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根据邓小平理论和我国国情,进一步论述了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问题。这是我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对于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再次肯定。因此,在宪法中确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 众所周知,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决定分配方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尽管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为社会主义社会所设计的理想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我们却不能忽视它所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条件:一是整个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实现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社会成员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二是商品经济已经消亡,与此有关的价值、货币等经济范畴也随之消失,实行无交换的直接实物分配;三是实现了高度的计划经济,人们按社会需要进行生产,从而使个别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即社会有效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劳动时间成为分配的唯一依据。而要达到这三个基本前提条件,其根本要求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没有达到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条件,决定了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来取代以前的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这首先是因为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法实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而只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制度。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显然不能完全按劳分配,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既有公有制成分,也有私有制成分,因而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可能纯粹实行按劳分配。即使在公有制内部,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也没有导致生产资料的社会统一使用,因而也只能实行以企业为占有主体分散地加以支配和使用,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是个自主营运资产的主体,它们都有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问题,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伟大导师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的第一个前提条件难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全地得以实现。 其次,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商品经济,与此有关的价值、货币等经济范畴,还有存在的必要,还在发挥重要的作用,不可能自行消灭,必然会对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资金、土地、企业家素质等稀缺资源在收入创造和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 再次,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曲折发展历程充分证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结果是压抑经济的活力,阻碍经济效益的提高,导致生产力的不发达甚至遭到破坏。国家已正式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存在一定的计划,但资源配置主要是靠市场。因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的第三个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不复存在的。 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并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同时逐步对分配关系和分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激发了各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今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和股票市场的蓬勃发展从侧面反映了这一点。 二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有关国家性质、政权形式、经济制度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也是这些制度的基本保障。既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柱,毫无疑问,必须将它上升到宪法高度,由宪法予以确认,使整个分配制度建立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基础之上并受到切实的保障。 然而,诞生于1982年的我国现行宪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尽管1988年和1993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第7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现了经济体制的转变,但是宪法中有关分配方式的条款却没有作任何修改。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显然,它只确认按劳分配一种分配方式。这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现行宪法中有关分配方式的条款就暴露出以下缺陷: 第一,它只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问题。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只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一种经济成分,现行宪法规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党的十五大郑重宣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分配制度中只规定公有制的分配方式而不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海外资本、外国资本)的分配方式,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规定按劳分配一种分配方式。实际上,即使对公有制经济而言,按劳分配也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此种情形下,债券利息、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补偿等分配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宪法对此未予肯定,即表明,客观存在的按劳分配之外的分配方式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第三,它在整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不融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使得我国不具备单一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在宪法中一方面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只肯定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唯一方式,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做法,违背了法制的统一性原则,既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又有损宪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