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 应把坚持“邓小平理论”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业已确认,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五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已将“邓小平理论”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表述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用“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不仅是全体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和选择,也是全中国人民的共识和意愿。因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理所应当地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去,使“邓小平理论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使坚持“邓小平理论”成为“四项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使宪法更完善、完美,更符合全国人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郑重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和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概括和升华。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我国今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将对我国今后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保证这一目标的确立和实现,有必要将这一目标和指导方针写进宪法。具体可表述为:“国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在宪法中这样规定,无疑会更加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法律的稳定性。 三、将“国家机构”一章中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列两节,以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并列 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五种。而中央国家机构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在现行宪法对中央国家机构的排列中,却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司法机关的地位,将其排放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之后,且在标题上也没有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笔者建议: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设两节,置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之后,这样的排列,不仅合乎逻辑,还可以表现出国家对司法机关的重视,对法制建设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