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日常生活越来越多地被整合到种类各异的平台之中,以至于有人将当下社会称为“平台社会”(Dijck et.al,2018)。有研究者认为平台是对自古已有的中间人角色的一种现代技术应用,只不过包含更多方的行动者(Evans,2003)。与传统的工业企业不同,在理想的平台模型中,原材料是不同的客户群体,所提供的产品是“匹配”而不是购买或销售(Evans,2016)。因此,平台的最初角色是信息中介。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平台常常难以仅作为信息中介存在,特别是以服务提供为主要特征的平台——譬如网约车平台和外卖平台——其经营模式更像是一种新时代的服务商。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对滴滴平台的就业数量测算,2018年通过滴滴平台至少完成一单并获得收入的网约车司机共有1 166万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课题组,2019)。滴滴平台自2012年成立以来也进行了多次模式迭代,推出多种业务。不过,新业务上线之后也产生了一系列技术风险:快车业务上线后,有出租车车主罢工抵制滴滴等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业务上线后,分别于2016年、2018年发生了三起恶性事件,促使滴滴平台推出一系列整改举措。另一方面,滴滴司机的劳动强度也长期受到媒体和学界的关注。虽然平台制带来了与传统固定上下班时间不同的灵活用工模式(杨伟国等,2018),但学者也注意到了其潜在的长时段监控和更长的劳动时间可能(杜鹃等,2018,胡杨涓、叶韦明,2019)。一方面,基于平台技术在行业的应用,这一共享经济模式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于健宁,2019)并提高了资源匹配效率;另一方面,有研究者认为,平台的技术特性和资本垄断色彩也使得平台经济仍旧无法克服资本积累规律揭示的内在矛盾(谢富胜等,2019)。在两个难以融合的话语体系中,我们需要如何理解平台技术所带来的机会特征呢? 围绕劳工的“社会问题”研究假定,可能会限制有关劳动者社会学研究的“想象力”(闻翔,2014),沿袭这一视角也容易忽视技术所蕴含的发展可能,因此本研究尝试从技术与社会互构的视角(邱泽奇,2005;张茂元,2009)出发考察这一现象。技术并不是一马平川地进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循着有关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研究脉络(Hughes,1983;Orlikowski,1992;Pitt,2000),邱泽奇提出了技术的互构论视角(邱泽奇,2005),即假定技术与其使用者都存在着某些维度上的刚性与弹性,互构体现在技术与技术应用主体在刚性层面的非冲突与弹性层面的相容。此后,一系列有关新技术应用的研究发现,技术红利分配是否和原有社会分配规则相一致(张茂元,2009,张茂元、邱泽奇,2009)、技术应用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组织能力(张茂元,2013)、技术的合法性意涵(任敏,2017)、与特定组织和制度的匹配程度(黄晓春,2010)都会影响到技术应用的效果,最终使得某一个技术应用成功或失败。此类研究特别重视社会应用维度对技术的适应性匹配过程,呈现了丰富的社会“刚性”特征和技术“弹性”特征。 上述有关技术的研究的一个基本假定是,技术有必要融入当下社会环境之中,才能够获得应用的空间。此类研究适合解释特定主体接受局部改进的技术过程,如上述文献涉及的缫丝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社区电子政务等。不过,当技术有着更强的创生社会环境的能力时,技术的“刚性”吸纳社会的“弹性”,将成为一个更加常见的现象。平台技术可能正在扮演这样的角色,特别是在连“社会”都会被冠以“平台”这一形容词的当下。 因此,对平台技术案例的分析,为技术与社会的互构论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思路。考察平台技术应用的案例,我们还需要问,是什么因素构成了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约束条件(张茂元,2018)。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谁可以进入这样的技术应用之中,又将为获得这样的机会付出怎样的代价。本文将其称为技术机会的获取与控制权交换过程,并进一步承接有关技术刚性与弹性的讨论,回应平台技术形成的机会空间及其与社会的互构过程。 基于上述研究视角,围绕网约车平台,本文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从行动者的视角考察网约车平台形成了怎样的技术机会;二是从技术与社会互构的视角考察,为实现上述技术机会,网约车车主和平台分别要进行怎样的控制权交换过程。对于上述问题中的核心概念,我们将在第二部分给予更加明确的界定。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 在技术-社会互构论的框架下,为了达到特定技术应用的社会目标,代表技术一方的行动者和代表社会应用一方的行动者,需要围绕特定议题形成一种准共识性①的合约,由此通过互构的过程形成融入应用环境的技术方案。在已有的研究中,双方行动者通常聚焦于技术红利分配的问题(张茂元、邱泽奇,2009),这一分析框架更适用于讨论协商式的技术应用过程,但在解释平台制这一新的技术合约关系时还缺少核心概念。由于平台制形式上只扮演技术中介的角色吸引行动者进入平台中,因而并没有协商的过程。本文试图引入技术机会这一概念来进行讨论。 一些经济学的研究常常使用技术机会(technology opportunities)这一概念,强调企业对技术创新机会的捕捉(Porter & Detampel,1995;王坤等,2019)。与上述技术机会概念不同,本研究的技术机会(technological opportunity)概念则是一种机会类型,这一机会来自技术环境衍生的制度安排实现特定活动的可能性。折晓叶和艾云(2014)在讨论城乡制度变迁时所使用的“机会结构”一词为本文提供了一种分析基础:在机会结构的分析框架中,作者认为“国家设计的外部制度环境并不能直接影响和制约行动者的行为,而是通过制度和政策所营造的机会结构对人的行为产生作用”。为了讨论这一作用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为行动者提供的机会具有怎样的结构条件和参与空间,二是哪些行动者能够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