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4章不仅规定了国家赔偿方式,而且还规定了国家赔偿标准。从三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或是在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案件中发现,在以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的标准计算上,理解不一,执行各异,导致实施法律不够统一,应当引起重视和研究。 一、计算赔偿金额时间上,是掌握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或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对这个问题,实施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赔偿金的时间上,应掌握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主要理由是:1.《国家赔偿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此条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本年度的工资水平一般到次年才能计算出来,不利于及时赔偿,而上年度按一般情况与本年度最为接近。3.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当年,赔偿义务机关可能确认并作出赔偿决定。4.如按作出赔偿决定时间的上年度标准赔偿,就有可能跨年度,多支出赔偿金,国家财产受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计算赔偿金额的时间上,应当掌握在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主要理由是:1.作出赔偿决定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往往要跨年度才能作出,而按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更能反映出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2.法条中规定的上年度并未指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赔偿法第26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后,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因为《国家赔偿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或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应照此执行。但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是否照此掌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明确。笔者主张可比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因为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合法性审查,只要作出赔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就应维持,即使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但计算的赔偿标准应是统一的。这样做,并未违反《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而且还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发(1996)15号司法解释第6条内容中补充:“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中决定维持原行政机关赔偿决定的,应按原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对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同时起诉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因为行政机关事先未作出赔偿决定,故应以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内容。 二、计算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是否除去节假日,按法定工作时间计算。 对此问题,仍然涉及到赔偿标准的计算,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在计算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时不应扣除节假日,全年应按366天计算,这样符合我国经济尚不发达,赔偿不宜过高的实际。另一种意见正好相反,认为应当扣除法定节假日111天,因此,在计算相关赔偿金时,按上年度全国职工工资总收入除以245天计算,即为全国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笔者同意以上最后一种认识。因为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等权利。同时该法第4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在计算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赔偿时,如果不扣除节假日,就变相剥夺了赔偿请求人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虽然《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5号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因此,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还是侵犯人身健康权,在赔偿标准上,除去节假日111天,按全年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法定工作时间245天计算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宜。 三、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中,不得重复计算误工损失。 实践中,有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不仅按《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还计算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耽误了的误工损失。这样双重计算赔偿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因为该条并未明确这是误工损失。且该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两条规定是有区别的,虽然都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但程序和后果不同。该法第26条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并未造成身体伤害。因此,在确认赔偿金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依法主张每日赔偿金并按国家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不能将赔偿金额确认为误工损失,更不能双重主张。否则,会引起赔偿标准的混乱。 四、计算直接损失的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确认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的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那么哪些是属于已经取得利益的损失呢?这就涉及到计算直接损失的标准。实践中认识和掌握也不尽一致。例如,银行利息是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侵犯当事人的财产系国家商业银行贷款被行政机关非法侵犯,那么,对财产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赔偿在此期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款项是其他合法借贷,依法应偿还利息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国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利息率计息赔偿。以上计算标准,并未计算贷款的使用价值或可得利益损失。如果是租赁来的财物被非法侵犯造成了损坏,则应赔偿被损坏的财物价款外,还应赔偿财物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