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历史研究尤其历史编撰工作,免不了遇到对历史分期,即给历史断限的问题。要对历史分期、给历史断限,不能不先明确分期、断限的依据和标准。在史学领域,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分歧、争论较多的问题。 对于人类历史大阶段的划分,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创立唯物史观的同时就提出了划分的标准,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构成的社会形态的演变;并且依据这一标准,将人类历史总体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及其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五大阶段。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中国史学界对这个标准基本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于:对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历史进行分期和断限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应当如何划分? 从已有著述看,对同一社会形态下的历史进行分期、断限,研究者们依据的标准一般是能够体现出历史阶段性特征的标志性事件。在这个问题上,分歧也不大。分歧在于什么是阶段性特征?哪些标志性事件能体现这些特征?这种分歧往往与研究者个人的学养有关,也与进行分期的具体目的和观察问题的角度有关。而对于仍在成长、变动中的历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以下简称国史),分期、断限的分歧除了上述这些原因之外,还与进行分期、断限所处的时间节点有关。也就是说,对于尚在成长、变动中的历史,分期、断限所依据的标准还要受到历史进程本身的影响。比如,当国史仅有十几年、二十几年、三十几年时,与这一历史超过了半个世纪甚至达到六七十年时,人们对分期、断限的认识自然会有所变化。 我自2000年调至当代中国研究所从事国史编研工作,也遇到给国史分期、断限及其划分依据、标准的问题。在对新中国成立至21世纪初的50多年历史进行了研究,并对已有党史国史书籍的分期作了一番考察之后,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认识。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看到我在报刊上发表的一些关于国史编研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后向我约稿,并以《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以下简称《论国史研究》)为题,发表在翌年第1期上。文中第二部分谈的就是国史分期问题。我首先介绍了国史学界对新中国历史的分期方法,主要有“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和“八分法”,前三种都是改革开放初期划分的。随后我提出了自己的分期主张,即新的“五分法”:第一个时期为1949-1956年,共7年;第二个时期为1956-1978年,共22年;第三个时期为1978-1992年,共14年;第四个时期为1992-2002年,共10年;第五个时期于2003年开始,当时正在进行之中。我之所以这样分期、断限,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体现国史的特点,依据的是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和目标模式的变化,标准是能够体现这一变化的标志性事件。但由于篇幅所限,《论国史研究》一文只对为什么把1956-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的十年和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并入第二个时期作了稍微详细的解释,而对其余四个时期的划分未能做更多说明。① 然而,2015年之后,随着历史的发展及自己对历史认识的逐步深入,我的观点有了新的变化。不过,这个变化并不是不把国史划分为五个时期,“五分法”的观点并没有变,分期的依据、标准也没有变,变的主要是第四、第五两个时期的上下限,具体来说,就是我将第四个时期的下限由2002年推后到2012年,相应地将第五个时期的上限由2003年变为2013年。 在《论国史研究》一文中我还说过,对国史不同时期的划分方法、看法,除了个别以分期为幌子表达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诉求的主张之外,绝大多数主张都是学术性的,而且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各种意见都应当在学术范围内平等讨论,不应当只把某种意见作为绝对正确,而把其他意见斥为绝对错误。今天,我仍然坚持这个看法。正因为如此,我想把近几年由于历史进展而引起的对国史分期问题的一些新思考,尤其是过去未能详加说明的各时期划分依据集中起来再谈一谈,以便和国史学界的同仁们切磋。 关于为什么把1949-1952年新民主主义时期和1953-1956年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放在一起,都作为中国结合实际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时期,或者说以苏联的建设道路为目标模式的时期 理由有二。 (一)这两个时期从本质上说都是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就深刻阐述了中国革命分两步走或者说作上下两篇文章的理论。第一步或第一篇文章是民主主义的革命,第二步或第二篇文章是社会主义的革命。因此,当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时,自然意味着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了。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当民主人士中有人提问:“我们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什么不把社会主义前途规定出来时,周恩来回答说:“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②可见,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虽然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但发展目标仍然是社会主义,只不过当时为了有利于贯彻新民主主义政策而没有正式宣布罢了。后来,当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在谈到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问题时,明确指出:“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他还讲了两点根据:一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立即没收了占全国工业、运输业固定资产百分之八十的官僚资本,转为全民所有”;二是“用了三年的时间,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所以,他批评那种认为“全国解放以后,‘革命在最初阶段主要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只是后来才逐渐地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观点是不对的。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