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总书记向全党、全国和全世界表达了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已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厢情愿、心想事成的事,而是需要一系列条件的。一般说来,一个名符其实的法治国家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实行良法之治,法律要民主化;2.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要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3.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4.政府权力受到制约;5.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在这五个重要条件之中,法律至上原则的实现是最关键的一条。没有这一条,其它几条都无从谈起。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至上的核心,就是宪法至上。因此,确切地说,宪法至上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关键 全世界的国家为数众多,但从治国方式、方法这个角度来说,只有人治和法治两种。二者必居其一,别无其他选择。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这是因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治理国家需要的是发挥人的作用还是法的作用,而是在于人的地位与法的地位的高低。一个国家,如果人高于法,权大于法,法服从人,树立个人的最高权威,那就是实行人治的国家;反之,如果是法高于人,法大于权,人服从法,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那就是实行法治的国家。这里的“人”并非指一般的平民百姓,而是指大权在握的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只是握在君主掌心上并听任君主摆布的工具而已,哪能至上?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平民政论家潘恩把国王和法律的地位作了个对比,他说:“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妙哉斯言! 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人治与法治,这几对概念是相对应的,后者取代前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符合人民大众的需要的。纵观世界各国,人治国家的范围不断缩小,法治国家的范围不断扩大,已实现和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大都选择了法治道路,这绝不是偶然的现象。有个人权力至上就不可能有法律至上,没有法律至上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就不是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国人民所争得的民主制度也就得不到保障,“文革”10年的惨痛教训就证明了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所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必须与法制相结合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一大发展。 有些同志赞同“法律要有权威性”的提法,但却不同意“法律至上”的口号。他们问:“既然党是领导一切的,当然包括领导法律在内了,怎么能提法律至上呢?”答复是:第一,“法律至上”并非把法律与执政党比上下高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和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并非政治和国家组织,它不可能比执政党、比国家政权高,只是说它比其他行为规范高,如比党的政策、行政法规、行政命令、长官指示等等。第二,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不少同志只看上半句,不理下半句,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早在16年前,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就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十二大报告就强调指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彭真同志认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解决或者未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注: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86页、第291页。)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位首长大的问题,彭真同志说,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有谁比党中央还大,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大呢?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大。(注: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3页。)第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性,既总结了历史的教训,又适应了现实的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各国的国情差异。法律至上就是法治国家所要共同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什么法治。如果法律得不到遵守和执行,再“良”的法也起不了作用;如果有人能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国家权力被随意滥用,公民权利经常受到侵犯,有何民主可言?在“文革”时期,民主横遭蹂躏,法制备受摧残,出现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制定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把“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76页。) 看成是“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法律应有什么样的权威呢?应该有“极大的权威”。(注:《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第818~819页。)极大者,最大也, 和“法律至上”的含义不是相近甚至相同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