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21)05-0085-08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官员致仕制度,《尚书·大传》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春秋公羊传·宣公元年》云:“退而致仕”。官员致仕制度发展至明清,已经初步成熟和完善,如《清史稿·选举六》记载:“年老休致,例有明文。乾隆二十二年,定部、院属官五十五岁以上,堂官详加甄别。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六十五岁以上引见。嘉庆三年,命京察二、三等官引见,以年逾七十为限。”[1]各类官员的退休条件、待遇,以及如何安置与管理,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教职员除国家官学中的教师享有官员待遇外,乡村塾师类教师根本没有任何致仕养老保障。直到20世纪,特别是中华民国成立之后,随着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引入,各类教职员养老与退休制度才逐步确立。本文主要讨论近代中国国立大学教职员相关的退休制度与实施情况,但有时为了说明问题,也列举一些其他类型的专科以上院校以资比较。作为民国时期教师福利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民国国立大学教职员的退休制度,考察其制度化过程以及实施情况,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民国时期政学关系、教育财政情况,以及高校教师的生活与物质保障等问题。 一、教职员退休制度的早期确立 早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就开始传入中国,如冯桂芬曾专门撰写《收贫民议》一文介绍荷兰的社会保障制度:“荷兰有养贫、教贫二局,途有乞人,官若绅辄收之,老幼残疾入养局,廪之而已。”[2]清末民初,康有为、孙中山等人提出“大同社会”、民生主义思想等理念,将西方社会福利观与中国传统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养,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观相结合,使西方社会福利思想逐步被国人所接受。其中,退休养老作为社会福利保障的重要环节,颇受各界关注。 在政府正式出台退休相关条例前,民间已有加强退休教职员福利保障的呼声。1908年,《大同报》曾刊发《译述学政教习之养老会》一文,介绍美国教习的养老制度,“美国教习养老会,皆由各教习组织而成。入会者每人一二金元之谱,每年自一二至五美元不等,……又一种亦是养老会,则专为年老家居不能操业者而设。入会时纳一至五元之费,以后按所得薪水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为常年会费。每年至多每人不过二十金元。年老人养费,则按其除退归时所有薪水百分之六十给之,惟至多每年每人不过二十金元……”[3]。到1913年,国内已有教员在筹备组织仿照西方的教员养老会,预计每年发给年迈教员养老恤金若干。[4] 与此同时,在高等教育领域,从业人员的增长、教育内容的改革使大学面临着人才更迭的问题。为保障年老教职员的生活和权益,提出并制定退休制度是必然之举。1917年5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发《国立大学教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其中首次提及了国立大学教职员的退休问题,对教职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员在本校前后任职满若干年,若因病废或年满六十岁,自请退职者,给予终身恤金,为其退职时所支薪数百分之若干分,其支给自退职之翌月起,至死亡之月止。满十年者,支10%分;满十五年者,支20%分;满二十年者,支30%分;满二十五年者,支40%分;满三十年者或三十年以上者,支50%分。”[5]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有大学在制定本校教职员章程时引用了该退休规定[6],但这份规程总体上仅停留在文本层面,并未引起较大关注。 真正将教职员退休规定推向制度化的是广东国民政府在1926年11月2日公布的《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下称《条例》)[7],以及同年12月21日颁布的《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施行细则》[8]。《条例》共有17条,对养老金的领受条件、金额标准、服务年限计算以及经费来源等都进行了系统规定与阐述: 第一,明确领受养老金的条件要求,即退职或因工受伤教职员可领受养老金。《条例》第二条规定,“凡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之职教员,年逾六十,自请退职者,或由学校请其退养者得领养老金;或年未满六十而身体衰弱不胜任务者,亦得领养老金;但以不任其他职务者为限。”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如因公受伤,以致残疾,不胜任务者,亦得领养老金;但以不任其他职务者为限”。 第二,明确养老金金额标准。《条例》第四条详细规定了职员、专任教员以及兼任教员的养老金金额标准。职员及专任教员养老金标准见表1,兼任教员的养老金则照最后三年内年俸之20%。此外,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的教职员,职员及专任教员除原定养老金外,照最后年俸再给予10%;兼任教员除原定养老金外,照最后三年年俸给予平均数之30%。总体而言,教职员月薪越高(职位越高),工作时间越长,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丰厚,反之就越微薄。教职员间养老金数额差距较大,最多的每年可领取1200元,最少的则每年只能领到180元。但与此同时,原月薪较低的教职员,其养老金与原薪水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如未满20年其月薪20元不到的教职员,养老金为原年薪的75%左右,而月薪较高的教职员,特别是超出200元上限较多者,其养老金只为原年薪的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