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制度以选举制度为基础,有权威的人民代表制度要以公正、合理和完善的选举制度来支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选举制度的关系也是这样。笔者认为,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性的工作应当是改善选举制度,其核心是找到并实行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最佳形式。本文对此略抒己见。 一、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般要求:通过竞争实现权利 选举权是一种政治利益,由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两部分构成。公民实现选举权也就是实现一种政治利益。选举权到底应当如何运用,才能最充分地实现,我们完全可以到经济生活领域去找答案。因为,政治生活的原则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经济与政治关系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公民个人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个基本原则默认不同的公民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公民在体力、智力上存在差别,各人能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等,加之家庭人口有多寡之分,故以劳动这个共同的尺度应用于不同的人时,必然要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富裕程度的差别。所以,这种平等只能是形式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竞争力强的人得的多,反之必得的少。 这种经济生活的原则也应当体现在政治上。选举权既然是政治利益,这种利益也应当通过竞争来实现。我们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应怎样理解选举权面前法律上人人平等呢?笔者认为,它也只能是起点的平等、权利能力平等,不可能是享有实际权利的数量平等,各人实际得到多少,应当取决于竞争的结果。在这里,个人的天赋、才干也应是天然特权。选举权竞争表现为公民选择自己中意的代表的竞争和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争取当选为代表的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通过竞争性选举实现自己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然而,在过去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搞得像一个国有和准国有的大一统的工厂,社会的生产(包括物质和精神生产)都由政府统一安排,流通上实行统购统销,分配上实行统分统配,所以基本上不可能承认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有公民的利益表现出一种虚幻的高度一致。这种情况反映到政治上来,自然用不着公民将选举权真正作为权利去运用了,代表实际上由组织“圈定”,因为谁当选效果都是一样的,竞争自然成为多余,选举也就难免被人看成一场有领导、有组织的、热热闹闹的过场。公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自然不会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发展商品经济,直至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目标,上述状况已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单向控制的利益结构中,个人利益绝对从属于国家或整体利益的情形已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造就多元化的独立利益主体。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主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组织和个人,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从事的职业不同,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同等原因,他们各自的利益自然也千差万别。公民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性、独立性空前提高,个人竞争性地追求各种利益的正当性逐步得到广泛承认。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固有的平等竞争属性也必然反映到政治生活中来,而且首先会表现为对于公民竞争性地实现选举权的要求。 二、竞争性选举是现阶段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最佳形式 所谓现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经济与政治相适应原则,这就是政治利益主体必然具有多样性和实现政治利益会有竞争性的现实基础。 为什么说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竞争性选举是实现选举权的最佳途径呢?按照权利与利益和财富的关系的理论,(注:指宪法学的社会权利分析理论。)公民享有法定选举权,就是法律分配给了他一定的政治利益,让他依法运用这种利益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其他利益,尤其是财产利益。所以,公民行使选举权,实质上是争取由自己或争取由自己信任的人进入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他不能不像拿钱在市场购物一样,总是要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比较选择,购买自己最满意的、最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公民行使被选举权,也是通过由被选举权体现的利益来影响选民,使自己能够被选为代表,到代表机关去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实现自己及其所代表的选民的利益。这也像商品生产厂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为消费者所选用,必须与同类产品展开公平竞争,尽可能地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以期取得相对于其它产品的优势一样的道理。 公民行使选举权利是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观点,首先为西方社会契约论所肯定。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人民相约成立国家,并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来行使,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缔约者的人身和财富。如果公民的人身和财富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公民可以收回自己让渡的权利。马克思创始人也对选举权利的利益本质给予了充分肯定。马克思曾经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6页。)“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社会主义制度, 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根本利益相冲突的阶级对抗消失了,因其他现实差别形成的利益群体、利益差别必然要突出起来。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了利益的共同性,忽视了利益的差别性。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市场经济的作用,经济利益高度分化了,多元利益主体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对经济利益的竞争必然转变为对政治利益的竞争,在政治利益中选举权体现的利益是最基本的,因而必然首当其冲。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能够选出反映自己的意愿的代表,其利益自然较容易得到实现和满足,否则,就会大打折扣。由于利益竞争,人们都希望产生代表自己的利益的代表。于是众多的代表不同公民或社会集团利益的代表候选人就出现了。这样,公民必须对这些候选人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行比较鉴别,以便行使选举权,选出最符合自己意愿、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这就要求选民之间选举人之间都要开展竞争。另一方面,公民为自身利益或所属公民集团利益的需要,可以争取当选为代表。为达此目的,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选民宣传自己,采取合法手段争取和影响选民,建立同选民的联系,同其它候选人展开公平竞争。这是公民行使被选举权的必然结果。所以,在利益多元的情况下,无论公民行使选举权还是被选举权,都要求把竞争机制引进来,只有通过竞争,公民选举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