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经过了两、三百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乃至各种具体的体制也历经多次重大变故。宪法监督制度也不能脱离这一世界大势,同样出现了不少革新鼎新事件。总括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主要呈现出以下趋势: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监督司法化。 一 监督机构的专门化 当代世界上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英国开一代风气之先,产生议会监督模式;美国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成为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之滥觞;奥地利在1920年建立宪法法院,在世界诸国中率先确立专门机构监督模式。〔1〕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议会监督模式和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在世界上占垄断性地位,而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基本上尚未现身。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同近代国家的思想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治国经验存有极大关系。英国成为议会监督模式之滥觞为其奉行议会主权即议会至上原则所决定。英国人认为,议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地位至高无上,其权力广阔无垠,法律由其决定,也应由其解释、监督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要遵循其制定的法律。英国人曾不无夸张地说:议会除不能将男人变成女人,女人变成男人外,无所不能。英国宪法是普通法宪法(即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其宪法性法律同其他法律相比,没有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典的那种至上地位,两种法律比肩并立,不分伯仲,其解释权、监督实施权也由议会行使,不可能由法院或其他机构专擅。故此,英国法官韦利斯在1871年言道:“我人承认巴力门所通过的法案乃我国法律。……我人坐此判席,实为女王陛下及立法者之臣仆。……设巴力门之法案不甚适当,惟立法者可予纠正及予以撤销。法律而仍为法律之日,法院务须服从。”〔2〕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实行议会监督模式。这主要由其信仰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法国人深受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而已。“法律是普通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而法律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法是否与宪法一致,能否解决那方面的问题……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的法官。因此法院不能解释宪法,至少它们不拥有事关立法机关的权力。”〔3〕 在英法的影响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议会监督模式,如19世纪的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当代的新西兰、荷兰等国。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做出判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解释法律的权限属于司法部门的领域,正是司法部门的业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由普通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先例。因故,此种模式又被称之为美国模式。随着美国国力的增强和世界影响力的与日俱增,其宪法监督模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很多国家开始模仿、移植美国模式。“本世纪初叶,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模式在欧洲特别是法、德、意各国,非常地走红。”〔4〕法国、德国在本世纪20 年代都引进了美国模式,意大利则在1947年至1956年间引进了美国模式。据统计,截至目前,世界上采行美国模式的国家有60多个,其中绝大多数是与美国同属普通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菲律宾、埃及、阿根廷、巴西、希腊、瑞士、斯堪的那维亚各国。日本也属美国模式。 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欧洲模式,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而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原来引进美国模式的一些国家也改换门庭,实行这一模式,如法、德、意等国。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成为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潮流。目前,这一潮流方兴未艾,呈现出愈来愈强劲的势头。采行这一模式的国家现有奥地利、德国、意大利、法国、塞浦路斯、土耳其、南斯拉夫、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波兰、韩国及巨变之后的大多数独联体各成员、东欧国家等。这一潮流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并与议会监督模式、美国模式过去在很多国家中失败的教训存有深刻的联系。第一,一些国家嫁接美国模式失败,原因包括:(1)法官孱弱、胆怯, 在心理上不能胜任司法审查中价值取向的、准政治的功能。〔5〕(2)缺乏统一的法院系统。欧洲国家的法院系统都是二元的甚至是多元的,很难协调行使司法审查权。(3)宪法实际上没有最高法律效力, 对议会也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如魏玛宪法时期的德国法院,就无力阻止“议会对宪法的不计其数的事先违反”。特别是它们不能依据宪法来保障基本人权。〔6 〕第二,有些国家抛弃议会监督模式的原由主要在于:此种模式不能防止多数党专横,不利于民主自由的存在和发展。由于现代政党制度的发展,传统的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体制在议会制国家中已被突破,因为多数党既控制了议会,又掌握了内阁,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制衡已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多数党在政府和下院中的联合集权。“如今人们已不再寻求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平衡了,而是力图在多数派(政府和议会)及(议会)反对派之间保持平衡。违宪审查正好可以用来保证多数党和反对党之间的平衡。”〔7〕人们抛弃议会监督模式或美国模式, 除了上述原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鉴于以往在本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的现象,为了使宪法处处得到尊重、实施,人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的第四个机构,专司宪法监督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