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而在我国现阶段,行政性垄断却对竞争秩序危害日甚,并且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性垄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导致法律调整颇为不力。基于此,要求制定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呼声日高,但学者们对其认识仍有诸多分歧。本文拟对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弊害与成因以及我国法律调整现状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全面规制行政性垄断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一、重塑: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本文探讨的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注:参见种明钊主编:《竞争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第31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概括说来,依行为实施主体不同可将行政性垄断分为以下几种:1.地区垄断。即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地方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行为。如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地方政府设关安卡,阻碍本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正常的商品流通。2.部门垄断。即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与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如屡禁不绝的肩负行政管理与生产经营双重职能的行政性公司(亦称“翻牌公司”),便是实施部门垄断的典型载体。 必须指出,国家垄断并不属本文探讨的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原因在于: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基于国家政策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对经济发展过程采取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如出于国防安全等原因,国家对重要国防工业实行垄断(注: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第128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 虽也是凭借国家行政权力形成,但国家垄断因以下特点区别于本文探讨的行政性垄断:1.统一性。即国家垄断是由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2.合法性。即国家垄断是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施,如前述国防工业垄断即是依据《国防法》实施。与此相对,本文讨论的行政性垄断却有着分散性(即行政性垄断是由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各自独立实施,彼此间无联系性与统一性)与违法性(即指行政性垄断的实施并无明确法律依据,而只以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政策、命令为依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点,因而根本区别于国家垄断。 由于行政性垄断基于行政权力形成,因而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超经济垄断但又与经济性垄断联系紧密。超经济垄断是指由市场之外的原因力引起的垄断,市场之外的原因力是指本身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力量。与行政性垄断不同,经济性垄断可分为三阶段,即市场竞争中垄断力形成→垄断力→垄断力滥用。经济性垄断产生于市场竞争,与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自然法则有着直接联系。行政性垄断则是通过行政权力强行介入市场竞争而形成,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自然法则并无直接联系,所以说行政性垄断是一种超经济垄断,这是它与经济性垄断的重要区别之一。虽是一种超经济垄断,但行政性垄断却与经济性垄断联系紧密,原因在于最初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极易转化为经济性垄断,例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将使一定的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优势,行政性公司利用行政管理职能而形成经济力量集中,这些因素即使在行政性垄断被消除以后仍有可能被保留下来,成为形成经济性垄断的基础。2.实施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践中,大体有以下两种:一是地方政府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自身名义实施的垄断,如地方政府发布命令阻碍地区间商品自由流通;二是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以行政性公司名义实施的垄断,表面上这种垄断似乎仍属于市场主体实施的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相同,但由于行政性公司受行政权力支持甚至与行政权力合二为一,因而本质上仍属行政性垄断而非经济性垄断。可见,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实施主体不同。3.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权滥用行为。为追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采取的地区封锁与部门分割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属行政权滥用行为,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溯源:行政性垄断的弊害与成因探析 随着行政性垄断弊害的日益显露,学者们对此也论述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妨碍建立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而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自主经营权,破坏市场统一、扰乱国家行政秩序、干扰政企分离的行政体制改革,最终使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难以建立(注:参见种明钊主编:《竞争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第314页、323页、32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2.阻碍生产力发展。 由于行政性垄断造成地区封锁与部门分割,阻碍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因素(注:参见种明钊主编:《竞争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第314页、323页、32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3.侵害竞争者与消费者利益。行政性垄断的存在使竞争者无法开展公开平等竞争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低劣的产品与服务(注: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4.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角度看,行政性垄断是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温床,极大地侵蚀着社会风气与民众的社会意识心理(注: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