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存,遗产体系不仅是文明探源的根据,而且是文化基因追索的凭借。遗产体系特别是文化遗产体系的建构,彰显中华文化的独特性是首要前提,同时,既要依赖完备的顶层设计,又须滤除国际政治和权力机制的影响,还要遵循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关于遗产保护的规则和精神。这既是中国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缔约国履约的重要体现,亦是新时代坚持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广义的“大遗产”观为背景,突破概念畛域,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作文化遗产的两种存在形态,展开其内涵和体系的研究探讨。这样的范式体现着对人类遗产的多样性和整体性的尊重,在关注遗产物质性的同时也不忽略其非物质意义,关注活态特征的同时又不忽略物质之外的要素对遗产历史与未来的重要性,探索建构符合国情、契合民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体系。 一、融通国际公约规则 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关注与保护由来已久,1899年、1907年逐步通过的《海牙公约》①和1935年通过的《华盛顿条约》②中就确立了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各项原则。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之后,致力“文化遗产”的推广普及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中体现于其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建议和建议案,包括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56年《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所有这些彰显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态度。长期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在同一框架原则和各种公约指导下开展的工作卓有成效。但不同的国际组织机构缘于机构性质和专业特性对遗产有着各自的目标和诉求,尤其强调维护人们认识上的权利,不可能对世界遗产做出统一规定,更不可能对遗产概念做出权威性定义和解释。 纵观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发展的历史,关于遗产的表述一直在变化,特别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实施,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概念内涵的认知也在逐步深化:从传统可移动古物、文物到不可移动的遗址、村镇或城市,形成了整体的物质文化遗产观;从仅仅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兼及人类对自然进行文化建构的文化与自然复合型遗产;从关注遗产具有物质资源特性,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联,具有经济价值,到关注遗产的精神资源作用,累积历史价值,具有传承意义等。遗产之于人类,不仅外在呈现复杂,层叠交织形态复杂,而且前缀修饰和类型分列多样,但无论自然、文化、物质、非物质,都不能止步于描述和讨论。有必要打破概念畛域,尊重遗产的多样性和整体性,对遗产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单从遗产类型和概念看,世界遗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融合西方历史上的相关价值理念,还体现着不同国家和民族自身的认知、价值、观念、表述,遗产的主客体间相互联系、相互涵容,展现出丰富的过程和现象。特别是欧洲近代遗产观以物质和物质性为主导价值,在文化遗产归属权、所有权、《世界遗产名录》评选以及文化遗产地国家和国际社会利益共享等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欧洲共同遗产”的理念,集中体现于2005年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以及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从文化财产到文化资源,再到人类共同遗产,直至把非遗视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跟踪梳理联合国相关组织和机构对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概念整合,以及共同遗产、世界遗产等理念的提出,表明遗产体系自身确是一个具有明确实践性内涵的整体,是一整套涉及人类、宇宙、知识、话语、实践等宏观层面的现代产物;同时,该体系确是一个积蓄着巨大能量的能源集合,具有相应的规律性、完整性和动态特征,这一点已经引起各缔约国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遗产保护遵循着联合国制定的相关公约和规则推进展开,注重在遗产分类体系、评估体系和设计机构等方面进行有效对接,并展开了系统有序的普查、遴选和申报工作。特别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非遗”视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为各国跨界进行“非遗”项目的申报保护提供了灵感。虽然我国已加入1972年公约和2005年公约,“人类共同遗产”侧重于人权、自然生态和文物保护等方面,且没有相应的立法意图。尽管我国在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方面成绩卓异,且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遗产项目切实履行当初的承诺,创造了不少广受缔约国赞誉的“中国经验”,比如整体性保护理念的确立以及在部分门类和领域探索实施生产性保护,等等。但现行的文化遗产概念和分类并未将所有的遗产类型都囊括其中,有些观念性的、宗教性的、伦理性的、精神性的、表述性的、礼仪性的遗产类型,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所形成和演化的人类智慧、技艺等未能包括在内。③中国有着五千年不断脉的文明传承,累积了丰富厚重的遗产资源。以维护文化多样性为目标,重视遗产的情感因素和精神引领,注重发现、整理、保护那些属于我国独特的却又暂时无法列入保护名录的精神类、艺术类和技艺类遗产类别,特别是将那些与佛教题材相关的传统项目名正言顺地列入各级遗产名录,不再躲躲闪闪而是信心满满。同时,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理念和精神,结合我国的遗产实际,以大遗产观为背景,厘清文化遗产的复合特质,积极构建符合国情又具中国特色的遗产体系。“文化遗产”体系建设先行一步,不仅是理论层面的厘清,也有学科建设的探索,更有实践层面的丰富,两套组织体系既相向而行,又相互贯通。所有这些,既是新时代“文化遗产活起来”的现实需要,也将为未来的国际规则贡献中国的经验和范式。 二、彰显中华文化特性 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④。文化作为历史的投影,是特定空间发展起来的历史范畴,不同民族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形成各具风格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养育不同类型的文化形态,形成各具特色的文化资源。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与国之间不仅是经济、军事、科技等“硬实力”的竞争,也体现为文化、制度、价值观等“软实力”的竞争。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未来世界的冲突将会是文明的冲突,其根源是文化。⑤文化遗产是树立国家形象的重要资源,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来源。话语权源自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以及文化实力,体现于国际遗产保护组织机构的各类规约和制度中。纵观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遗产大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在遗产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特别是美国的国家公园模式、日本的文化财理念以及其遗产体系的建构等,对提升民族凝聚力,增强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文化自史前石器时代一直绵延至今,文化脉络、民族主体从未中断,几千年文明演进中蓄积着民族的思想智慧、工巧智慧和口传智慧。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和背景中,构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中国依据自身遗产资源丰富和形态复杂多样提出的保护观念、保护标准和现实的保护参照,可以为人类文化的存续和发展提供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