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起对违宪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来,欧洲各国也陆续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其中,德国基本法(即现行宪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在总结19世纪各邦宪法、法兰克福宪法和威玛宪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吸取两大法系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分析德国的这一制度,对于了解现代国家宪法保障的发展趋势,比较各国相关制度的特色和短长,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服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管辖、工作原则、诉讼制度以及裁判、执行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 1、机构设置。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权也由联邦与各州分别行使。在宪法审判方面,联邦依基本法设置联邦宪法法院,管辖具有联邦性质的宪法争议案件;各州依州宪法设立宪法法院(石勒苏盖格——荷尔斯泰因州除外),管辖州内的宪法争议案件。二者原则上独立并存,在司法行政和审判业务方面均无隶属关系。而德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特色在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运作上集中体现出来。 从性质上看,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务法院同属联邦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一般来说,其他联邦法院着重保护私人利益,而宪法法院则重在维持既定的宪政秩序。更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宪法法院是独立而自主的宪法机关。它在组织上与其他机关以及各级法院互相分离,不受任何部门的行政节制(其他法院则在行政上分别隶属于行政机关),同时,宪法法院作为最高机关之一,独立行使宪法审判权,其行为无需向其他机关负责,也无需取得其他机关的同意,其裁判对所有国家机关均有约束力。 宪法法院在组织上分设两庭,即第一庭与第二庭,正副院长分任两庭庭长,每庭各有八名法官。一庭法官不得参与他庭,所以在审判事务中,除联合庭的情形外,两庭相互之间是独立的,都以宪法法院的名义对案件作出裁判。分庭的目的是便于案件的平均分配。联邦宪法法院法根据预计对案件管辖作出了划分,后根据实际又进行了调整。案件因性质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庭时,设立特别委员会予以决定;一庭认为他庭在裁判中表示的法律见解不妥而欲作出其他裁判时,必须由全体法官组成的联合庭加以裁决。 宪法法院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如年龄、资历、职业等,均作出了严格限制。联邦参众两院各选举每一庭的半数法官,交由总统任命。 2、诉讼的一般程序和基本制度。 宪法法院的审理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前者适用于所有案件,后者则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宪法争议案。总的来看,宪法法院法对诉讼程序并未作详细规定。一方面,在法庭秩序、法庭用语、评议及表决等程序上适用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宪法法院也时常援用自己的裁判先例来发展诉讼的具体程序。宪法法院法在一般程序上除了采用其他法院所适用的诉讼原则,如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公开原则、律师强制原则等之外,还规定了若干基本制度。 (1)申请及审查。宪法案件的审理程序,必须因申请而开始。 但案件开始审理后,宪法法院在审理方式、裁判标的上并不完全受当事人申请内容的限制;并且,申请人的处分权,如诉的撤回、变更及和解等都受到限制。当事人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附具理由和证据方法。宪法法院对申请应作初步审查。对于形式欠缺、不合法、迟误期间、显然无理由的申请,以一致的裁定予以驳回。审查合格,才准予进入审理程序。 (2)回避制度。法官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统或姻亲, 三亲等内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为案件当事人的,或者法官曾依职权或在业务上参与(不包括参与立法程序)该案件的,或者法官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均不得执行法官职务。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未被申请回避的法官自己认为有偏颇的,也可自行提出申请。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宪法法院予以裁定。 (3)诉讼代表与代理。案件由团体提起或向团体提起时, 宪法法院可以令由一名或多名代表行使团体的权利,尤其是出庭的权利。当事人在任何案件中都可由律师或大专院校的法律教师代理。但在法院举行辩论时,当事人则必须委托上述人员出庭代理。某些机关作为当事人时,可以由其组成人员或官员代理。经宪法法院允许,不具备代理人资格的其他人可以作为辅佐人。由于辅佐人并无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所以不能单独作出诉讼行为,而只能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同时出庭以辅助当事人。 (4)辩论制度。宪法法院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 应基于辩论而作出。但全体当事人均放弃辩论时,不举行辩论。宪法法院裁判的形式与辩论密切相关,即基于辩论而作出的裁判为判决,未经辩论的裁判为裁定。 (5)举证制度。当事人负有举证的义务, 但这并不排除法院的调查责任。哪些证据对查明事实有必要应由法院依据诉讼资料加以判断。宪法法院应命令申请人提出证据方法,当事人不论是否提出,法院有权利、必要时也有义务调查确认某特定事实内容所必需的证据方法,其种类不受限制。法院可以指定庭员一人调查证据,或就特定事项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