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政治生活实践证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握有的政治权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是政治腐败最集中的表现。因此,官员个人财产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增殖变化是否正常,就成为衡量他们的政治行为到底是廉洁还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由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将他们的财产收入置于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会对官员个人起警诫、约束作用,而且会为国家监督官员的政治行为提供重要的依据。为了将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94年初,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规定以中央的名义向世界宣告,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收入从此不再纯属个人私事,而要逐步置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从此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但是,单纯的收入申报终究不同于财产收入的全面申报,为了实现财产收入的全面申报,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尽快出台《财产申报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全面系统的、权威性更强的法律依据。为了给该项立法提供一孔之见,本文拟就我国的《财产申报法》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一、《财产申报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 作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的和专门的立法,《财产申报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该法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以人大名义颁布的一部基本法律。因为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法承担财产申报义务的人全都处于我国国家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的重要职位,享有一定的国家政治权力,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财产申报法》只有由人大制定,以人大的名义颁布,才能获得仅次于宪法的较高法律地位和效力等级,以确保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制定《财产申报法》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该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及一些重要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例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制定《财产申报法》必须符合这一宪法精神,以维护人民公共权力的纯洁性为立法宗旨。关于申报义务人的范围是宜大还是宜小,申报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是宜分还是宜合,也必须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总数量出发,反复权衡,恰当处理。 第三,注意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已有的立法例和立法经验。《财产申报法》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必须做到内容全面系统,法律体系严谨,形式严密,规范准确,程序具体。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它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世界其他国家已有的立法例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有的条文简约但规定笼统不易操作,往往流于形式;有的体系庞大规定细密但又过于繁琐,作为法律文件又有欠简明。认真分析他们的利弊得失,借鉴已有立法例的经验教训,我们完全可以制定出一部在当代世界上堪称合理科学的《财产申报法》来。 根据上述特征和要求,本文认为,我国《财产申报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目录和九章正文。九章正文的标题和主要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有:说明制定该法的宪法依据;宣告该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和功能;确定制定该法及该法适用中的基本原则;说明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适用的人的范围、事的范围和地域范围。对于该法在军队系统、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适用,也应在总则中予以原则说明。 第二章,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或称申报义务人。这是两个异名同实的概念,本文认为,使用申报义务人可能更为直接明白。申报义务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中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向国家申报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人。这些人所承担的义务是有法律强制性的,如不履行此项义务,就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财产申报法》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人,只是公职人员中的一部分人。如何确定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凡职权较重、以权谋私的潜在条件和可能性较大者,都应包括在内。二是可行性原则。不应将职权较小、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很小的人包括在申报义务人的范围之内,不能将公职人员都变成法定的申报义务人,这样处置,既无必要,也缺乏可行性。三是效益原则。一项立法要事先考虑到它实施时的成本效益,确有申报必要的人在申报中所花费的成本是必要成本,将本无必要申报的人包括在内所花费的成本是一种成本浪费。 第三章,申报范围。申报范围是指申报财产收入应包括的项目和内容。规定申报范围应注意三点:一是全面性。在申报内容中,收入只是财产的来源之一,财产既包括由收入转化而成的财产,也包括由继承、赠与等形式所获得的财产,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财产比收入的数量更大,形式更多,所以在申报时应将各种形式、各种来源的财产和收入都包括在内。在财产项目中,必须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是注意时代性和国情特征。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当代,债权债务关系,股票、证券等是财产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形式,而且对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应当包括在申报范围之内。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等)之间的财产收入实际上很难严格区分,在中国,这种现象更为突出。申报义务人一旦被要求依法申报财产,难免会有一些人将自己的财产收入转移到其他家庭成员名下,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因此,该法应规定申报义务人在申报财产时将自己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一并申报,以防止申报制度的失效。三是《财产申报法》对应申报的财产收入要规定一个申报起点数额,以防止申报内容的过份繁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