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我们有过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当年刘少奇同志身为国家主席,竟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受迫害至死。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却没有作用了。在“文革”中受迫害的人又岂止少奇同志一个?这是历史的悲剧。所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这是十分重要的。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倡导深得人心。我认为,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忽视宪法就无异是丢掉了立国的根本。 目前,“文革”时期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现象已经不再有了。由于党和国家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广大干部与群众的宪法观念已有所增强。我国的国体、政体、社会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严格遵照宪法而建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活动都同宪法的规定相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依据宪法而制定;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亦都以宪法为依归。所以从总体上看,宪法是得到遵守的。值得指出的是,今年3月江泽民主席在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闭幕式上郑重表示:他“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李鹏委员长的讲话也特别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并表示:“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江泽民主席和李鹏委员长的讲话在广大群众中引起热烈的反响。它向全世界表明:宪法在我国是受到极大尊重的。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宪法的实施还不能说没有问题了。例如,由于建国近50年来,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什么是违宪?达到哪些条件就构成违宪?这无论在法律上或是理论上都不是很清楚的。譬如说,在刑法学里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的解析说明,即犯罪由若干要素构成。那么,违宪是否也有“违宪构成”?是否能对违宪进行分析,确定若干个构成要件呢?还有违宪监督的对象是谁呢?是否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只限于国家机关呢?宪法监督的范围是指一切行为,还是仅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呢?宪法监督方式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呢?是主动出击进行普遍审查,还是“不告不理”呢?宪法监督的程序又是什么?谁可以提出控告?按什么程序提出?有没有时效的问题?根据什么标准接受控告和立案调查呢?又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呢?最后以什么形式进行裁决或者宣布处理结果呢?其效力又是什么?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诸如上述的一些问题,看来很值得予以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