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 思想自由,亦称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观点自由等。与行为自由相对应,是人的意识的内向领域里的自由。包括独立自主地进行思维和判断的自由,不受干涉地接受、持有某种见解或观点,不受干涉地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谈到自由,人们总是首先想到其相对性,即自由不是放任,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自由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遵循理性的指导。但是, 自由的相对性仅是针对行为而言的。人的行为是其意志活动的外化,必然影响、涉及他人的利益,只有“无害于他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是自由的。如果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侵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和剥夺。而就人的意志活动本身而言,其自由却是绝对的,除受主体认识能力的限制外,不受他人的干涉,法律只应限制人的行为,而不应限制人的思想。因为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危害他人,在人们的思想变为公开行动之前,也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实际上,人的思想是无法控制的,不论一个人的权力有多大,都永远无法阻止人们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统治者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却无法剥夺人的思想和信仰。 对封建社会中的思想专制和精神压迫,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曾给予尖锐批判,对思想自由的绝对性给予充分肯定。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说:“每个人都是他思想的主人”,“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们崇拜上帝,这可算作误用治权与纂夺人民之权。”〔2 〕“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能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3〕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则从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 论述了思想自由的绝对性。他认为,自由的本意是自立、自为的存在,能够达到自立从而具有自由的只有精神。他说:“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在思维里我是自由的,因为我不在他物中,而完全保持在我自身中,并且,那对我是客观存在着的对象,也是为我而存在的,与我有不可分离的统一。”〔4〕 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们,在创立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过程中,也对思想自由的绝对性作过大量论述,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认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而不应惩罚人的内在思想方式,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没有规定任何惩罚的客观标准。他说:“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5 〕马克思分析道,惩罚思想的法律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在罗马帝国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这种法律;在法国大革命的罗伯斯庇尔时期,国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这种法律。历史事实表明:“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是以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认可”。〔6〕马克思认为, 当时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也是这种法令,因为该法令惩罚的客体不是行为,而是“倾向”,“这种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井。”〔7〕 在社会主义国家,非但不能用法律惩罚思想,而且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分歧。对此,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的辨别问题,可以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而且是有害的。……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议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8〕在谈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方针时, 他又说:“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文革期间解决认识分歧的错误做法,邓小平同志重申了“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并说,纠正错误的思想倾向,“不要随意上纲,不要人人过关,不要搞运动”。〔10〕等。经典作家的论述,一方面表明思想自由的绝对性,即不受法律调整,也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压制。同时又给我们指出了解决思想分歧的正确方法,那就是讨论、说服和教育等民主的方法。 二、思想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思想禁锢是封建法的特征,专制主义的法律不仅要限制人的行为,还要控制人的思想。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宗教裁判制曾把哥白尼关于太阳系的学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视为异端邪说,并残酷迫害过持有进步思想的科学家。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更把控制思想作为维护专制的有效手段。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书坑儒,开了惩罚思想的先河, 到了汉朝专门设立一种纯思想的罪名,称为“腹诽罪”,并形成“腹诽之法”。清朝在统治异端思想推行文化高压政策方面,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突出的表现形式是“文字狱”,文字罪人,常因一言一语而妄加臆断,然后一律定为大逆罪横加屠戮。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思想禁锢受到启蒙思想家的抨击,是否允许思想自由,成为区分政府善恶的标准。他们认为,凡把意见当作罪恶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允许自由思辩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思想自由被当作天赋人权, 首先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政治宣言所肯定。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最早规定了“意见不受干涉的自由”,其中第10条写道:“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是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思想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不过,在早期的资产阶级宪法中,多没有关于思想自由的明确表述,只是规定了作为思想自由延伸的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和信仰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思想自由才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为新制定的资产阶级宪法明确宣告。如日本国宪法(1947年)第19条规定:“思想及意见之自由不得侵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7年)第4条规定:“信仰自由、 良心自由、世界观自由不受侵犯。”等。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 有18部宪法规定了观点自由,22部宪法规定了思想自由,16部宪法同时规定了观点自由和思想自由。〔11〕思想自由还被载入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公约》中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护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此外,《公民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