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政治的分裂效应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挑战 学界常把五十年前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视为当代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重生的重要转折点。与此同时,这部巨著似乎也成功地把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塑造成了正义理论的当然焦点。分配的对象固然不限于一两种特定的事物,但它无疑包含着强烈的“物”的意向,尤其是各种可以物化的福利利益与服务。这也是《正义论》常常被人们与福利供给和福利国家问题勾连在一起的原因所在。且不论这种勾连是否合理,以及对罗尔斯来讲是否公平,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的理想后来很快在意识形态上受到左右两面的夹击,这一点更值得注意。如果说强调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的“新右派”的挑战在价值原则和政策实践上确实导致了一些对立,那么,激进左翼掀起的身份政治浪潮,包括差异政治、承认政治、多元文化主义在内的一些新概念、新理论以及相应的社会运动,则在引发严重政治分裂的同时,对正义理论的“分配”取向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这些理论认为,一旦我们把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纳入分配范畴,我们就把它们当作“仿佛是静态的事物了,而非社会关系和过程的函数”①。在其看来,正义的焦点不应该是物的分配,而是要聚焦于显性或隐性的支配、压迫关系,特别是要激活不同群体争取身份界定或差异表达的政治过程。 令人忧虑的是,欧美左与右的意识形态分野似乎在身份政治的轨道上呈现出合流之势:左翼强调各种各样的少数群体或种种受害者群体,右翼则诉诸自身的民粹主义形式,乃至或明或暗的白人至上主义。这里所谓的合流,仅仅是指双方都采用了身份政治的观念工具。事实上,由于它们的实质主张(也就是试图捍卫和维护的特定群体)要么具有内在的多元性,要么具有明确的排斥性,身份政治本质上是撕裂性的,它对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甚至是最低限度的共同身份认同构成了严峻挑战。与身份政治相关的种种社会运动的一个后果就是,人们被与己相似(相似性当然体现在不同的方面)的人所包围,政治共同体不存在共同的愿景和真正的共益(common good)纽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身份政治的批评者发现自己身处一个“后愿景时代的美国”②。 五十年后的今天,对于我们评估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而言,上述状况当然不是一个好消息。至少,这种理论看似没能为美国社会提供政治共识或共同愿景,相反,恰恰就在《正义论》出版后不久,美国开始进入“后愿景时代”。甚至,有人认为,罗尔斯本来就是身份政治浪潮的理论先锋。在英国思想家科利尔(Paul Collier)看来,功利主义和罗尔斯主义的先锋派没有认识到战后社会民主主义议程背后的共同体精神,“功利主义先锋队是全球主义者,罗尔斯主义者则强调受害者群体的独特身份”③。他所谓的功利主义,大体上是指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导向的政治经济学和发展思路;而所谓的受害者群体,指的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处境最不利者”,也就是差别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如果这种解读是成立的,那么,我们确实应该转向他处去寻觅疗救身份政治之破坏性的思想资源,因为罗尔斯的理论不是这个时代的药方,而是病症所在,乃至病因之一。 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确实是以“物”的分配为中心,从而引发了身份政治理论家的不满,并因此推动了身份政治的理论构造和实践上的政治分裂吗?为了公平对待罗尔斯,我们不应该忘记,他的社会契约论及其反思平衡的方法,其所追求的良序社会目标,恰恰是要在多元社会中寻求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共识,而不是要把某种特殊的群体身份置于政治议程上的特殊地位。对政治共识的追求在他那里可谓一以贯之,只不过这种共识在后期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性质,即政治建构主义框架下的“重叠共识”。罗尔斯后期把公共理性理念置于其理论的核心地位,也是考虑到合乎情理的多元论这一事实,想用它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出现危机时,他们(指公民们——引者注)彼此可以合乎情理地给出何种理由”④。易言之,罗尔斯的目标仍然是要公民们给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理由,这当然是在寻求政治共识。 那么,罗尔斯是否实现了寻求共识的理论目标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他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方式对于我们反思身份政治时代的乱象是否仍然有价值?这些问题或许是我们在纪念《正义论》出版五十周年时不应该回避的,也是无法回避的。本文的分析将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固然有对“物”的分配的平等主义关切,但它最核心的目标却是政治共同体的建构,并为这种共同体厘定一种明确的共益。因此,它在根本上是超然“物”外的,也是后来的身份政治的“清醒剂”。但仅仅强调罗尔斯理论中的共同体和共益之维肯定是不够的,因为那有可能意味着我们直接把罗尔斯解读为所谓的社群主义者,甚至将其归入古典共和主义或公民人本主义(civic humanism)传统之列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揭示其探究政治共同体与共益的独特方式,以及他所塑造的共同体和共益观念的实质内容。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重估罗尔斯正义理论对于现时代的意义,而且还可以同时在思想史的脉络中为之进行再定位。 二、超然“物”外的公民身份: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起点与共同体想象 就如正义一样,分配正义本身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现代概念,古典时代也讲分配正义,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就有涉及。但区别在于,古典时代的分配正义是以厚重的“应得”概念及背后的自然等级制和共同体为前提的,而通常情况下,现代社会所讲的分配正义,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话语,都是以个人权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以物为中心的。思想史家波考克(J.G.A.Pocock)区分了研究政治思想史的两套话语,即法学的话语与共和主义(或公民人本主义)美德的话语,它们接受不同的价值,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言说和论证策略。前者更强调物、权利与正义,后者则着眼于积极的政治生活,以及与人的自然目的(telos)相联系的公民的德行,它们不能被归结为权利,也不能被用来分配。虽然波考克并不认为这两种话语可以用来概括所谓的古今之别,因为法学的话语自罗马法就开始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法学的话语和思维滋养了自由主义的传统,促使其把权利以及对物的分配置于政治思想的中心。波考克因此有一个判断,即法学“是对物的管理,是以物作为媒介的人类关系,这与纯政治的公共语言相反,后者关注的是从平等和统治与被统治中产生的没有媒介的人际关系”⑤。这个判断当然包含着一个大家所熟悉的阿伦特(Hannah Arendt)式的洞见,即古典时代的政治是一个摆脱了物与必然性的公共领域,它的核心是平等的公民们的言辞和行动,是真正自由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