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它不仅是宪法、宪政的价值追求,而且是现代政治法律社会的基础。尽管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宪政秩序并不一定相同,但其建立和发展却存在着共同的规律。本文仅对宪政秩序构建、运作及其价值的共性进行探讨。 一、宪政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 宪政秩序的构成要素是整个宪政秩序系统的基础。对宪政秩序构成要素的深入探究,有利于我们对宪政秩序本质有一个更为透彻的把握,对宪政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政秩序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宪政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权威等三个要素。 (一)宪政实体的存在是宪政秩序实现的最基本的载体要件。作为现代社会最高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宪政秩序其产生、存在和发展都与宪政秩序的载体——宪政实体紧密联系着。 首先,宪政实体作为载体是宪政秩序的基本条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奴隶主、封建主的存在,形成的社会秩序必然是专制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宪政实体的形成必然导致宪政秩序的产生。宪政实体作为宪政秩序的载体,笔者认为它主要是由宪政主体组成,并且是一个多元化的结构。它主要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政党和其它利益集团及组织等宪政主体。宪政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必然产生宪政关系,这些宪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形成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就是宪政秩序,这个过程也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实质过程。其次,宪政秩序的存在也是宪政实体存在的有序性的结果。宪政实体之所以是“实体”,是因为它的存在总是与宪政秩序联系在一起的。宪政实体作为载体,当它处于有序状态时,宪政秩序就会存在;当它处于无序或失序状态时,就会导致宪政秩序的破坏。宪政实体也离不开宪政秩序,宪政实体只能在宪政秩序中存在。而由于宪政主体对各自利益的不断追求,必然会导致宪政主体及其关系的不断发展。当旧的秩序不适应宪政主体这种变化、发展的要求时,就会遭到破坏,新的秩序随之就会建立起来。这样就导致了宪政秩序的变化和发展。当然,宪政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在一定的尺度下进行,才能形成宪政秩序。这种尺度就是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政主体的行为准则,是宪政秩序形成不可缺少的一个要件。 (二)宪法规范是宪政秩序的内核要素。如果说宪政实体是宪政秩序的载体要素,是建构宪政秩序的前提条件,那么,宪法规范作为规范宪政秩序的实际内容,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准则。作为秩序的本性,本身就与规范联系在一起的,是强调人们行为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使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朝着功能确定、整体协调的方向发展。一定的宪政秩序总是同一定的宪政行为规范相联系的,宪政秩序离不开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功能是使宪政主体按照宪法规范进行宪政活动,规范宪政主体的行为,使其保持在有序的状态。 宪法规范对宪政秩序的形成具有指导作用。一般来说,宪法规范与宪政秩序是紧密联系的,即有什么样的宪法规范,就有什么样的宪政秩序。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必然形成资本主义的宪政秩序;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也必然形成社会主义的宪政秩序,而不是相反。在另一方面,真正的宪法规范是宪政运动的结果,是在宪政运动中提炼出来的,对宪政行为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宪法规范是宪政行为的准则,是宪政秩序形成的依据,宪法规范与宪政在现实社会的表现是一致的。当宪政实实在在地实施宪法规范时,宪政是真实的,作为其依据的宪法规范也是真实的,也会形成真实的宪政秩序。反之,如果宪法脱离现实,宪政必然脱离现实,宪政秩序不可能真正形成。真正的宪政秩序必须以真实的宪法规范为指导才能形成。总之,宪政秩序离不开宪法规范,没有宪法规范作为准则和指导,就不存在宪政秩序。但是,二者又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宪法规范就其表现来说是主观的,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宪政秩序则是宪法规范发生作用的过程和宪政关系的结构状态,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社会存在。因此,宪政秩序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三)宪法至上权威是宪政秩序实现的中心环节。宪法规范是宪政秩序实现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离开了宪法至上的权威,宪法规范就会同宪政脱节,就不可能形成宪政秩序。因此,宪政秩序与宪法至上权威是密不可分的,宪政秩序的形成和存在必须以宪法至上权威为基本要素。 首先,宪法至上的权威能使宪法规范在实践中得以实现,使宪法规范真正成为宪政秩序实现的准则。在人类社会中,无论何种社会形成,总会有一个具有至上的权威存在。然而,不同的权威,在社会中形成的秩序又不一样。在奴隶社会中,“一切皆从天子出”的天子至上权威和地封建社会里,“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主至上权威,导致的都必然是专制社会的秩序,不可能是宪政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如果不是宪法,宪法就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实施,宪政秩序在这个社会也就肯定不会存在,因为宪政秩序是宪法规范实施的结果。因此,要想在社会中建立起宪政秩序,就必须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其次,宪法至上权威是宪政秩序实现和存在的根本保证。在宪法至上权威下,它可使社会成员形成“共同意识”、统一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达到宪政秩序下的整合。宪政又是宪法的实施。因此,宪政的权威来自于宪法的妥协和公认,这是导致宪法至上权威整合功能出现的重要因素。宪法至上权威的整合功能不只是消灭社会成员的意识、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而更重要的是为人们提供统一的价值标准。因此,宪政秩序实现的重要方面是宪法至上权威与宪法规范必须联系在一起,使人们的行为统一在宪法规范中,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标准来协调宪政主体的行为关系,围固宪政秩序,以避免与宪法至上权威的行为评价标准相冲突,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宪政的有序性不遭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