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具有实践价值的理论体系,同时它是一种未来指向性的、具有预测功能的知识体系。人类社会即将进入21世纪,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宪法学在内容、调整范围、调整形式以及社会的影响力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客观地评价20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认真地总结其经验教训,科学地预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是保持与发展宪法学生命力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与目前的研究现状,我认为可以把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宪法学本土化趋势 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中本土化将成为表现中国宪法学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的重要内容与标志。宪法学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体系,反映着特定文化背景下一个民族的理论思考与特定的行为模式。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学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与宪法学的文化相对主义是相一致的,普遍性的价值通过多样化的文化形态与不同的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宪法学的价值性并不规定宪法实践过程的统一模式。在当代世界宪政潮流中中国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的基础与出发点是坚持与发展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特色。 中国宪法学的本土化是指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即按照中国人的主体意志,在宪法学理论中正确地反映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历史经验,使之成为解释与解决中国社会宪法现象的学说。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殊性从客观上要求富有文化性、实践性的理论,以达到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协调。从中国宪法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本土化所呈现的形式与程度不同,但本土化始终是中国宪法学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与不可忽视的内在因素。在早期宪法理论的移植过程中,外国宪法理论的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外国宪法理论所产生的影响力是通过中国文化的自我加工与比较中体现的。中国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形成于建国以前的宪法学发展过程。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宪法学在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表现了宪法学的社会价值。即使在反动政权统治的社会环境下,一些进步学者基于对宪法价值与目标的信仰与追求,对宪法学理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从客观上为保持中国宪法学说史的连续性提供了理论依据。面对外来宪法思潮与宪法学说,多数中国学者并没有采取盲目照搬与模仿的作法,而是直接或间接地强调传统文化在宪政体制中发挥的功能,在学术研究中确立了一定程度上的主体性,努力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建国以后,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宪法学在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努力保持其宪法学说的主体性,以本国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构筑适合当代中国实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即使在五十年代,宪法学的“苏化”时期,我国的政治家和制宪者们在具体设计宪法制度时始终对中国宪法现象的特殊性给予必要的关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断开发本国的理论资源。可以说,中国宪法学〔1 〕一百年的历史是努力寻找、发展与维护其学术思想主体性的历史。在世纪之交,当展望21世纪的宪法学发展趋势时我们首先要充分考虑在未来宪政文化的冲突中中国宪法学应保持的自身的学术风格,以本土性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建立自身的范畴与理论体系。 中国宪法学的本土化趋势从客观上要求实现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使宪法学体系成为能够正确描述和解释中国社会运行中各种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由于各国的传统文化、宪法生长的历史环境以及宪政实现的具体过程不同,宪法现象存在的形态也不尽相同。宪法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并不能为各国解决具体宪法现象提供普遍性的理论依据与可行的方案。从国外借鉴的宪法学理论必须通过本国文化的加工与开发过程,使借鉴的意义转化为调整宪法实践的具体的理论。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具有本国特色的宪法理论的调整。宪法学的价值体系是对特定宪法现象的一种理论的高度概括与总结,其理论的内涵本身具有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实践性。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但在实践中面临的大量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自我开发的本国宪法理论。然而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不少社会问题,由于宪法学理论研究滞后于社会现实的状况已严重地影响到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我们应当承认,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大量的社会问题,目前的宪法学理论还缺乏主动适应的思路与理论基础,在有些问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我们缺少的就是能够具体解释中国宪法现象,具体解决实践问题的理论。或者说,在现有的宪法学理论中体现中国宪法学主体思想的理论少,没有文化加工的、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理论多。因此,为了适应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必要在充分反思的基础上,建立源于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 中国宪法学发展的本土化趋势要求我们积极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与解决特定宪法现象的研究方法。中国特色宪法理论是以中国宪法的学术思想为主体的、吸取世界宪法学理论精华的、为中国社会发展服务的理论体系。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方面,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学术见解。如在宪法与宪政价值的比较、宪法文化的一般价值、宪法功能的结构与不同表现形式、宪法与人权价值的关系、宪法保障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立法制度、非西方国家宪政的理论、社会转型与宪法价值体系、基本权利体系、宪法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宪法学界开始出现了过去少有的学术争鸣的新的学术气氛〔2〕。但是, 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现有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理论还没有取得学术上的主导地位,学科的理论体系与框架还不能充分体现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现实。尽管学者们为创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作了努力,但总体上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真正创新的理论观点少,描述现状、解释政治需求的东西多,形成有价值思想、理论上提炼的观点不多。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熟悉中国社会实际,从现实的要求中思考宪法问题,强化宪法学的现实适应性,努力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中国的宪法学理论应积极探讨解释与解决中国宪法现象的具有价值性与实践性的研究方法体系,使中国学者开发的研究方法成为本土化的重要内容。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取决于它所研究的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即某一种研究方法的合理性与实践性在于特定宪法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在研究方法的体系中我们首先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指导,善于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宪法现象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否则我们难以解决面临的社会问题。在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我们的优势与特点是坚持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从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我们观察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分析特定的宪法现象时我们还需要采用具体的研究方法,积极挖掘分析宪法现象的理论框架与学术工具。在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转变的世界宪法学理论变化的背景下,我们要总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经验与教训,从宪法现象的特点出发,采用功能与综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论工具与实际宪法现象分析的一致性。在解释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过程中,我们既要避免规范主义宪法理论弊端,又要避免过分注重现实需求的实质主义宪法理论所带来的理论弊端,要善于运用综合的研究方法协调宪法问题上规范与现实的合理关系。在社会改革的特定历史阶段,客观上维护宪法规范价值的尊严与权威是十分重要的。〔3 〕可见,中国宪法学上所讲的本土化并不是封闭的概念,它是适应特定文化需求与现实要求的开放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