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1997年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继续拓展和深化的一年。配合依法治国的大讨论,依法行政逐渐从口号式宣传转入学理阐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在争鸣中渐露端倪。行政程序仍然是研究的热点,学术界仍在为行政程序法的出台进行着充分的理论准备。有关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的具体制度的研究正在深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方获得法律救济的两种基本途径,由于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而理论上的完善尤为必要和迫切,这方面的研究也有一些成果。 本年度行政法学著作主要有:罗豪才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杨海坤著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章剑生著的《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方世荣著的《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关保英著的《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胡建淼任主编、吕锡伟任副主编的《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皮纯协主编的《行政监察法释论与适用》等等。此外,有关行政法学方面的主要译著有: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主持翻译的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著的《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美国法学精选丛书》编委会主持下由黄列翻译的由美国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和罗纳德·M ·利文合著的《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等。 本年度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行政法学研究的文章据不完全统计,约300余篇,〔1〕在数量和质量上略胜于往年,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兴旺的体现。但有价值的重头文章寥寥无几,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本年度主要学术活动有:1997年8月13日至18 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会上选举了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着重讨论了依法行政与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许可与行政合同问题。〔2〕1997年11月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部门工作人员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困境与改革思路等问题作了探讨,提出许多颇有意义的建议和方案。7月4日至8 日海峡两岸行政法专家教授五十余人在国家行政学院举行了行政程序学术讨论会。11月5日至8日,美国SYRACUSE大学法学院的两位教授分别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美国行政程序法系列讲座,对了解和借鉴美国行政程序法有一定意义。 本年度行政方面的立法活动主要是1997年5月9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它对于健全行政监察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和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以及保障政令畅通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大意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正在拟订过程中,众望所归的行政程序法也在酝酿、讨论中。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研讨的深化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目前渐居上风的是“平衡论”观点。“平衡论”者专门结集出版著作全面阐述“平衡论”的理论蕴涵。〔3 〕平衡论者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和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亦是如此。〔4〕 有一些学者原则上肯定“平衡论”,认为“平衡论”是80年代初中期,我国行政法学界发生关于行政法的“控、保权”之争后形成的主流观点的延续和发展,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提出“平衡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又认为“平衡论”自身存在的疏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它的积极作用和理论潜力,应进一步加以改造和完善。他们总结“平衡论”的疏漏主要体现在:1.立论上的缺陷。“平衡论”未能将其与“控权论”区别开来,并陷入更大的混乱。2.内容上的疏漏。表现在(1)平衡观不连贯,导致理论体系自相矛盾;(2)“总体平衡”思想似是而非;(3)“平衡论”脱离具体社会环境谈平衡, 缺乏对我国国情的针对性。〔5 〕有学者也提出值得“平衡论”者考虑的几个问题:1.关于“平衡”一词的使用。“平衡”是一个具有多歧性的术语,以此来作为阐述“平衡论”的核心概念似欠妥当;2.关于“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应当通过不断纠正错误来充实理论,才能不断接近真理;3.关于“平衡论”的总体思路。不能为了平衡而平衡,而应将平衡与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福祉结合考虑。〔6〕 有学者提出“平衡论”的完善方向,包括:第一,认清“控权论”的是非,放弃对“控权论”绝对证伪;第二,给“平衡论”正确定位;第三,将“平衡论”的中心思想确定为主张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先进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的有机结合;第四,在论证方法上,“平衡论”应放弃根据行政机关与相对方权利义务古往今来量上的变化规律,以及行政法关系的某些结构特点证明现代行政法是平衡法,借以论证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的方法,而应通过分析我国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法的特殊背景,论证我国行政法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其采用传统行政法与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之间的某种中间形态的必要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