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宪法序言规定:“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生产是指人们以一定的生产关系联系起来,运用一定的劳动资料,改造自然,以创造适合自己需要的物质资料的过程。 “农业生产”作为一个过程,不能与“提高”搭配,建议改为“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 2.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也有语法上的错误,因为成就不需要支持,而成就的取得需要支持。应当改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的取得,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3.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职责是职权的对称,通常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广义的职责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权利相对应。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在这里,主语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其中的“全国各族人民”不能与后面的“负有……职责”连用,“职责”作为职权的对称是相对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是不能相对“人民”而言的。所以说,犯了搭配不当、照顾不周的语法错误。应当把“职责”改为“义务”。因为“义务”的内容更加广泛,既包括“职责”,也包括“人民的义务”。 4.宪法第46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和“使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本应分开说的两层意思,在这里形成了一个句子,属于混杂的病句。应当改为: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宪法第124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宪法第13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在第124条第一款中,顿号与“和”表示并列关系, “等”表示列举未尽,这样,这一款就可以理解为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专门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是并列的列举对象,都属于专门人民法院,这显然与立法原意不符。 这一款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似乎更为合适。 同样,第130 条第一款似乎也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 6.宪法第60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宪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为规范和准确起见,“到……为止”应当改为“到……时为止”,“下届”应当改为“下一届”,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时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就职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