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①这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及其关系的基本判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之一。那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所包含的科学内涵、法治价值、法治构型等究竟有哪些呢?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该范畴研究中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还相对缺失。基于此,本文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作系统解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含义 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这是习近平对依宪治国论的高度概括,它阐释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阐释了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逻辑关系,同时定位了党的领导是在宪法法律规范之下的领导,也定位了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行为准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的科学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宪法统领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内涵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③在法治体系这个完整而有机的内容构成中有若干重要方面,如作为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动态的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作为支撑要素的法治保障体系,再加之颇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体系。尽管在法治体系的概念之中并没有提到宪法,然而在法治体系的构型中,无论是动态方面还是静态方面,都与宪法天然地联系在一起。 一方面,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依据。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④,即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前提条件的,我们所讲的法律体系是宪法引领下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中的任何构成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引,都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而将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法治体系中关于法治的实施、监督与保障等构成都体现了法治的动态特性,而这些动态特性与宪法又是什么关系呢?习近平认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他尤其强调了在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权威,必须充分体现宪法在法治实施中的引领作用。深而论之,在法治实施层面上要让宪法“动”起来,要让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成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这一新的制度构型就是让宪法“动”起来的生动体现。 总而言之,法治体系中的五个板块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受宪法的统领,而五个板块中的每一块具体内容也必须由宪法统领,无论法治实施还是法治监督,抑或法治保障都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之下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首要含义。 (二)宪法主导治理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做了一个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的意义和地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大命题,它要求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要有所升级,走更加科学和规范的道路。而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有一个属性绝对不能忽视,那就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规范性,即法治属性。《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⑤《决定》非常明确地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定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反映的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是核心要义,而主导这个法治过程的同样是宪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人民性,多次强调我国宪法和法律必须突显以人民为中心,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人民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核心地位,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⑥这非常科学地阐释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人民与法治的关系,进而也阐释了宪法对治理过程的主导作用。有关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地位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中的深层逻辑关系习近平已经在多处作了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