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探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基础 随着数字时代的深入发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成全球共识。在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相继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在此背景下,探寻何为该体系的概念基础(Conceptual Foundation),对充分解释和有效规范该体系的核心概念,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承前”意义在于从恰当的概念基础出发,可以推导出一幅内部逻辑协调的“概念地图”,为既存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提供系统化说明;“启后”意义则在于揭示现行立法与实践之不足,为下一步改进完善提供查漏补缺的指引。 对此,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有二:首先,应以法律权利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基础。尽管有学者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规制的行为主义进路,试图绕开个人信息赋权的难题,①但这是绕不开的,因为对信息处理者特定行为是否规制、如何规制,归根结底取决于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是否享有、享有何种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在确定个人信息权益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推演相应的法律义务、责任和规范,达至一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在此前提下,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基础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据此推导出信息处理者负有不得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义务,民事责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手段,《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规范,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② 本文赞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应以法律权利为概念基础,但认为恰当的选择并非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体论证分三步展开:第一,梳理民事权利基础论的理路,剖析其三项核心命题,并展开反思;第二,论证个人信息保护能在我国宪法上获得安顿,并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概念来表达;第三,在宪法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视野下,通过展开其内容、功能与限制,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二、重省民事权利基础论 (一)民事权利基础论之理路 民事权利基础论包含以下三项核心命题: 第一,主张个人信息本身是民事权利客体。理由如下:①基于《民法典》第111条,认为若个人信息不是民事权利,则“立法者不可能在作为民商事领域基本法的《民法典》中做出规定,更不会在其总则编的‘民事权利’章中加以规定”。③②认为个人信息权本质上是一种对世、排他、绝对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占有和支配。④③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新型、独立的人格权,除传统人格权消极防御的特性外,还有积极控制的面向,派生出信息知情、同意、查询、修改、更正、删除等权能。⑤ 第二,主张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公法权利属性。理由如下:①认为作为民法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可对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害。公权力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私权利主体同样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⑥②认为“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影响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为了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在民法之外,通过刑法、行政法乃至社会法来保护民事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常态表现”。⑦③认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公、私主体虽然“在处理目的、合法性基础等方面存在不同,但不因此导致自然人与处理者之间关系的区别。信息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均负有不得侵害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义务。在私权利保护的问题上,不存在公权力机关比非公权力机关处于更优越地位的情况”。⑧“尽管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使用、收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法行为,但这只需要规定政府部门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责任即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应是民法规范,政府部门的公权在个人信息领域不宜膨胀。”⑨ 第三,主张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出发,以“信息处理者民法义务—侵权者民法责任—《民法典》规范”的逻辑,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理由如下:①认为包含公权力机构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均负有不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义务。⑩②认为“只有民事责任能真正弥补信息主体的损害”,因为其“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11)③主张“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非简单的一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是具有如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相同法律地位的规定”。“只有在民法典中确认个人信息权后,才能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立法提供民事基本法依据。”(12) 公允地讲,上述观点并非囿于学科门户之见,而是具有深刻现实背景和重大历史意义。随着信息技术高速推进,个人信息面临巨大风险,传统隐私保护捉襟见肘,亟需新的法律解决方案。以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起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直到2020年《民法典》出台,才一改此前间接、零散的立法进路,在民事基本法的高度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相较于行政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在该领域,确实是民法提供了迄今最有力、最全面的法律回应。这正是众多学者强调民事权利、义务、责任和规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现实背景。而民法保护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尊严、人格、隐私、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关照,对一个私权保障仍在途中的国家,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意义。然而,民事权利基础论内含的三项命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