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本地化,就是对澳门现行法律,从内容到形式,依据澳门的特点和实际进行重新“立法”,以使其真正成为澳门本地的法律。法律本地化是澳门过渡时期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也是澳门回归祖国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澳门现行法律的特点 纵观澳门法律发展史,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混合管辖时期。从1557年葡萄牙人长期定居澳门时起,一直到1822年阿马留(Amaral)总督拆除中国海关,拒向中国缴地租时止。此间,澳门主权始终属于中国,其法律制度总体上也是中国的法律制度;(2)殖民时期。从1822年葡国宪法确定澳门为殖民地,澳督对华拒缴地租开始,到1974年葡国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时止。这一时期,葡国陆续把其为葡属殖民地制订的法律移植于澳门,同时还将本国的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适用于澳门;(3)葡国管辖的中国领土时期。从1974年葡国展开非殖民地化运动直到1999年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时止。其中从1987年4月13日中葡发表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时起又称过渡时期。1976年葡国颁布新宪法,规定“葡国管辖下的澳门地区,按照适合其特殊情况的章程进行管理”。同年,《澳门组织章程》出台,并赋予了澳门本地立法权限。从此,澳门本地立法得以长足发展。澳门立法机构(主要是总督和立法会)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葡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法例。这些法例构成了澳门现行法律的主要部分,同时也使澳门建立起一套以葡国法律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 综上,概括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1)以葡国法律为基础,属于大陆法系。葡国法制遵循民法法律传统,澳门立法以葡国法制为模式。因此,澳门法律也主要以成文法,尤其是法典为其法源。如前面提到的几部大法典,即是澳门法律的最基本渊源,构成澳门现行法律的基础。然而,由于诸多历史因素的影响,或许也是葡国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长期以来葡国一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来宣传普及,以致澳门的大多数民众对本地适用的法律相当陌生。这种情况也说明葡国的这几部法典虽然是澳门现行法律的最基本的渊源,但实际上在澳门更多的是成了形式或结构上的摆设,只不过是一种政治力量所维持的规范形式罢了。(2)法律用语以葡语为唯一法定语言,而大多数法典甚至没有译成中文,不便于澳门广大的华人民众掌握。(3)法律的多元性。这主要指两方面:一是澳门的法源处于多元的状态。它以葡国法律为主体,同时也有澳门立法会的法律(Leis)和各种各样的法令(Decretos-Leis)、法规(Regulamentos),规章(Estatutos)等;二是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正如葡国著名法社会学家Boaventurade Sousa Santos所指出的,澳门法律是一个法律的多元混合体,它将葡国法律、澳门政府的法律、中国法律、华南地区,尤其是澳门的风俗习惯以及香港的某些法律如香港商法等结合为一。所以,“澳门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多元文化”。(4)在澳门适用的几部葡国法典有的过于陈旧,有的由于制订时主要是针对葡国的情况而对澳门考虑不够,乃致在澳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问题。葡国学者也认为澳门现行的大法典是来自葡国,“虽然适用于澳门,但并没考虑到本地区的情况”。这必然要求澳门在过渡时期对此重新修订。 二、法律本地化的主要内容 所谓法律本地化,即指澳门立法机关在过渡时期根据《联合声明》的精神,为本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计,通过合乎本地传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来制订体现本地实际和特点同时又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法律。此外,法律本地化还有立法者和司法者皆为本地人等涵义。法律本地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澳门现行法律的编纂。这是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一个首要内容,也是真正实现法律本地化的一个必要步骤。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法源多元、复杂、甚至紊乱。澳门政府长期对于澳门现行法律未作过归类和统计。根据澳门立法事务办公室1995年度的总结,自1621年到1994年间,澳门法律总数约有30000部,其中大约有1700部是由葡国发出的,而初步分析约有250部需要本地化。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要对此整理、归类、并加系统化编纂,它不仅需要对那些已是陈旧或与澳门本地实际相冲突的葡国法律予以甄别,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而且还有与《基本法》相衔接的问题,需要把那些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清理出来,或废或修,以切实做到法律本地化。(2)澳门法律中译。这是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真正实现法律本地化的一个先决条件。它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有效适用于澳门的法律中文化。因为“澳门的法律体系与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的现行法律体系截然不同,只有用政治决策者、经济人员、法律专家及以中文为母语的广大市民都认识的法律才可维持本地区的法律体系”,而在法律领域,澳门传统上一直是葡文一统天下,这决定了法律本地化首先也还必须解决法律中译问题。这项工作现在主要是由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在进行。至1994年底,该室共翻译了634条法规。而在《澳门组织章程》生效后本地制订的19项法律和275项法令尚未中译,这也主要考虑到这些法例都取材于葡国,还有待于作必要调整后再译。另被称为“大法典”的翻译工作也已取得重大进展。其中行政程序法典、刑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已相继中译并分别于1995年3月1日、1996年1月1日和1997年4月1日生效,现在正着手民法典的翻译工作。(3)澳门立法本地化。这主要是指澳门法律形式和内容的本地化。一方面,澳门立法从形式上应体现澳门法律的本地化。这要求澳门的立法机关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从形式上把适合澳门的葡国法律转为澳门的立法。同时,根据《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葡文皆为官方法定语言,在澳门推行的是法律用语双语化。这在形式上也要求双语立法;另一方面,澳门* 法从内容上应考虑澳门本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有现实性、针对性。(4)法律人才本地化。在澳门法律本地化过程中,人才是一个关键环节。澳门“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在其适用的层面上是十分依赖那些认识现行规则及架构的本地法律从业人员的”。可以说,人才本地化是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可靠保证。由于长期以来澳门政府一直不重视培养本地法律人才,法律专业教育在澳门一片空白,再加上法律唯一用语为葡语,以致澳门法律从业人员全为葡人或土生葡人。在步入过渡期后,澳门才成立一公共暨法律课程办公室,着手创建澳门法律教育,并于1988年10月在澳门大学开设法律课程。而1997年还建立了司法官培训中心,用以培训负责本地区司法管理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