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全面体现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这是现行宪法的灵魂和根基,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指出:“基本路线要管100年,动摇不得。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也指出:“十几年伟大实践的总结,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党的基本路线。”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强调指出:“在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历史时刻,必须郑重指出,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应该看到,只要党的基本路线保持不变,无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具体情况如何变化,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不变的,起码100年不变。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实情况的变化,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历史的局限性,正是由于这样,现行宪法在1988年、1993年两度修正,而以1993年修正为大,原因是对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认识产生了重大飞跃,大大突破了作为82 年宪法有关经济制度方面若干条文制定基础的传统观念和理论。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样就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根源。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的一些规定无法保留下来了。1993年修宪时将宪法第15条修正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抛弃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提法,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地变动了一些提法, 如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等。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提出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由此,现行宪法又难免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和十五大的精神作修改了。 (一)宪法序言部分。 1.关于对100多年来中国革命历史的描述。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中国人民在前进道路上经历了三次历史性的巨大变化……第二次是改革开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这是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开始的新的革命”。对于这个革命是不是要写进宪法里呢?从宪法是否准确反映社会事实的角度看,不写这第二件大事就不能反应出宪法所处的时代特点。 2.十五大最重要的是提出了“邓小平理论”。报告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邓小平理论。”依据现行宪法的体系,如果不把邓小平理论纳入,那么说邓小平理论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就缺乏法理依据了。 3.宪法序言中关于我国已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声明是在1988年私营经济合法化以前,现今上述声明已不完全符合社会现实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决不允许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的存在,这也是对“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深蒂固的基本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不是以全国解放而是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有制基本上被消灭为标志的。社会主义的目标是消灭私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应该搞那种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了吗?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上,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因素都应允许其存在。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内的剥削制度应允许存在的。可见,前述声明已不完全符合事实,改不改呢?不改,为什么历史上消灭了的剥削制度现在又允许它存在,是倒退吗?而且序言中关于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的表述不是一种历史定格,而是对现实的确认,因此,这就造成了宪法内部的不和谐,笔者认为还是删掉为好。 (二)关于经济体制部分。 1.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本质属性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正确的,《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必须予以补充了,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这必然要在宪法层面上得到反映,否则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属于同类冲突的还有,《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2.《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至于私营经济,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 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对比可以看出宪法对不同经济形式规定是不同的。出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考虑,对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不进行平等的保护。但没有平等就没有公平的竞争,没有公平的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多种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股份制(十五大写进了党的纲领性文件)等方式相互融合,要区别出不同的经济形式作不同的法律保护已经很难了。随着我们按照企业的法律形式、组织形式构建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这些规定都应该废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