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区域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几点认识思考,可望对修改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所裨益。 一、当前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利未能充分行使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有些自治权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跟不上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权利的行使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自治机关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按照规定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可是,由于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财政来源少,多数自治地方靠国家补贴过日子。例如,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8个省区(5个自治区加上云南、贵州和青海),只有云南省从1989年起,上缴中央的收入超过中央对云南的补助,其他省区长期依靠中央财政。1995年,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收入为260.13亿元,而同期财政支出却为593.87亿元,收支相抵后的差额为333.14亿元。在这种状况近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之前,自治机关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不能有效行使。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配套法规不够完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样需要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现在,全国156 个民族自治地方为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有25个自治州,94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占民族自治地方的76%。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青海、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甘肃、广东、河北、辽宁等10个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办法。各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有关语言文字、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52个,有关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变通补充规定58个,应该说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应该看到有5个自治区、5个自治州和25个自治县还没有制定自治条例,这主要是一些部门民族政策观念淡薄,片面强调部门利益,不愿放权让利所致。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先后起草修改了19稿,是全国5 个自治区中唯一在内部讨论通过,并两次用自治区党委的名义上报中央审批,但在征求有关部委意见时,20多个部委对该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中央给自治区放权让利的条款,基本上都没同意,因而未能获中央批准,致使广西的自治条例至今未能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3、市场取向改革给民族优惠政策带来冲击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以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有些法律政策,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利重视不够,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来中央给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带来很大的冲击。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看,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系,把增长稳定的增值税的75%划归中央财政,这对税源紧张的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是一个考验。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许多民族地区要达到和超过1993年基数很难,因而也难以保持和增加税收返还数额。从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看,国家专业银行全面推行商品化体制并逐步到位,商业银行以利益为经营目标,有利可图才贷款。民族地区的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获得贷款越来越困难。从民族优惠政策发生作用的体制背景看,随着经济体制全方位变革,原有民族优惠政策发生作用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民族优惠政策已不再适应。 4、自治法中有些条款相互冲突且陈旧过时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据此,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为限。但在第21条同时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这样对自治权的限制扩大了,使自治权的兑现受到部门利益和个人主观意志的干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规定减免税收、低息贷款、利润和产品留成、特殊的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不符,需要在修改完善自治法中予以重点考虑。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与《公司法》中“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规定不符,“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在商品生产、交换日益频繁的今天,也显得陈旧过时。 二、补充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建议 1984年5月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政治方面的条文规定比较完备;而经济方面的一些条文虽然体现了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精神,但却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许多规定明显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某些不适宜的条款和内容加以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