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21)02-042-10 随着全球化对地方文化、身份认同的冲击日益严重化,遗产研究者开始呼吁“重新审视现代性(re-evaluation of modernity)”①,尤其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非西方国家、学者和从业者在国际遗产领域的话语权不断增加②,全球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简称“非遗”)讨论热潮③。关于复兴本土文化、身份认同和民俗传统的呼吁也席卷了亚洲国家,如中国④、日本⑤和越南⑥,这体现在越来越多非遗相关的法律、政策出台和政府部门成立。非遗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具有巨大的开发和保护价值,这促使各级、各类利益相关者将非遗事业纳入其发展计划。尤其是随着非遗成为国家在文化外交中“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⑦,各国政府将非遗事业放在公共事业管理议程的重要位置。 Gregory Ashworth在探讨“过去”与“现在”之间的关系时,提出了管理“建筑环境”(built environment)的三大思路:“保存”(Preservation)“保护”(Conservation)“遗产化”(Heritage)。⑧Ashworth提到的建筑环境,即历史建筑群、建筑遗迹,正是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本文在其三大思路的基础上,聚焦文化遗产管理,进一步梳理出文化遗产管理范式演进的路径,呈现出非遗是如何从文化遗产中“分离”出来成为当今最受关注的国际议题之一,并分析非遗研究的兴起,其背后的原因及意义。随后,本文通过介绍国际文化遗产研究的新范式即批判性遗产研究(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⑨)的兴起和发展,分析当前国际文化遗产研究的热点,并在与当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趋势比较的过程中,展望中国遗产研究(尤其是非遗研究)的前景。 一、文化遗产管理范式演进 (一)“保存主义”范式(Preservationism Paradigm) 遗产研究界普遍认为,文化遗产管理始于欧洲,强调对当时欧洲物质遗产(尤其是不可移动的纪念碑、历史古迹、建筑物及可移动的文物)的保存⑩。据此,在18、19世纪的欧洲萌发了“保存主义”思想(11)。至19世纪中叶,“保存主义”意在抵制欧洲工业革命之后迅速普及的现代元素(如现代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文化审美)对过去(或传统)的“侵蚀”,怀旧情怀者们号召应妥善保存代表“过去”的历史遗址、建筑和纪念碑(12)。在20世纪初,这一理念发展成为当时欧洲文化遗产管理领域的前沿思想,并形成遗产管理的“保存主义”范式(13)。 “保存主义”的拥护者们提倡以“强制干预”来保持文化遗产的原始结构和面貌(14),即使该遗产的功能、角色及所处情境已不再存在或发生了巨大变化(15)。在保护遗产不受损害(或破坏)的“保存主义”影响下,以立法来强制禁止改变或禁止破坏遗产原貌成为当时最普遍的遗产保护手段(16)。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已经颁布了诸多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案,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努力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支持(17)。 在保存主义者看来,工业革命之前的价值体系、社会框架及物质遗存要“优越”(18)于工业革命期间及之后的对应物(如价值体系、社会框架及有形产物)(19)。在“保存主义”盛行期间,受该范式影响的各国重视它们的历史遗存,希望将“过去”的元素或精神完好地延续到现在和未来(20)。因此,“保存主义”范式强烈抵制“发展”或“改变”,因为它们被视为是“保存”的对立面(21)。这一“保存主义”范式的原则在于:应首要考虑保存遗产原貌,然后妥善维护以传承后世,只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再利用(22)。这一核心原则在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中得到生动诠释。据《宪章》第五条所写:“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古迹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23)。《宪章》明确了历史遗迹、文物属于人类共同遗产,强调今世后代有责任保持遗产的原真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并永续传承。在“保存主义”的语境下,“原真性”特指维护遗址或纪念碑等文化遗产的原始物理面貌。 综上,“保存主义”范式具有以下特点:该范式的实践者以社会精英阶层如专家、学者、政客为主,行动出发点以“过去”为核心,对“过去”绝对忠诚,强调保存遗产的原真性特别是物理(如古建筑外观)原真性,采取的多为强制性手段(如立法);坚持文化遗产是不可改变的、应最大程度地原封不动保存。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保存主义”理念在20世纪中后期受到来自于实用主义的极大挑战(24)。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历史遗迹和建筑,开始被视为社会“进步”的障碍,因为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存会阻碍社会提供现代服务(25)。这为20世纪60年代“保护主义”范式的兴起播下了“种子”。 (二)“保护主义”范式(Conservationism Paradi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