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有着重大的突破和发展。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明显落后于十五大报告的精神,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是经济的反映,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当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法律应当随之修改和补充,否则便不能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保障和导向作用。因此,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进行及时地修改显得十分必要。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有下列内容:(1 )宪法第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3 )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4)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公有制的成份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是全民所有制成份应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三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突破了宪法的这些规定,十五大报告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作了新的阐述。 (一)关于公有制的含义及成份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以单一的公有制为基础的思想指导下,在所有制问题上要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甚至把“国有”同公有划等号,结果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决定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改革的实践使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出现了一批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在同一经济实体中包含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成份,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存在着不同成份的所有制。 其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冲破了单一的局面,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还产生了混合所有制等其它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及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公有制的多种形式适应了多层次生产力水平发展的需要,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所以,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二)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 由于过去我们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典型的公有制,所以现行宪法只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而没有规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长期以来,对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分析上,还是在实际把握上,基本是单一量的概念,强调公有制经济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量的比重。似乎公有制的数量越多,比重越大,就越能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性质。这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理解和认识,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讲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固然要考虑“量”的比重,但是离开“质”单纯作“量”的分析,根本不能说明“主体”和“优势”的问题。如果公有经济素质不高,公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和浪费,企业大规模亏损,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这种公有资产的数量越多,就越影响和阻碍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和优势的发挥。所以,十五大报告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主要指银行货币体系、基础设施产业、高科技新兴产业、战略资源性产业、宜于国有经济投资和经营的垄断性产业、国防产业等领域。这些产业由国家来控制,就能控制和支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使公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介于两者之间的小业主私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开始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改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和限制其发展的做法。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反映出人们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排斥于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一种附属物。我国现行宪法把非公有制经济确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必须看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消灭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的,要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消灭。相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满足人们生活的多种需要,活跃市场,丰富群众生活,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初期占国民经济的1%发展到今天的20 %以上,已改变了“补充”的地位。十五大报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情出发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