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随着当代人影响后代人的能力的增强,以及生态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代际正义”这种用于分析代际关系的正义理论逐渐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正义理论。在代际正义理论的契约主义、共同体主义和后果主义等诸多阐释理路中,契约主义的阐释理路更加引人关注,这一方面与契约主义是一个灵活的分析工具有关,另一方面与契约主义更加关注分配问题,尤其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众所周知,契约主义是一个理论家族,社会契约论是其中的重要流派之一。自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契约论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理论,其适用范围和解释力也在不断扩展,同时,它也成为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在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戴维·高蒂耶(David Gauthier)和布莱思·巴里(Brian Barry)等契约论者的倡导下,社会契约论对现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随着代际正义理论日益成为一种引人关注的理论,人们开始从罗尔斯那里汲取更多的理论资源,并重视罗尔斯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契约主义论说,契约主义也进而成为一种阐释代际正义的重要方式。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有哪些代表性理论,以及契约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阐释能够令人信服吗?这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契约论的两个传统 大体上而言,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在依照契约主义方法述说自己的理论时,通常出于两种目的:一是聚焦政府的起源问题,关注政治社会如何产生以及政治义务问题;二是探究理想的政治社会应当如何被建构起来,前者以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卢梭和康德等人为代表。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曾将社会契约论分为霍布斯式的契约论和康德式的契约论,这两种契约论分别强调互利(mutual advantage)和公正(impartiality)的重要性。①为简便起见,我们将上述社会契约论分别称为互利契约论和公正契约论。 霍布斯式的契约论主要探讨人们为什么拥有服从国家及其政府的政治义务,关注为什么接受政治义务是正当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体力和智力方面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易于受到他人的攻击,即使那些最强者也不例外。②依照霍布斯的立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会力图控制他人,自然状态会演变成战争状态,此时仅仅依靠自然法很难实现和平,因此,必须有更大的公共权力作为自然法的后盾,即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洛克设想在政治社会出现前,人类处于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中,“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③洛克强调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到自然法的支配,拥有平等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虽然如此,洛克仍然强调自然状态存在缺陷,为了生存,人们必须放弃惩罚他人的权利,构建一个政府。洛克与霍布斯的立场在此大概是一致的,都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达致一种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社会合作。另外,霍布斯和洛克不像后来的契约论者那样纯粹将契约论作为分析问题的工具,而是试图为契约论找寻历史的论证。康德式的契约论扩展了契约主义的适用范围,卢梭和康德等人主要通过契约主义思考理想的政府应当如何被组织起来。在卢梭那里,自然状态是否真正存在,令人感到怀疑,虽然如此,卢梭仍然强调,“首先让我们抛开事实不谈,因为它们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毫无关系。切莫把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阐述的论点看作是历史的真实,而只能把它们看作是假设的和有条件的推论,是用来阐明事物的性质,而不是用来陈述它们真实的来源”。④卢梭认为人类为了避免受到消亡的威胁,必须设法走出自然状态,同时,唯有契约才能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康德在其契约论中,并不像霍布斯等人那样强调人们在立约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而是试图淡化这种能力。康德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各种自然权利,但是由于人的利己倾向,人们会相互争斗,自由难以获得保障,于是,人们就放弃自身的部分自由,订立契约。⑤康德与卢梭一样并不试图为其契约论提供历史的证成方式,认为原始契约或社会契约“其实只不过是理性所设想的一个理念(idea),但无疑有着实践中的真实性。因为它迫使每个立法者都根据整个民族的联合意志立法,并将每个臣民——只要他能获得公民身份——看作好像他已经在公意之中表达了自己对法律的同意一样”。⑥可以说,康德首次明确地将契约论阐释为一种规范性的理念,而且其契约论比其先驱拥有更加明确的非历史特征。 虽然契约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有较强的影响力,但是在19世纪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契约论有式微的态势。自20世纪50年代以降,在罗尔斯等人的努力下,社会契约论得以复兴。当代社会契约论基本上秉承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精神,高蒂耶主要发展了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而罗尔斯和巴里等人主要沿着康德式的契约论前行,罗尔斯和高蒂耶等人扩展了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使得契约论成为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作为一位新霍布斯主义者,高蒂耶在其契约论中,并不像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屏蔽有关个人的所有信息,而是假定个人知道自己的所有信息。高蒂耶将契约论者所使用的“自然状态”这一设置称为“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initial bargaining position),在其中每个人都是自利的,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谈判的优势也被允许带到谈判桌前,“协议的各方都是真实的、确定的个人,可以通过他们的能力、情况和关注点来加以区分。只要他们同意限制他们的选择,限制他们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他们就承认他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之间的区别。当理性的人理解他们互动的结构时,他们认识到相互制约的地方,也认识到他们事务中的道德层面”。⑦人们通过谈判摆脱了自然状态,然而,人们是从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开始谈判的,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是一个合适的起点,在其中,那些有着不同谈判能力的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高蒂耶强调那些自利的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会选择下文将提及的“最大最小的相对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maximin relative benifit)。 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古典社会契约论,其契约论着重审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问题,探讨人们在他所构想的思想实验中会选择何种正义原则。在罗尔斯那里,古典社会契约论者构建的各种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真正平等的状态,因为缔约者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所有信息,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很难达成一种能够获致各方共同认可的正义原则。于是,罗尔斯将自然状态修正为“原初状态”,这是一种保证缔约者能够拥有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公平的初始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人知道与个人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作为原初状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知之幕将一切有可能引起分歧的以及影响个人做出偏袒选择的因素都屏蔽掉了,例如,无人知道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教育程度和阶级出身等内容。⑧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极为厚实的,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缔约者除了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经济理论规则、社会组织的基础以及人类的心理学原理,对其他情况都一无所知。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这两个设置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理性的和自利的人们,在不知道自身的偶然因素的情况下,从一种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出发将会同意的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作为理性的行动者,人们不知道与自己有关的特殊信息,依照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人们会选择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