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21)01-0154-09 面对当前全球化趋势的反复与全人类的生存危机真切袭来,“未来世界”成为人们共同关切的议题与文艺创作的重要领地,对人类共有未来进行想象与设计的思维空间也成为文艺作品争夺与撕扯的重要领域。科幻文化即是此类文艺作品的典型代表,它承载着人们对于未来世界的建构,以“科学”和“技术”为核心要素,对虚构事物进行合乎逻辑的叙述,通过特定媒介形态,建构出可被感知的“故事世界”,是文学、电影、漫画、游戏、主题公园等文化产品与服务的重要类型。 作为一种未来向度的媒介产品,科幻文化力图挣脱现实的藩篱,为人们提供超越时空距离的体验、启迪与洞见;同时,科幻文化在现实社会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具体而言,科幻文化牵引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为现实世界提供批判与反思,并日益成为青少年群体文化消费与文化参与的重要入口。 值得警惕的是,科幻文化的生产、流通与消费内嵌于特定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密切联结着个体日常生活中的意义生产与身份建构。当下,全球科幻文化生产格局的失衡既是不平等的政治经济格局的产物,也将有可能进一步加深世界各国和各类群体在文化产业振兴、科学技术发展与权力意志彰显等方面的鸿沟。由此,在看似共同书写与建构幻想文本的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谁有权定义人类的未来?各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了怎样的关系?中国又应当如何掌握定义未来的权力? 进一步,“权力”(power)的博弈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特定的“权利”(right),而“权利”又为“权力”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合法性基础。于是,一个整合性的概念框架呼之欲出——“未来定义权”,即以科幻文化定义未来的“权力”与“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缘起于笔者此前对科幻文化社会功能、全球生产格局以及中国参与现状的探讨,①本文将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夯实“未来定义权”的理论基础,阐释其内容并搭建起可行的分析框架,并试图勾勒出中国参与全球科幻文化生产的路径。 一、理论资源:权力、权利与媒介 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分析的基点,“权力”这一概念重要、复杂却又模糊,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学者对“权力”有着不同的界定与阐释,大致可以分为“能力说”“影响说”和“关系说”。韦伯将社会权力定义为:“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体在有抵抗力的情况下,仍能执行自己意志的概率”;②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体或群体将意志强加给人的能力”;③在吉登斯看来,权力是指“改变既定事态或事件进程”的能力;④福柯则将视角转向“微观权力”,认为:“权力无所不在,不是因为它包含一切事物,而是因为它来自所有地方。”⑤在布尔迪厄那里,“权力作为资本发挥作用,个体和群体凭借各种文化的、社会的、符号的资源维持或改进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⑥卢克斯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对“权力”进行了三个维度的划分:一维权力指的是A能让B做后者不愿做的事,强调了结果的倾向性;二维权力指的是A能够确保B服从的所有形式和手段,强调了对“游戏规则”的操纵;三维权力则是指A通过影响、塑造或者确定B的真实需要的方式来控制B,强调其是“生命政治”的过程。⑦尽管“权力”这一概念包罗万象,但一些共识也已达成:其一,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或资源;其二,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它必然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力量制衡。其三,权力是具有生产性的,它的形成和运行未必要诉诸暴力等被动式的禁令,它可以依托于“知识”、“符号”或是“话语”等意识操纵,进而实现关系的再生产。 而“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则来自“权利”。和“权力”一样,“权利”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困难却重要的命题。古罗马时期,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做得对的事情”(the right thing to do)。⑧自启蒙运动以来,权利既被理解为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由选择”,⑨一种“受保护的利益”,⑩又被理解为人们在社会互动建构过程中的“对话达成”。(11)它与“义务”相对,指向的是个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权利”侧重于法律、道德和习俗维度,是“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来源。人权就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一种制度理性。(12)它应当包含利益(interest)、主张(claim)、资格(entitlement)、权能(power and capacity)和自由(freedom)等五大要素。(13)作为一个非定义性概念,它不仅仅具有法律指向,更是一种文化现象。(14)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与“第一性”问题引发诸多争议,而主流观点普遍认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为权力提供了道德基础,也是权力彰显的实践方式与最终归宿。而权力是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又要依靠于权力的运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又会出现相互否定、相互制衡的情形。(15)笔者认为,要讨论“未来定义权”,不能割裂地看待两者,而应该包含两者之间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 人类的传播活动密切地勾连着“权力”和“权利”——其一,媒介的形态与内容是权力的表达与博弈的结果。阿特休尔指出,一切媒介都不是独立和自为的,它历来都是受到某种权势操控的工具。(16)布尔迪厄提出“新闻场”的概念,探讨了文化生产场域中外在的政治和经济要素如何改变着各场内部的实力对比关系,并进一步影响着行动者的实践。(17)其二,传播活动增强了特定权势群体对外部的影响力。如席勒提醒道,美国的信息机构和产品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功能,为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帝国政治提供了媒介—文化的支撑力量。(18)其三,传播为权力的运行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即媒介建构了“权利”。其中,“话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种话语提供一套关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可能的陈述,组织并构造谈论某一特定话题、对象、过程的方式。它为社会和个人行为做出描述、规定、许可和限制。”(19)而传播是话语生成和意义共享的重要环节,这一观念也得到了哈贝马斯的确证,“一个传播信息和观点的网络”为确保民主并最终为合法行使权力创造了条件。(20)