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是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化的信息为基本单位所进行的社会交往。①信息、数据、互联网构成了数字时代的三驾马车。信息的数据化,以及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数据进行运算并加以应用,成为数字时代的基本特征。信息的数字化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和社会变革,并随之带来了法律上的变革。②数字时代,隐私权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但这一问题却远未得到妥善解决。一百多年前沃伦和布兰代斯对隐私的经典界定③能否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形势,不无疑问。即使将隐私扩展至个人信息控制,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隐私与个人(信息)自主权之间毕竟存在一种隐微的差异。④数字时代,隐私究竟重要在何处?承担了何种社会功能?何种事务可以被纳入隐私的范畴?应在多大程度上保护隐私?诸如此类的问题,仍有重新被讨论的价值,并亟须在宪法层面对隐私进行体系化重构。 一、隐私: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区隔的结构纽带 隐私是社会性的。如果不是在社会当中,隐私就毫无意义。可以设想,荒岛之上的鲁滨逊并不需要隐私。隐私从一开始就服务于人类在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具有社会功能。隐私是个人在社会之内的隐匿或者逃遁。正是由于社会复杂性提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在社会之内对社会的逃离才显得越发重要。隐私是界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重要媒介。在数字社会,沟通发生了重大改变,私人领域公共化的现象更加严重。这使得隐私当中所蕴含的人格性及其社会功能更需得到彰显,其一直以来差强人意的保护状况⑤亟须得到改善。 隐私是人格性的直接体现,并承载着“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区隔”的社会功能,这一功能在数字社会当中尤为重要。人类之所以会产生社会系统,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在心理层面上的“高度不可沟通性”。正是因为心理的不可见,才从心理系统当中“涌现”出了社会系统。⑥在社会沟通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人(Mensch)与人格(Person)的分离。⑦在社会系统当中,人所呈现出来的并非是将所有心理状态都表露于外的“真正的人”,而是根据其外在表现所呈现出来的人格体。卢曼认为:“人格的形式只服务于社会系统的自我组织,并通过对参与者行为可能性的限制来解决双重偶联性问题”,⑧人格是“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结构纽带”:⑨借由人格,人可以进入社会当中,而不是将自己的心理彻底暴露于社会;通过人格的缓冲,可以保护个人实现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适度区隔。 在人与人格分离的基础上,人的自我描述就显得尤为重要。“自我描述(Selbstdarstellung)是使人与他人进行沟通时变为人格体,并因此在其人性(Menschheit)中加以构筑的过程。如果没有成功的自我描述、没有尊严,他就无法应用其人格性。如果无法进行充分的自我描述,他就无法成为沟通的一方,并且他对于系统要求的不当理解就会将他带入到疯人院当中”。⑩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界定,人的“自我描述”,本质上意味着人的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即可以自主决定自己在社会中所呈现出来的面貌。(11) 到了数字时代,人与人格的分离更加明显,并且从社会的人格当中又分离出互联网人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呈现出的人格,与互联网中所呈现出的可能截然不同。如果说前近代社会是熟人社会,进入到工业化时代之后,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那么今天的互联网社会就是超大型的“隐身陌生人社会”。互联网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隐身化”改变了沟通的生态,体现了网络沟通既隐匿又公开的双重特点:一方面,网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匿性,人们的网络行为往往随意性很强,网络谣言层出不穷,语言暴力比比皆是;另一方面,网络中的“人肉搜索”功能强大,让人无所遁形。这导致互联网当中,人们既肆无忌惮又谨小慎微,不该发表的言论大行其道,该发表的言论却顾虑重重。网络中的言论呈现出很强的攻击性,对真正的言论和隐私都形成了威胁,言论本身反而压制了言论。 数字改变了人格的存在形式,数字化和虚拟化导致个人在现代社会是具有双重维度的存在:一重是现实中的存在,另一重则是数字化的存在。数字社会加剧了人格自由展开的“恣意性”。在社会当中,人已经实现了与人格的分离。进入互联网社会之后,又进一步实现了人格自身的分裂,即线上的数字人格与线下的现实人格的分裂。这二者同属社会人格,但数字人格相较现实人格,更少社会约束,更具有恣意性,可以肆意地展开谩骂、诽谤、造谣、攻击等行为。这些行为或许平时隐藏在内心深处,如今借助网络得到释放,从而使网络中的数字人格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更接近“真实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数字人格的展开就既需要保护又需要加以限制。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发表各种见解和言论。限制的目的则是要限制互联网中肆无忌惮的谩骂和无所不用其极的隐私揭露,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言论的系统性压制。 数字时代,互联网加上信息的数字化,使得信息传播和隐私受侵害的成本大为降低,而人格受损的后果却更为严重。个人的信息——无论是否具有私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都可能给个人带来相当大的困扰和负担。信息数字化会使得原本不会留痕的即时沟通,可随时随地通过数字方式留下痕迹,并传播到网络等公共空间。未经同意的截屏、拍照、视频可以随意被发布到网络空间,每个人的行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得到放大。随时随地的信息网络化,使人们的人格(隐私、名誉等)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私人场合的言论、不知情下的形象、经过剪辑加工的场景、通过偷拍而杜撰的故事,都可以在网络中形成舆论风波,进而给当事人造成相当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