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法学在新中国的产生 (一)新行政法学产生的起点和终点 随着国民党政府的垮台,旧中国的行政法也被彻底废除了。与其他部门法学不同,旧中国的行政法学这份文化遗产,并没有得到新中国的继承,旧行政法学死亡了。但是,新中国仍然需要相应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新的行政法学是新的宪政基础上重新产生起来的,中国行政法学经历了第二次创建。 行政法学界将新行政法学的历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阶段。有的学者认为,新行政法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行政法学研究在这一阶段难以全面展开,处于似有非有的状态”。第二阶段(1978—1983),“行政法学研究进入创立时期”。 第三阶段(1983—1989),是行政法学正式确定阶段”。第四阶段(1989—), 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阶段。(注:前引张尚
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以下。)有的学者则认为,新行政法学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0—1957.5),是行政法学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1957.5—1978.12),“是我国行政法学停滞、徘徊和开始复苏时期”。第三阶段(1978.12—1989.4),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恢复、 发展和繁荣时期”。第四阶段(1989.4—),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或者行政法学的繁荣和高度发展时期。(注:参见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 页以下;胡建淼:《中国行政法制与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杭州大学法学院等:《法治研究》1996年卷,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其中,后一划分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 本文介绍学界对我国行政法学历程的回顾,并没有确定我国行政法学历程时间表的企图,而是为了对我国行政法学进行定位或评说。 我们认为,将新中国的成立作为新行政法学产生的起点,是可以接受的。一方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行政法制工作无法完善,行政法学的研究非常薄弱”,(注:侯洵直主编:《中国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42、43页。)新行政法学产生的起点不宜追溯到新民主主义时期。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已经认识到行政法学的重要性。早在1953年10月,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董必武在谈到机构编制和干部训练时就指出:“我们应该把这方面的经验综合起来,写出若干条,作为我们研究行政法的基础”。(注: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4页。)同时,学界也翻译、出版了多本苏联行政法学著作,开始介绍外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讲授行政法学课程。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只是我国新行政法学的萌芽时期,并未完成我国新行政法学的创建,几乎没有有关中国行政法的论著。这是因为,当时还缺乏新宪政这一行政法基础,行政法还没有产生和发展起来。因此,如果认为新行政法学在这一阶段已经完成其产生或创建过程,甚至已进入发展阶段,则显然是不妥的。 我们认为,新中国的行政法学到最近才完成创建工作,其主要标志就是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为代表的一系列教材的出版。这些教材确立了行政法学的一系列基本范畴,如行政法关系、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应急性、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被授权的组织、公务员、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目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目录”。)这些教材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如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等;详细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如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等。这些教材奠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如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以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分析为基础,将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阐述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集中阐述了关于行政权的组织和运行原则,即调整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第三部分是“监督行政行为”,着重论述了关于监督行政的原则和规范,即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体系上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性。这些教材具有自己的行政法理念,将行政法学范畴、原理和体系置于一定的人文精神支配之下。如杨海坤教授在其《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专门探讨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注: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以下。)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贯彻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这一基本观念,(注: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内容提要”、第6、16—30页; “平衡论”的文献资料集中于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拙作《行政法学》则体现了“公共利益本位论”这一理论基础。(注: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第二章”。)与此同时,涌现了以王名扬教授、张尚
教授、罗豪才教授和应松年教授为代表的新中国行政法学家。尽管这些教材中的许多内容并不是各自的创造,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共同努力的成果,但却在这些教材中得到了系统的概括、有机的排列、明晰的阐述和合理的运用。尽管此前的某些教材也比较成功地概括过行政法学范畴和原理,但却缺乏相应地或有特色的行政法理念的支持。尽管这些教材的体系不一定十分合理,所体现的行政法理念也有待检验,但却为我国行政法学奠定了发展的基础或者说确立了批评的靶子。由此我们可以说,新行政法学真正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