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在理论认识上颇有分歧,与实践的联系性也相对较弱。笔者认为,它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刻加以探讨并使之如何与现实相结合的课题。有鉴于此,我们将以一种新的视野对行政法律关系的若干问题予以阐释。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新释 人们一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它是行政关系经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人们认识范围的拓展,已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在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解上主要有下列若干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以所调整的法律规范来界定行政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其二,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来界定行政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由行政法调整的各种关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强调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法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与其他各有关的机关、团体和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其三,以法律关系的内容界定行政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由于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其四,以法律规范和行政权的行使(或管理过程)来界定行政法律关系。如有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员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外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五,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行政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界定行政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依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经授权或委托而进行行政管理的其它行政管理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我国有权管辖的在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所形成的行政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注:以上观点,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4—56页。) 其六,以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相并列来界定行政法律关系。该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关系中的一种,它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7页。) 上述若干观点自有其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欠缺。我们以为,行政法虽与各部门法相联系,但它最终归属于有关行政权(或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法律,(注: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行政法的客观基点只能是行政权而不是其他。这一特点也决定了我们讨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我们以为,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应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或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上(或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救济或监督关系。在此,对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任何社会关系如果不受法律调控,它只能表现为一种事实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如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它必然要受到一定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否则就不可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里,法律规范的调控,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人们一般认为它是种事实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则促进新的行政关系的形成(即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种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关系。 离开了行政权及其行使,就不可能构成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既应包括行政权力行使本身而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权力行使而引起的救济或监督性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等。(注:如果认为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则相应地行政诉讼关系应包含在行政法律关系之中;如果将二者相分离,则也可将行政诉讼关系独立于行政法律关系。一般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是有区别的,前者是行政权力行使中构成的关系,后者则是因行政权力行使而产生的事后救济关系并且具有司法性。)因此,实质而言,行政法律关系是种权力性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从综合、系统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一系列动态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关系(有人认为在行政立法中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执法关系、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等。它们之间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链,当然对它们也可以分解为单个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律关系是种在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权力受体(有人称为相对人、相对方或行政客体等,为统一起见在本文中使用行政受体或行政相对人的术语)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权力的要素本身就包括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受体,任何权力都具有支配性,权力是主体支配受体的一种强制力量。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同样具有这方面的属性,而且,它还具有国家支配力和国家强制性。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要发生行政权力主体(严格地说应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与行政权力受体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权力的特征来看,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性的支配和服从关系。但是它并不只是一种简单的权力性关系,它同时还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可表现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又可表现为单方主体特别是行政权力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的统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