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组织,它在乡村治理乃至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如此,对村民小组的专门研究却相对较少,大量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基本上以乡或村为对象(李永萍、慈勤英,2017)。 从目前研究来看,关于村民小组的研究聚焦于三个议题:一是村民小组的定位、属性和功能;二是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主体资格或地位问题;三是村民小组自治和治理。 谈到村民小组的地位和功能,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它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或治理单元,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要进一步加强村民小组建设。不过,也有少数人主张取消村民小组,其理由是村民小组制约了农业资源(主要是土地)的优化配置、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村庄的整体规划,也不利于公共财政的最优配置。许多地方政府在推进“合村并组”或“新农村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时也持类似的理据。不过主张取消村民小组的人也承认,村民小组利用其自身独特的乡村社会资本,维持着农村各种社会事务及普遍秩序,担心村委会是否能够替代村民小组担负起这种功能(常利民,2009)。 经济学、法学学者主要从农村集体产权以及由此引致的民事责任出发,讨论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资格或地位等问题。其中,赞同赋予村民小组独立的集体所有权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总体上赞成者多于反对者。例如,有人就认为,相当部分的农村基层社会纠纷和矛盾是由村民小组的法律定位不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引起的。村民小组在人口、耕地、财产等方面都具备较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秉承了原生产队“队为基础”的核算体制。有必要从法律上确定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对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再定位(刘秀红,2007)。 具体到村与组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看法。于建嵘(2004)在岳村调查发现,村民小组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变迁而来,它不仅是目前中国乡村社会最普遍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且是由自然村落组成的社区组织,是村治结构中的组成部分。程同顺、赵一玮(2010)则认为,村民小组是一个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在村级利益表达和农村政策执行中发挥着独到的功能。它作为中国乡村社会最普遍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目前村民自治体系中,应被视为比村委会层次较低的一级自治组织,而不应被看作村委会的下级或附属机构。田先红(2018)对成都平原农村的调查发现,与其他农村地区不同的是,成都平原农村的村民小组与行政村①之间更多是合作关系,双方形成合作共治架构。 有些学者之所以主张将村民自治下沉到村民小组,也主要是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产权基础来论述的,认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和自治架构安排具有规模适度、利益相关性强、利益实现难度小的特点,更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付振奇,2016;邓大才,2014;徐勇,2015)。广东清远等地还进行了“村民自治下沉”改革,将村委会和村支部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在原行政村一级建立片区公共服务站,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这一做法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学者指出,此项改革不仅自身存在组织、制度、财政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困难,也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农村社会日益开放和流动、农村治理单元的扩大化以及基层治理的精简与效能的发展方向相违背(项继权、王明为,2019)。 尽管有许多学者不赞同将村民自治下沉到村民小组,但并非否定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重要作用。村民小组在整个村民自治体系中虽然层级不高,但是作为乡村自治组织,却有着重要的功能和意义(马元喜、谭龙云,2019)。程同顺、赵一玮(2010)就认为,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王惠林(2019)通过对陕西关中村民小组治理的考察,认为土地所有权关系、以民间信仰为媒介的文化认同、熟人社会是乡村“微自治”有效运行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如果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那么村民小组就是乡村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细微组织;如果这个机体组织发生病变或坏死,村级这个乡村社会有机体的器官就会发生畸变或功能丧失”(包先康、李卫华,2008)。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村民小组治理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村民小组作为“共”的载体,其运行机制和效能的发挥具有“微治理”的典型特征。有学者指出,村民小组适度的治理规模为低成本达成社会共识找到了组织基础,熟人社会“情”与“理”的治理逻辑可推动社区问题的解决。村民小组应当成为当前和未来很长一个阶段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的着力点(向勇、孙迎联,2020)。贺雪峰(2005)等还对以村民小组为行动单位的乡村公共品生产、乡村治理进行了讨论。 关于村民小组治理,有人还探讨了村民小组的社区性和国家性,认为当前基层治理的困境不是村民小组的社区性弱化而是国家性弱化造成的,从而主张提高村民小组的国家性(林辉煌,2011)。事实上,这种国家性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调动村民小组的社区性,又可能会压缩村民小组的自主治理空间。田先红(2018)注意到,小组长日渐成为单向度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丧失了对群众的亲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