织、经营和管理方式[7]。考虑到大学治理的复杂性和自身特征,美国著名学者伯恩鲍姆将大学体系细化为两部分,指出大学治理就是“平衡两种不同的但都具有合法性的组织控制力和影响力的结构和过程”[8]。由于国情、文化和历史不同,世界范围内的研究型大学治理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体制结构[9]。从大学治理的实践发展来看,研究者认为其治理首先源于大学组织发展动力与自身逻辑的变革,从大学发展的学术逻辑、社会逻辑与市场逻辑分别考量,指出大学组织模式在变迁中呈现出学术组织、科层组织、政治组织与企业化组织并存的组织形态[10],由此分别称之为“学术治理模式、官僚治理模式、政治治理模式和企业化治理模式”[11],已有研究同时对大学组织的权力特征以及组织目标、权力和控制、决策等组织行为比较分析,阐释了大学治理中关于“谁在治、治什么、如何治”等命题的变化。随着新一轮的技术和社会变革,在大学发展的社会逻辑驱动下,公立和私立大学的治理又进一步发生变革[12-13]。有研究者在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详尽的文献考察和实践分析后指出:大学治理模式是基于不同治理结构和机制而形成的比较持续稳定的范式,其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架构、决策结构、运行机制等[14],对大学治理效能的分析需要根据不同的大学类型抑或是大学内部院系的类型结合其内部实施情况进行比较考察。 从理论视角来看,大学治理的研究可分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管家理论以及学术生态系统等多种理论流派。其中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大学治理研究注重利益相关者之间平等对话、共同决策机制和共同治理制度的形成,其中不同权力体系间的相互制衡和权力共享是共同治理的制度基础[15]。在讨论大学治理的制度逻辑时,李立国将大学治理的制度安排分为3个层次:具体制度、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1],大学治理中的具体制度是在基本制度的基础和约束中形成的具体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而大学治理的根本制度则受大学所处外部环境所约束,不会轻易变更。大学治理的制度安排中权力问题是其核心所在[16]。如何恰当选择治理结构[17-19]、合理分配决策体系[20-21]、划分校院间权力[22]等“基本制度”建设引发理论研究者和大学管理者关注。从决策制度的确立及其实施来看,当前国外知名大学治理过程中采取的治理结构并不完全一致,在决策体系方面各有其独特性[23],如Gornitzka等讨论了欧洲6所综合性大学治理问题,研究发现内外部主体的参与程度影响大学治理结构,并进而影响大学决策权的集中度[24]。大学治理过程中涉及董事会、校长、院系、教师、政府等多个内外部利益主体,凸显出权力均衡[25]、学术自治[26]、共同治理[27]等多种特征,在权力配置过程中,各自校院间关系及其权力清单也存在差异,研究者们围绕大学内部不同利益主体权力进行规范,针对学术系统组织自治以及行政系统权力对大学治理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28]。 大学治理及其制度建设之间的组合分析包括:以牛津大学为代表的“学术治理”类型呈现出的关键治理要素为校院权责分配制度;以事业部制为代表的美国大学治理实践表明权力中心在董事会、校长及校行政部门,行政权力系统(以校长为首)和学术权力系统(以评议会为代表)管理共享[29],呈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典型制度形态[30]。Donina和Paleari针对欧洲的大学治理,发现在关键治理要素如大学决策权、校长选举、董事会规模及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影响治理方式的选择[31],大学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作为大学治理的重要条件被研究者所关注。别敦荣从与大学治理相关的内外部组织和人员群体方面入手,认为我国大学治理体制应属“授权治理”[32],相关授权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大学内部治理的完善。亦有研究在对美、英、德、法等多国研究型大学治理进行案例比较后发现:研究型大学三级治理结构(校、院、系)极为重要[7],但相关研究并未对大学治理决策和权力进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